第一类医疗技术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一、医疗技术的分级根据医疗技术的风险等级和临床应用范围,将医疗技术分为三个等级: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高风险医疗技术:指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有较大风险、要求操作人员具有特殊技能和高度的专业素质的技术。
如放射治疗、手术、麻醉等。
中风险医疗技术:指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有一定风险、要求操作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的技术。
如输液、抽血、心电图等。
低风险医疗技术:指对人的生命、身体安全风险较小、操作相对简单的技术。
如口腔清洁、换药、采集标本等。
二、管理要求和措施1.高风险医疗技术管理要求和措施(1)明确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学科团队和技术人员培训机制,明确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统一规范:制定操作规范、安全防护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技术人员操作规范、安全有序。
(3)持续监测:建立技术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技术人员的操作质量和临床效果。
(4)临床监护:高风险技术的操作应有专门的临床监护人员负责,负责术中观察、记录和处理突发状况。
2.中风险医疗技术管理要求和措施(1)技能培训:医疗机构应开展中风险技术人员的规范培训,确保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知识水平。
(2)严格操作程序:明确操作步骤、要求操作人员按照规定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和安全。
(3)设备管理:对中风险技术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4)记录和回顾:对中风险技术操作进行记录和回顾,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的问题,提高技术操作水平。
3.低风险医疗技术管理要求和措施(1)规范操作:明确低风险技术的操作规范和要求,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规范。
(2)质控要求:建立低风险技术的质量控制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操作质量,及时改进和提高技术水平。
(3)卫生消毒:要求技术人员严格遵守卫生消毒要求,提高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4)持续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卫健委1号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和升级的必要性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5〕71号)
两
个
规
范
性
文
件
产
生
矛
盾
明确提出“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各省级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研究 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5〕71号)
二、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 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 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 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第二章 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第九条 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 (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
(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 (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 (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 (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 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6〕393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肢体延长术”管理的通知
一、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 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 三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骨科”诊疗科目,并具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手术、护理、康复等设施和 条件。开展该项技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
医院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医疗技术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医疗技术分类1. 第一类医疗技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2. 第二类医疗技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3. 第三类医疗技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医疗技术管理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持续改进,提高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水平。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1. 第一类医疗技术:(1)医疗机构应当对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 第二类医疗技术:(1)医疗机构应当对第二类医疗技术进行审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医务人员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 第三类医疗技术:(1)医疗机构应当对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严格控制,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医务人员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监督管理1.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类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我院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三、各科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各科的功能任务相适应,应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四、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人和管理制度,并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五、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向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我院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医院依法鼓励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但医院要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能力审核由我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院长为组长,医教部科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临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领导工作。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为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评价机构。
医教部、考核办负责检查监督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由省级卫生厅负责。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目前我院主要应用一类技术
一、医学影像 二、超声检查 三、检验 四、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五、心脏及血管系统(常规心电图检查、心脏电除颤术、心电监护、指 脉氧监测)
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
MECT---无抽搐电休克治疗 TMS---经颅磁刺激技术
第一类医疗技术申报流程
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申请表》, 科教科对申报材料初审,提交至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并出具结论, 审核通过者提交至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实施开展的即可实行。
保障患者安全的措施
1、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开展此技术的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 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对准入开展的技术必须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包括医疗、护理 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防预案。
3、临床科室务必严格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及适应症。 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 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1、医务科作为主管部门,对于全院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全 程管理和评价,制定医院新技术、新项目管理档案。
2、各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 时向医务科汇报。
3、医务科定期追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并 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4、新技术、新项目时限周期为1年,周期满后作出总结,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评审后不再纳入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列为常规技术 管理,科室可继续开展应用。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科教科
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 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 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 断、 治疗措施。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方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2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类医疗技术管理(一)医务科对全院一类医疗技术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负责全院一类医疗技术的清理和目录编订,召开本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集体审定,报院长审查后发布执行,并向科区卫生局备案。
(二)医务科负责构建全院医疗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制定考评指标,管理制度和医疗技术的申报、新增、终止、退出流程,严格按流程做好本院医疗技术的动态管理,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三)配合临床科室做好手术医师平时的实际操作能力评估,根据相关科室的技术能力考评,每年对注册在本院的手术医师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进行授权,并做好质量监管,为下一年度的再授权提供依据。
(四)做好日常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督查工作,指导相关科室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统计、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工作。
二、二类医疗技术管理(一)根据本院业务发展需要,向省卫健委申请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经批准进行必要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
(二)科室和医务人员申请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应当确认符合下列条件:1、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或可以变更增加相应诊疗科目;3、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4、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5、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6、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结果的国家权威认证依据;7、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审核材料,保证材料客观、真实、有效,上报医务科审核,整理后由医务科报上级部门审核。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医疗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制度规定了医疗技术的定义及其临床应用的原则,要求医务人员遵守本制度。
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的组织与领导,医务科负责具体实施与落实。
医疗技术服务应与各学科的功能、任务和业务能力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要有严格审批程序,并确保病人安全。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限制临床应用类医疗技术属于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实行限制性清单管理。
医务科要建立医疗技术目录、档案,分类清理,并对医疗技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以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应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证明的技术严禁使用。
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特许批准范围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医院与医师应按照法规要求报批。
进行的医疗技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
3、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范围、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及安全性评价;4、该项医疗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措施;5、所需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以及相应的资质证明;6、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主要人员情况,包括执业资格、注册情况、培训情况等;7、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8、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六、医疗技术准入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和规范应用。
各学科应根据自身的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严格管理医疗技术的准入和应用,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十七、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包括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手术分级管理、麻醉分级管理、高风险技术准入管理四部分。
其中,新技术准入是指尚未在本院开展过的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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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
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出现第(一)、(二)款情形的,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三)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四)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六)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临床应用新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三)临床应用未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医疗技术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立即停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或者擅自临床应用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医疗机构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