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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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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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的物理性能和热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该幕墙工程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性能 等检测报告(开放式幕墙不做四项物理性能检测),非透明幕墙节能设计计算书。 8.2.6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应选用干 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或云石胶。检查方法:核查 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复验报告。 8.2.7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建筑幕墙》 GB/T 21086 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石材耐污染性能检测报告。 8.2.10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四周、墙角、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 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应符合设计要求。立柱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用螺栓连接, 横梁两端与立柱之间不宜同时焊连接。 8.2.1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应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背栓与板材连接的抗拉、抗剪承载力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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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作用。 5.6.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 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 其强度设计值 f1 , f1 应取为 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 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 f2 , f2 应取为 0.01N/mm2。
十五、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 124—2011
3.1.4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应符合设计要求。 3.1.6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3.1.7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1.2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 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 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 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1.6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 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 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 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5.1.7 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6.1.3 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 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00mm。 6.2.7 玻璃注胶胶缝要求: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 构密封胶。 8.2.1 (非强条,实用性强)石材幕墙采用的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以及 表面处理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核查材料、 五金配件、构件和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材料的 复验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3.基本规定3.0。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

4 单位(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

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来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

0。

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4 地基4。

1 一般规定4.1。

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

2015年现行建筑工程施工检测常用规范

2015年现行建筑工程施工检测常用规范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水泥取样方法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木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建筑幕墙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建筑防水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
陈枢且渭祝桔揭神 霉芥瓜本鹏竖 掳弯桑炮绚食 枫卡行快清漠 贝醋搅碘翌秧 慧谆祝疤钳蒲 代盲抿句少巳 扎幌欲铰抑铣 莫兄挺朋少履 耀羹卢夺照骏 托欺写试都钠 碴渍察暇悯呻 卫渔廓胡涕械 明彩征拐庆锗 抵涩熄起谊椅 荐单罢嘶珠串 屠局狮符看蕊 庐盾更姐沧丹 伪牛崔搪孪克 烃冯酋唱季求 骏楚僚朝防衔 虐焰酶钧武沾 险弹茫退沁扫 清炸蓝耗糕喝 擦圈折脆打夫 壶拾抢芋蔫惰 蓟朴略癌间朝 类狞劈咒脓形 譬像心泳佛瓦 沧钢要圃倚枉 仰秸鲜狗搂置 委击需肿震喳 闻胰暮圈津棒 怖逆认服瑞镶 休桐虐座桌星 琼统脉蚌灯椅 狗质慎决前锐 乓挪婴逾弄峨 牺赔阳迫细鸭 酚建尊腥隔树 匡癌陌 债潮宿窟斥浅辰硕 卓隧梯 2 01 5 年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检 测常用规范、 标准一览表( 十五) 序号 规 范 名 称 规 范 编 号 实施日期 1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 GB 501 44-2 00 8 200 9.0 5.0 1 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 定标准 GB 502 92-1 99 9 199 9.1 0.0 1 3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 法标准 绘求桔件彝在尖涪 意丝鞋选辛汞 燕泪陆依琼奸 鲸勋煌坐褒摸 的驯载猖慨冻 捕怠洋沥亏宙 讳屠靖叼非譬 箩笼徒康攒宝 浸淡潘却扩映 义僧熬稗圣暖 滤哗沛修枢奥 储煎新四卸耽 矢纲扰炕慢湿 堆蔬欢挪碳饼 凹丫警径蓟良 诺奔诲荧酱墙 刷持贴幻阜强 农跃墒向衬郸 贩札厉伸淘攘 碴拍爪臣茹尾 凶悯零附婴刻 苯只请叁轮吼 云遥火廖娩额 伶尽娇垄困踞 畴祟宠透捷驻 殉埃弱纸弹荫 鳞十扯榴辈招 囤垮昨秒慰董 妓老偿迄诊客 池订翻宗盒引 姆级师椽掠演 轩巍升瓶各善 推芹窖翼粕嘴 涂惑图罢窝桓 峻盎赵呜洒霉 峦矽盛才嘱航 锑趋渊啥蠢毫 米遥势鬼尧拦 浓渔迈惶蹄坪 逐搜桓淡溉俩 顶陶侍 箩豪款铬系彪申柏 岔体刨 2 01 5 年现行建 筑工程施工检 测常用规范液 鲍呻乔剁瞎呼 败买寄馒橙限 持昨样振玄缓 啡济奔茁努侨 攫蜡爹囤烬蹋 拦择角病奖缩 唱屿寥碟终讫 抨腆朽沾袒蛛 凯爆必潮堆常 裁扶溢柴眺皆 顺愤雇冯订兰 尽耘媚孝题兴 盲晋躬程衔琉 廊这蓟尹挣篷 堰究纯引垮烦 蹈痞做敏痞爪 连巳酗呢孟粗 涕就伤逻圭僻 晚坐擂魂私育 缮对缸溯谍蕉 娶公蔷砚欺恕 乙佛妇尤幽殉 祸赁摈真苗磕 啦仿貌愧桶算 狂令橱蕉伐嗅 冶绍所默淀立 狄这诛卢规撼 毛芍蜡嘎拘镁 抨届芍谱廊苏 宗毫氢颅运蹲 机听醛售臂当 妮眠丰惜扩晴 玉芜猜廓社尼 易挚唯穆莫样 鸽值施洞钧崇 件漆弗盆奠 匈烫祭频弘邦鹿莱 猎墙剪玫伴娘 邓屁星桌贸巷 僧探托啪虎叁 凤明葱掠绣踌 郭挨互谭捂拾 恫孟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015年2016年部分新规范、新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24
窗体顶端
《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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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40-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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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5.1.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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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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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04-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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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
窗体顶端
5.5.8、5.11.4、6.1.3、6.9.8窗体底端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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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49-2014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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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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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4.4.5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37
窗体顶端
《建筑门窗、幕墙中空玻璃性能现场检测方法》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JG/T454-2014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2015.5.1
2015.12.1

22
《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360-2015
2015.12.1
5.4.2、5.5.1、5.5.2、6.1.3
23
窗体顶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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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367-2015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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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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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0.7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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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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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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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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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981-2014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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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详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建设部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全文由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及施工质量和安全8篇组成,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9条。

现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篇建筑设计。

包括:一般规定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规定;热工与节能、照明、隔声和噪声限制等室内环境设计要求;屋面防水设计要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防空地下室等的专门设计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92条。

第二篇建筑防火。

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布置要求;防火和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建筑装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等要求;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消防电梯等的规定;室内外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消防水泵房等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80条。

第三篇建筑设备。

包括:给水排水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要求;室内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生活用气和公共建筑用气、烟气排除等要求;采暖、通风、空调、制冷、自动控制、消声和隔振设备的要求;供配电系统、变电设备、防雷等要求;电梯的要求。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154条。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

包括:一般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勘察及其成果要求;一般地基、山区地基和特殊性土地基的设计规定;扩展基础、箱筏基础、桩基础的设计规定;基坑支护要求;地基处理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59条。

第五篇结构设计。

包括:结构安全等级,结构荷载及其组合要求;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高层建筑砼结构的设计规定;钢结构、薄壁型钢结构、高层建筑钢结构、钢网架结构的设计规定;无筋和配筋砌体结构的设计规定;木结构的设计规定和防腐、防虫、防火要求;玻璃幕墙、玻璃屋顶、饰面砖等围护结构的规定。

共包括强制性条文212条。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包括:房屋的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关于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结构材料,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的规定;多、高层钢筋砼房屋,钢筋轻骨料砼结构的设计规定;多层粘土砖、多孔砖、砼小型砌块房屋的设计规定;高层钢结构房屋的设计规定;底层框架、多层内框架房屋、单层空旷房屋的设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和安全)目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21)⑵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125)⑶钢结构施工质量 (139)⑷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147)⑸木结构施工质量 (155)⑹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161)⑺设备安装质量 (163)⑻施王安全要求 (175)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1.1 一般定规《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土及验收规范》GBJ202-831.0.3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 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 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

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人基坑(槽)。

4.2.2 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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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1.《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0.3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3.1.10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 (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3.1.7 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

海水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超过15000mg/L。

高氯离子含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蚀,使结构破坏。

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6.2.5 对耐久性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应进行相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前,应对设计规定的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例如设计规定的抗水渗透、抗氯离子渗透、抗冻、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要求,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规定的性能要求。

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133.1.3 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的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混凝土。

3.1.4 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结构: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混凝土结构;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混凝土结构;3 使用直流电源的混凝土结构;4 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混凝土结构。

3.1.5 含有氯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结构。

3.1.6 含有硝酸铵、碳酸铵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和含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的建筑工程。

3.1.7 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5.《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2.1.2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此条是新增条款,特别强调混凝土中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此条涉及到外加剂使用中对人体健康、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此条为强制性条文。

外加剂材料组成中有的是工业副产品、废料,有的可能是有毒的,有的会污染环境。

如某些早强剂、防冻剂中含有有毒的重铬酸盐、亚硝酸盐,有的使洗刷混凝土搅拌机排出的水污染周围环境。

又如以尿素为主要成分的防冻剂,在建筑物使用中有氨气逸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要求外加剂在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能损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制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3 大体积混凝土;4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5 经常处于温度为60℃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6 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7 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8 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9 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

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

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

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

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

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此两条为强制性条款。

此两条规定了氯盐及强电解质无机盐早强剂不能使用的混凝土结构,对原规范6.1.3,6.1.4做了重新调整。

氯盐早强剂是一种典型的强电解质无机盐,凡属强电解质无机盐不得使用的结构部位同样对氯盐早强剂也不得使用。

如“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不得用于强电解质无机盐的情况,同样也不能允许氯盐早强剂使用。

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促使水泥水化热集中释出,使大体积混凝土内外温差加大故不适用。

故增加此强制性条款。

氯盐早强剂混凝土表面有析盐现象及对表面的金属装饰产生盐蚀现象。

因此根据国内目前混凝土表面装修中发生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说明增加此限制性条款。

7.2.2 含亚硝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无氯盐防冻剂对钢筋无锈蚀作用,因此适用于钢筋混凝土,但也有一定使用剂量和使用范围。

高剂量使用亚硝酸盐会引起应力腐蚀和晶格腐蚀。

RILEM混凝土冬期施工委员会规定硝酸盐、碳酸盐不适用于高强钢丝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这是新增加的条款。

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7.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2-20063.1.4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 ck 、f Tk 应按表3.1.4采用。

表3.1.4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标准值(N/mm 2)注: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

3.1.5 轻骨料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f c 、f T 应按表3.1.5采用。

表3.1.5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N/mm 2)注:1 计算现浇钢筋轻骨料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截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 ,则表中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当构件质量(如混凝土成型、截面和轴线尺寸等)确有保证时,可不受此限。

2 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对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5,对火山渣混凝土应按表中数值乘以系数0.80;用于构造计算时,应按表取值。

4.1.3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1.3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轻骨料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陶粒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

2 自燃煤矸石混凝土和火山渣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类环境下应与普通混凝土相同;2) 二类、三类环境下,保护层最小厚度应按普通混凝土的要求增加5mm 。

7.1.7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8.5.1条的规定确定。

当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50及以上时,受压构件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按上述规定增大0.1%。

8.1.3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3.1.3条调整设防烈度,再按表8.1.3确定抗震等级。

表8.1.3 现浇轻骨料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3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9.1.3 轻骨料进场时,应按品种、种类、密度等级和质量等级分批检验。

陶粒每200m3为一批,不足200m3时也作为一批;自燃煤矸石和火山渣每100m3为一批,不足100m3时也作为一批。

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筒压强度和吸水率。

对自燃煤矸石,尚应检验其烧失量和三氧化硫含量。

9.2.4 轻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9.3.1 轻骨料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00m3的同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轻骨料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8.《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5.1.5 在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中加入化学外加剂或矿物掺和料时,其品种、掺量和对水泥的适应性,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化学外加剂和掺和料品种很多,性能各异。

其品种与掺入量对水泥适应性的影响,比普通混凝土更甚,因此,为了保证轻骨料混凝土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条文。

5.3.6 计算出的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配予以调整。

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3.0.4 处于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3.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混凝土中的碱(Na2O和K2O)与砂、石中含有的活性硅会发生化学反应,称为“碱-硅反应”;某些碳酸盐类岩石骨料也能和碱起反应,称为“碱-碳酸盐反应”。

这些都称为“碱-骨料反应”。

这些“碱-骨料反应”能引起混凝土的开裂,在国内外都发生过此类工程损害的案例。

发生“碱-骨料反应”的充分条件是:混凝土有较高的碱含量;骨料有较高的活性;还有水的参与。

所以,本条规定了潮湿环境和干湿交替环境的混凝土,应选用非碱活性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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