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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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什么是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是指由法律专业人士针对特定的法律问题提供具体解决思路的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什么作用】
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千奇百怪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一次维权、一个注册得到解决。

如:公司准备推出新产品宣传、营销方案皆已完善,却发现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保护,有什么办法可以迅速降低营销的知识产权风险?竞争对手将公司开发的产品申请为专利,却反过来要求公司停止生产,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最大的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准备进军新的市场,却发现已有他人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公司的主营商标,又应当如何解决?
为了满足您面对不同知识产权问题的需求,哲力可以为您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通过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检索、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案件事实调查等方式,结合您的经营管理需求,从形势判断、风险评估、应对措施、后续行动等多个角度,出具详尽的书面法律意见,就您的问题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通过专项法律意见书服务,可让您准确地把握具体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梳理解决问题的思路,为您采取下一步行动提供指引。

专项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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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0)x律意第号20xx年x月地址电话: /传真:目录释义 (3)一、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主体资格情况 (7)二、本期债券发行对应的项目情况 (9)三、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 (11)四、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与风险提示 (12)五、中介服务机构与从业情况 (16)六、结论 (18)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内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xx管委会: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XX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债务管理意见》、《暂行办法》、《试点通知》、《预算管理办法》、《发行工作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针对某些事项之法律评述或结论,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以及项目其他中介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资料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相关机构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任何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所提供的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公司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了您的委托,就贵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进行法律分析,并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专项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发行专项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贵公司的资金需求,推进公司的发展。

其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我们建议贵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应妥善处理与债券持有者的关系,与债券持有者签订债券发行协议,明确债券的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再次,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

贵公司需要在发行前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转让风险等。

贵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贵公司的情况,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碰到法律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过程中应当与各相关方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发行计
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贵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我们提醒贵公司在发行专项债券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相关问题,我们将尽快为贵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签名
日期。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
意见书
1. 背景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旨在就资产管理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 信托计划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人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信托财产管理人进行专门管理的一种制度。

信托财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负有管理信托财产、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法律责任。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旨在通过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并按照设定的投资策略和规则来分配收益。

3. 信托计划的设立和运作
信托计划的设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立信托计划时,必须明确定义信托财产的来源
和用途,并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书。

信托计划应设立独立的受益人权益登记机构,确保受益人权益
的真实记录、查询和变动。

信托财产管理人应按照信托计划书的规
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应遵循谨慎、诚实、勤勉、忠实的原则。

4. 法律风险评估
在设立和运作信托计划过程中,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
行评估。

法律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投资风险、交易对手违约等。

为降低法律风险,相关当事人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
规管理体系,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5. 法律意见
我所认为,如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信托计划的设立和运作是合法合规的。

以上为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受您的委托,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就您提出的问题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您的反映,您正在与某公司进行一项商业合作,但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您希望了解关于此事的法律责任和应对措施。

经审查您提供的合作协议,发现对方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 对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合作资金;2. 对方未履行协议中的合作义务;3. 对方违背合作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对于您所反映的这些问题,以下是我的法律意见:首先,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对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合作资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您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并在通知中明确约定逾期未支付的违约金的数额。

如对方仍拒不支付合作资金,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对方未履行协议中的合作义务,违反了合同的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风险。

您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作义务,并在通知中明确约定逾期未履行合作义务的违约金的数额。

如对方仍拒不履行合作义务,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对方违背合作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按照约定保密,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您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根据您所提供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方存在违约行为。

您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您的合法权益之前,建议您咨询并征得专业律师的意见,并提供更详细的案件事实和合同条款,以便能够就具体案情向您提供更具体、量身定制的法律意见。

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计划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经我所事务所深入调查研究,我所根据您的要求,就您的专项计划,向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一、适用法律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专项计划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文件为《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二、问题辨析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所认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1. 法律合规问题: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在进行专项计划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合法性以及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您应当确保专项计划的各项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和报告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2. 投资者保护问题:根据《证券法》,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活动时,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并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您应当确保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充分透明,并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 合同履行问题:专项计划可能涉及与各方签订合同,例如签订投资合同、管理合同等。

您应当确保专项计划的各项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以保证专项计划的顺利进行。

三、法律意见根据上述分析,我所就您的专项计划提供如下法律意见:1. 确保合规性:您应当确保专项计划的各项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您需要遵守公司设立程序的规定、股权转让的规定、关联交易的规定等。

2. 加强信息披露:您应当在专项计划的募集资金过程中提供充分的、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到专项计划的投资风险和收益预期等重要信息。

3. 强化合同管理:您应当与各方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四、风险提示尽管您已经采取了合规和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但专项计划仍然存在风险。

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您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这些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总之,在您进行专项计划时,需要合规、保护投资者权益并加强合同管理。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

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法律意见书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就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审核了AA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章程、业务范围批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该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之目的,不承诺或保证该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或信托收益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AA信托的承诺和保证,即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不含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AA·BB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首先,针对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对受托人进行了审查。

经核查,AA信托在**年**月**日获得了XXX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其经营范围包括经营XXX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此外,AA信托还持有XXX浙江监管局****年**月**日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AA信托的《章程》第三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另外,XXX关于AA信托《业务范围批复》(XXX【2007】**)也明确指出该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中包括资金信托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AA信托已依法通过了XXX的2009年度年检审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意见书篇一:私募法律意见书指引重磅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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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详细版)要点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文本较为详细。

律师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编号:专字第号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申请机构”)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登记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申请”)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02月05日发布的中基协[2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本所现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XXX》、《XXX》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申请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所调查了公司进行本次申请的法律资格及具备的条件,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公司章程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为本次申请出具的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该等文件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的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发表评论。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如下:一、控股股东1.1 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按照基金业协会于X年X月X日发布的中基协[2016]4号《公告》的要求,公司补提了《XXX 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并于X年X月X日通过了基金业协会审核。

公司自X年X月X日之日起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进行过X次注册资本变更,X 次股东及股权变更,具体情况如下:1.1.1 注册资本由X万元变更为X万元,股东由X变更为X有限公司、X、X1.1.1.1 X年X月X日,公司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X万元变更为X万元,公司类型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X 变更为X,公司董事成员由X变更为X,公司监事成员由X变更为X,公司经理由X变更为X。

1.1.1.2 X年X月X日,公司原股东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同意增加新股东X;(2)同意原股东X退出股东会;(3)同意股东X将其持有的出资X万元转让给X;(4)同意免去X的董事职务;(5)同意免去X的监事职务;(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1.1.1.3 X年X月X日,公司原董事X(董事长)、X、X召开董事会并决议:(1)同意解聘X的董事长职务;(2)同意解聘X的经理职务。

1.1.1.4 X年X月X日,转让方X与受让方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持有X 有限公司的X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X%)转让给受让方。

1.1.1.5 X年X月X日,公司新股东X、X、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X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股东X出资X万元,股东X出资X万元,股东X有限公司出资X万元,股东X出资X万元,股东X出资X万元;(2)同意由X、X、X组成新的股东会;(3)同意选举X为董事;(4)同意选举X为监事;(5)同意公司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1.1.1.6 X年X月X日,公司新董事X(董事长)、X、X召开董事会并决议:(1)同意聘任X为经理;(2)同意选举X为董事长。

1.1.1.7 X年X月X日,公司通过新的《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 X X X% X前货币2 X X X% X前货币3 X X X% X前货币4 X X X% X前货币5 X有限公司X X% X前货币合计X X% - - 1.1.2 股东由X变更X1.1.2.1 X年X月X日,公司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公司股东由X变更为X、X。

1.1.2.2 X年X月X日,公司原股东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同意增加新股东X;(2)同意原股东X退出股东会;(3)同意股东X将其持有的出资X万元转让给X;(4)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1.1.2.3 X年X月X日,转让方X与受让方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X有限公司的股权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

1.1.2.4 X年X月X日,公司新股东X、X有限公司、X、X、X召开股东会并决议:(1)同意由X、X、X有限公司、X、X组成新的股东会;(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1.1.2.5 公司通过新的《X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此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 X X X% X前货币2 X X X% X前货币3 X X X% X前货币4 X X X% X前货币5 X有限公司X X% X前货币合计X X% -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历次股东及股权变更在实质及程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等变更合法、有效。

1.2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原因X年X月X日,公司及X、X、X出具《关于股权变更的联合说明》,就X年X月、X年X月两次股权变更做出了如下说明:“X年X月:(1)X将持有X有限公司的X万元股份转让给X;(2)注册资本由X万元变更为X万元;(3)新增股东X有限公司认缴出资X万元。

此次变更的原因是:。

X年X月:(1)X将持有X有限公司的X万元股份转让给X。

此次变更的原因是:。

同时。

X是公司及X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于X年X月X日对X、X、X的现场访谈,《关于股权变更的联合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3 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有限公司持有申请人X%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X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登记事项内容名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X万元整成立日期 X年X月X日经营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经营范围 X。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 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 X X X% X前货币2 X X X% X前货币3 X X X% X前货币4 X X X% X前货币合计X X%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查询平台信息、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均显示X是X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

但是,经本所律师于X年X月X日对X有限公司控股股东X的现场访谈,X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X实为X,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X是同一人,应是进行工商变更时的笔误造成,将于近期申请修正。

X年X月X日,X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股东X的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本公司股东为X、X、X、X,其中‘X’应为‘X’。

公示信息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是因为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时登记有误,本公司会尽快申请修正。

”1.4 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后关联方的变更情况根据对公司及高管人员访谈等书面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控股股东变更后关联方的情况如下:(1)X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登记事项内容名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X万元整成立日期 X年X月X日经营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经营范围 X。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 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 X X X% X前货币2 X X X% X前货币3 X X X% X前货币4 X X X% X前货币合计X X%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查询平台信息、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上述信息与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

(2)X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登记事项内容名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X人注册资本 X万元整成立日期 X年X月X日经营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经营范围 X。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 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金额(万元)占比出资期限出资方式1 X X X% X前货币2 X X X% X前货币3 X X X% X前货币4 X X X% X前货币合计X X% -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查询平台信息、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及X信息查询平台信息,上述信息与公司提供的信息一致。

1.5 结论综上,自公司补提法律意见书并通过协会审核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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