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微生物菌种保藏方法及关键技术

目录
01 一、微生物菌种保藏 方法
02
二、微生物菌种保藏 关键技术
03
三、应用实践及注意 问题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微生物菌种是生物科学领域中的重要资源,它们具有广泛的工业和医学应用价 值。然而,微生物菌种的保存和保藏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因为微生物细 胞的生命周期短暂,且对环境条件极为敏感。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珍贵 的资源,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微生物菌种保藏方法及关键技术。
2、需要根据菌种的特性和应用需求,选择合适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以保证 菌种的活性和稳定性。
3、在使用液氮保藏方法时,需要注意液氮的纯度和保存容器的密封性等问题, 以免影响菌种的存活率和保藏效果。
4、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止杂菌污染和交叉感染等问题,以保证菌 种的纯度和质量。
5、需要注意菌种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衰退和失活的菌种,以 保持菌种种群的健康和稳定。
三、应用实践及注意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微生物菌种的保藏方法具有各自的优势和适用范围。一般 来说,对于一些常见的微生物种类,如细菌、酵母和霉菌等,冷冻保藏和液氮 保藏是常用的保藏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藏方 法和操作条件。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注意菌种的来源和背景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便 更好地了解菌种的特性和进行相应的管理。
2、种子管理
种子管理是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关键环节之一。良好的种子管理包括对菌种的纯 度、质量、稳定性和活性的监控和维护。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定期对菌种 进行纯度检测,确保菌种的纯度和质量。同时,需要根据菌种的生长特性和环 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培养基的选择、培养温度和湿度的控制等, 以维持菌种的稳定性和活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农村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修改对照表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及保藏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专利申请人出具存活证明。存活证明应当记载该生物材料是否存活,并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号;
(五)存活性检验的日期。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权利的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以下事项:
(一)涉及该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括该生物材料或其用途;
(二)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三)请求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证。
(五)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号。
见本草案第十条
见本草案第九条
第七条【不予保藏的情形】(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二)该生物材料的性质比较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武昌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武昌珞珈山办事处
帐号:89048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的用途栏中注明:转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特此公告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一条【授权】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微生物菌种常规保藏作业指导书

微生物菌种常规保藏作业指导书1目的规范药品微生物学检定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变异率,确保菌种的溯源性与稳定性,从而确保微生物学检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检定用细菌菌种的管理,包括菌种的申购、保存、传代、使用及销毁等。
3职责实验人员严格按本管理规程的要求完成标准细菌菌种的申购、保存、传代、使用及销毁等工作。
4专业术语4.1标准菌种是指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提供的冷冻干燥菌。
4.2传代用菌种是指标准菌种制备的采用特定保存方法长期固定保存的菌种,用于传代及制备工作用菌种。
4.3菌种的代是指将其接种至一新鲜培养基上或培养基内,每萌发一次即称为一代,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代。
4.4菌种保藏微生物菌种用适宜的方法妥善保藏,避免死亡、污染,保持其原有性状基本稳定,以便于研究、交换和使用的目的。
4.5定期移植保藏法亦称传代培养保藏法,包括斜面培养、穿刺培养、液体培养等。
是指将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中,最适合的条件下培养,待菌种生长完全后,通常置于4~6℃进行保藏,并间隔一定时间进行移植培养的菌种保藏方法。
5检定菌种的申购由部门主管根据检定菌种的使用情况,提出购买计划,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向中检所菌种保藏中心或省(市)药检所购买冻干菌种(标准菌种);也可以直接向省(市)药检所购买传代用菌种,购买时,需询问与确定菌种的代数,以便传代时控制代数。
6定菌的接收菌种到达实验室后,由部门主管接收菌种,检查其名称和数量,以及每一支的完整性,同时将菌种的所有信息,填写在《检定菌接收记录》(附表1)上,内容包括:名称、数量、编号(无编号则按检定菌种的编号)、代数、来源、接收日期、接收人等,贴好标签并储存于2~8℃直到需要使用时。
储存期最长不超过5年。
7定菌的保存7.1工作用菌种的保存工作用菌种采用斜面低温保存法。
将菌种接种在适合的固体培养基上,待菌生长充分以后,转移至2~8℃冰箱中保存。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

2020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Contract Template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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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分类号】40200119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19850910【实施日期】198509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是为实现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程序的规范化,以有效地保护微生物资源,更好地实现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社会共享。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的基本原则、要求,菌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藏、共享的管理流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的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3 定义3.1微生物菌种资源 microorganism resources指可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具有实际或潜在实用价值的古菌、细菌、真菌、病毒、细胞株等及其相关信息数据。
3.2菌种保藏 preservation of culture是指将微生物菌种用各种适宜的方法妥善保藏,避免死亡、污染,保持其原有性状基本稳定。
4 基本原则4.1 菌种保藏管理旨在对微生物菌种资源进行保护。
保藏机构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菌种,避免菌种死亡、退化、变异或污染;对相应的菌种信息应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4.2 菌种保藏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3 菌种保藏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能对周围造成污染和危害。
4.4 菌种保藏机构应为社会提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服务。
5. 要求5.1保藏机构所保藏菌种的生物危害程度应与其实验室生物防护水平相适应,实验室的装备和管理应符合GB 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2保藏机构应具备菌种长期保藏、复核鉴定、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共享的完备设施。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文名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1985.03.23实施时间1985.03.23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管理和组织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学微生物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保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组织及任务在卫生部领导下,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指导下,设下列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中国医学真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
中国医学细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中国医学病毒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病毒学研究所负责。
保藏管理中心的任务是:(一)负责本门类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二)开展菌种分类、鉴定及保藏管理的研究;(三)组织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四)办理国内外菌种交换;(五)编制保管的菌种目录。
保藏管理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承担全国性的业务工作。
专业实验室对其直接领导机构和保藏管理中心负责,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情况。
其具体任务是:(一)负责本专业有关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二)承担本专业有关疑难菌种鉴定;(三)开展有关菌种分类、鉴定、保藏的研究,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各专业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种按“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执行,统一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办理。
第二条菌种的分类菌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
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种。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各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近几年,在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微生物菌种保藏规定的过程中,国内外申请人提出了一些具体实际问题。
为了在专利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开放方针,在不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原则下,对微生物菌种保藏要求尽量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释明有关规定的含义,以方便国内外申请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是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微生物菌种均不要求保藏;二、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微生物菌种,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均不用保藏;三、除上述两项规定情形之外,如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在非用于专利程序保藏机构保藏的,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筛选、突变、重组DNA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均要求保藏。
根据以上规定,在提交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时,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提交该微生物菌种的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的证明(复印件也可)。
不能提交证明的,应仍按规定提交保藏。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以前未结案的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的有关保藏问题,可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并在按规定缴纳费用之后,可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保留原申请日。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菌种保藏,一律不予办理补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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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