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国务院令第36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12.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李克强总理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行为。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适应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给发明人、设计人取得专利权提供更多便利的需要,专利授权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原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团体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正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主席令第62号发布)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文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1985.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精品范文权威资料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2精品范文权威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3精品范文权威资料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一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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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 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査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人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
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第二十八条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H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 国第•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捉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査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总 则
第•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岀原图片或者照片衣示的范圉。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査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査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
布Q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 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衣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 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淸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 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血•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专利局对撇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査,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
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三条 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 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 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査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査。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査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 者审査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 项。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
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
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
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 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 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 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白始即不存在。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
第四十六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II::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而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H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 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耍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 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人总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种产品所使用的•项外观设计。用于同•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 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
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査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六条专利权的所有单位或者持有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
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
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并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权彼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 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