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 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明确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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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动漫界·幼教365(管理)》2022年第03期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據了解,《办法》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等。
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400元,经过各地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各地按规定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予以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按照省定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给予奖补,省级公用经费奖补资金不得抵顶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
《办法》明确了资金分配方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具体占比为基础因素占60%、投入因素占20%、管理创新因素占20%。
河北新闻网。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学前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教育质量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坚持以儿童为中心,全面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第五条学前教育管理应注重家园合作,加强家长参与,共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第七条学前教育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设立院长、副院长、教务处长、教研处长等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教学管理、校务管理等部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分工协作,合作共赢。
第十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学前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化教育人员,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的推进和服务。
第三章学前教育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办学理念和教育目标,明确教育方向和发展思路。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做到因材施教,个性化教学。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完善的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关注师生互动,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教学效果的提升。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加强教育质量评估,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章学前教育管理的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包括招生、教学、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制定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要求进行录取,提高入学质量。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安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6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民族教育,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构建充满生机活力,能够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需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民族教育体系。
民族地区学前两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78%以上。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努力消除辍学现象,基本实现县域内均衡发展。
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比大体相当,严格落实就读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断增加,高考录取率不断提高。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以上,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二、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引导各族师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使广大师生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抵御封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按照国家规定课程设置,开齐开好民族团结教育课,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课堂、进头脑。
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
三、全面提升民族教育办学水平(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民族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大力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

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学前教育相关国家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河北扩建幼儿园计划3、河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4、河北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学前教育部分5、教育部在京召开《学前教育法》立法工作座谈会6、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7、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的通知-石教[2012]2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的通知-石教[201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29be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8f.png)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的通知(石教〔2012〕2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近年来,学前教育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不良现象,即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问题的严重性幼儿教育“小学化”是指幼儿园将小学办学理念、管理模式、课程资源、教育规范、教学方法、评价方式等渗透或运用于幼儿教育实践的一种教育现象。
目前,我市一些幼儿园尤其是农村幼儿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小学化”倾向,主要体现在:一是教学内容小学化,过早地把小学的教学内容搬到幼儿园,开展拼音、写字、计算等内容的教学。
二是教学形式小学化,采取单调的填鸭式授课方式,使幼儿坐听多,活动少。
三是教学方法小学化,偏重知识的灌输、技能的训练,忽视发挥幼儿主体性的环境创设,违背了幼儿“在玩中学,在学中玩”的天性。
幼儿教育“小学化”,超越了幼儿身心发展水平,违背了幼儿认知规律,遏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给幼儿身心带来巨大的压力,极易使幼儿对今后学习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严重扼杀着幼儿的个性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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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前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经费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山区和残疾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创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责任,负责办好乡镇中心园和村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常规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教育局主管本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幼儿园建设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七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统一编制。
第十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施行。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建设规模,并核定新增幼儿园的预留用地区位和用地要求,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和教育用地管理范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建设预留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先行书面征求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意见,并在相同或相近区域配置同等面积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幼儿园预留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幼儿园设计和建设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幼儿园。
农村每个乡镇必须至少设置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村应当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第十六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按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居民住宅项目按规划需配套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政府等内容。
编制和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要求,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及用地纳入规划内容,并明确建设时序。
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之前,应就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规模、用地规模及位置等内容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项目,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住建部门应将教育设施纳入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范围。
在组织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时,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辖区政府,按照规划方案确定的建设标准逐项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配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将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建设单位在移交时,还应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不按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将幼儿园教育设施挪作他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
第二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幼儿园(班)。
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
第三章举办与审批第二十三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幼儿园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三段、两基、四独立”要求(“三段”即有3个年龄段,办有大班、中班、小班;“两基”,即有基本办园条件、有基本卫生保健设施;“四独立”,即园舍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
(二)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周围无危险建筑,无环境污染,无噪音,无高坝、河流,无重大安全隐患,园舍坚固、安全、适用,有消防通道。
(三)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有合法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国际”“全国”“中华”“双语”“艺术”等字样,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的名称一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立幼儿园:(一)不具备相应的办园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三)因各类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各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四)办园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二)拟办幼儿园的地点、环境、房舍、设施及布局方案;(三)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教职员工的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必备资金证明、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园舍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制度和发展规划;(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
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办理,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当地教育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与评估认定。
年审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应当取消办园资质。
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终止办学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好幼儿,应向审批机关上交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