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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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1—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或意外事故,一些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污染作业者的皮肤,对皮肤产生刺激、腐蚀作用以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为能及早诊断和正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司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

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导读: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

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2.1 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 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氯化钡、氰化物、丙烯腈、四氯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并该化学物中毒。

3 诊断及分级标准3.1 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Ⅱ度灼伤。

3.2 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30%或Ⅲ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 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a)总面积在31%~50%或Ⅲ度在11%~20%的灼伤;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 特重灼伤总面积超过50%或Ⅲ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 处理原则4.1 治疗原则4.1.1 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冲洗时间一般要求20~30min。

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

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

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4.1.2 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痂植皮或延迟植皮。

4.1.3 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1.4 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 其他处理4.2.1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下册 职业病诊断标准汇编 201907 (1)

下册  职业病诊断标准汇编    201907 (1)

465
73 GBZ 77—201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481
74 GBZ 78-2010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492
75 GBZ 79-2013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500
76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
506
77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394
64 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
400
65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405
66 GBZ 69-2011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
412
67 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
419
68 GBZ 71-201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 总则
434
482
GBZ 77-201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和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职业病诊断标准汇编
(下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职业卫生标准研究室
2019 年 7 月 12 日
序号 标准编号
1 GBZ 3-2006 2 GBZ 4-2002 3 GBZ 5-2016 4 GBZ 6-2002 5 GBZ 7-2014 6 GBZ 8-2002 7 GBZ 9-2002 8 GBZ 10-2002 9 GBZ 11-2014 10 GBZ 12-2014 11 GBZ 13-2016 12 GBZ 14-2015 13 GBZ 15-2002 14 GBZ 16-2014 15 GBZ 17-2015 16 GBZ 18-2013 17 GBZ 19-2002 18 GBZ 20—2019 19 GBZ 21-2006 20 GBZ 22-2002 21 GBZ 23-2002 22 GBZ 24-2017 23 GBZ 25-2014 24 GBZ 26-2007 25 GBZ 27-2002 26 GBZ 28-2010 27 GBZ 29-2011 28 GBZ 30-2015 29 GBZ 31-2002 30 GBZ 32-2015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7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7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7〕17号关于发布《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17号
现发布《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24-2017《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代替GBZ24-2006);
GBZ54-2017《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代替GBZ54-2002);
GBZ294-2017《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218-2017《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代替GBZ/T218-2009)。

上述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GBZ24-2006、GBZ54-2002、GBZ/T218-2009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1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Z24-2017
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
GBZ24-2006
2017-09-30
2018-04-01
2
GBZ54-2017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
GBZ54-2002
2017-09-30
2018-04-01
3
GBZ294-2017
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2017-09-30
2018-04-01
4
GBZ/T218-2017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
GBZ/T
218-2009
2017-09-30
2018-04-01。

最新【职业卫生】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防治知识-药学医学精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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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表现
(3)急性肾功能衰竭 烧伤休克病 人如不及时治疗,可发生急性肾功 能衰竭;而肾毒性化学物质烧伤并 伴吸收中毒或大面积ⅢО 以上烧伤也 同样可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前者 为少尿型,临床已少见;后者为非 少尿型,尿量正常或偏多,常有血 红蛋白尿或肌红蛋白尿。
(二)
临床表现
(4)肝功能不全 严重烧伤或肝毒 性化学物质烧伤并伴吸收中毒者常 可引起不同程度的肝脏损害,最早 可发生在伤后24小时。 (5)其他 如心律失常和心功能不 全、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 应激性糖尿病等。
(三) 重度灼伤
一、 诊断及分级标准
(四)Βιβλιοθήκη 特重灼伤 总面积超过 50% 或ⅢО 灼伤超过 20% ,伴有严 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 伤。
二、 诊断依据
有明确的可导致皮肤或黏膜损伤 的化学物接触史,以皮肤或黏膜出 现红斑、水疱、肿胀、破溃、坏死 等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 和所接触化学物的种类、浓度、剂 量、时间等,并排除其他非职业因 素所致的损害,方可诊断。
(一)职业接触
引起化学性皮肤灼伤常见的化学物有: 1、酸类: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 磺酸、氯乙酸、甲酸、草酸、黄磷、苯 酚、硫酸二甲酯等。 2、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氧化钙、 氢氧化钙、氢氧化铵等。 3、其他:溴、钡盐、汽油、沥青、氰、睛 类化合物等。
(二)
临床表现
1、皮肤损害 根据创面深浅可采用四度五 分法划分。 (1)Ⅰ度创面:红斑,轻度红、肿、热、 痛,感觉过敏,无水疱,干燥。 3 ~ 5 天 脱屑痊愈,不遗留疤痕,有时有色素沉 着,但绝大多数可于短期内恢复至正常 肤色。
一 、诊断及分级标准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1 、总面积在 31% ~ 50% 或ⅢО 在 11% ~ 20% 的灼伤; 2、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 食管或上呼吸道损伤; 3 、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灼 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 容、残疾者。

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

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中毒的诊断标准

(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含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疾病)1、职业性噪声聋和爆震聋(1)总论噪声的定义(了解)噪声的分类(了解)噪声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禁忌证(掌握)噪声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必检项目(熟悉)(2)噪声的危害及主要临床表现噪声的主要危害(熟悉)听觉适应(熟悉)听觉疲劳(熟悉)职业性噪声听力损伤(掌握)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学特征(掌握)急性听损伤(又称爆震性耳聋)(掌握)急性听损伤的听力学特征(掌握)(3)职业性噪声聋和职业性爆震聋诊断诊断原则(掌握)诊断分级(掌握)处理原则(掌握)诊断步骤(掌握)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及单耳听阈加权值的计算(掌握)2、职业性眼病(1)总论职业性眼病的分类及概念(掌握)职业性眼病的主要致病因素(熟悉)(2)职业性眼病的主要临床表现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临床表现(熟悉)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的临床表现(熟悉)职业性白内障的分类及临床表现(掌握)(3)职业性眼病的诊断3种职业性眼病的诊断原则(掌握)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和职业性白内障的诊断分级(掌握) 3种职业病眼病的处理原则(熟悉)3、职业性铬鼻病(1)诊断原则(熟悉)(2)诊断分级(掌握)(3)处理原则(了解)(4)铬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掌握)4、职业性牙酸蚀症(1)诊断原则(熟悉)(2)诊断分级(掌握)(3)处理原则(了解)(4)酸酐(酸雾)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掌握)5、职业性中暑(1)高温作业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禁忌证(掌握)(2)诊断原则(熟悉)(3)诊断分级(掌握)(4)处理原则(掌握)6、其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职业性减压病(了解)(2)职业性高原病(了解)(3)职业性航空病(了解)(4)职业性冻伤(了解)(5)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熟悉)。

引发化学性灼伤的化学品

引发化学性灼伤的化学品
碱性化合物
碳酸钠、碳酸钾、铝酸钠、硝酸钠、钾盐镁钒、干燥硫酸钙、碱性熔渣、碳酸钙、草酸钙、氰氨化钙、氯化钙、碳酸铵、氢氧化铵、 氨水
金属腐蚀剂
硝酸银、硫酸铜或硝酸铜、乙酸铅、氯化汞(升汞)、氯化亚汞(甘汞)、硫酸镁、五氧化二钒、锌、铍、肽、锑、铬、铁及锇的化合物
非金属无机刺激及腐蚀剂
无机砷化物、三氧化二砷、三氯化砷、砷化三氰(胂)、二硫化硒、磷、五氧化二磷、二氧化硫、硫酸二甲酯、二甲基亚砜、硅
引发化学性灼伤的化学品
引发化学性灼伤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考《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GBZ54-2017)和《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1-2009)中有关内容进行判定。
类别
化学品名称
无机酸类
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氢溴酸、铬酸等
有机酸类
草酸、三氯乙酸、冰乙酸、乙酸、氯乙酸、丙烯酸、甲酸等
起疱剂
芥子气、氯乙基溴苯甲腈
表面活性剂
氯化苄烷胺、局部麻醉剂、鞣酸、除虫菊、海葱、巴豆油、吐根碱、围涎树碱、秋水仙、蓖麻蛋白、红豆毒素、柯亚素、丙烯基芥子油
有机溶剂
汽油、苯精、煤油、沥青、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萘、α和β萘酚、三氯甲烷、氯乙烷、二氯乙烷、二氯丙烷、甲醇、乙醇、丁醇、甲醛、乙醛、丙烯醛、丁醛、丁烯醛、丙酮醛、糠醛、丙酮、丁酮、环己酮、二氯乙醚、二恶烷、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甲酸丁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丙酯、乙酸戊酯、乙酸苄、碘乙酸盐、二氯乙酸盐、异丁烯酸甲酯
氧化剂
氯气、光气、溴、碘、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氟化钠、氢氰酸
刺激性及腐蚀性碳氢化物
酚、来苏儿、甲氧甲酚、二甲苯酚、薄荷醇、木溜油、三硝基酚、对苯二酚、间苯二酚、硝基甲烷、硝基丙烷、硝基萘、氨基乙醇、苯乙醇、异丙醇胺、乙基乙醇胺、苯胺染料(紫罗兰维多尼亚蓝、孔雀绿、亚甲蓝)、对苯二胺、溴甲烷、三氯硝基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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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4-2002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如防护不当,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均可导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

为保护作业者的健康,防止眼的化学灼伤,及时和正确处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化工部工业卫生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Eye Burns
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主要是由于工作中眼部直接接触碱性、酸性或其他化学物的气体、液体或固体所致眼组织的腐蚀破坏性损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眼部接触化学物或在短时间内受到高浓度化学物刺激的职业史,和以眼睑、结膜、角膜和巩膜等组织腐蚀性损害的临床表现,参考作业环境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有类似表现的疾病,
方可诊断。

3 诊断与分级标准
3.1 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有明显的眼部刺激症状:眼痛、灼热感或异物感、流泪、眼睑痉挛、结膜充血、角膜上皮脱落等。

荧光素染色有散在的点状着色。

裂隙灯下观察以睑裂部位最为明显。

3.2 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或睑缘充血、水肿和水疤,无后遗症;
b)结膜充血、出血、水肿;
c)荧光素染色裂隙灯下观察可见角膜上皮有弥漫性点状或片状脱落,角膜实质浅层水肿混浊。

角膜缘无缺血或缺血<1/4
3.3 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除有上述b、c两项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中度化学性眼灼伤:
a.出现结膜坏死,修复期出现睑球粘连;
b.膜实质深层水肿混浊,角膜缘缺血1/4~1/2。

3.4 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化学性眼灼伤:
a.眼睑皮肤、肌肉和/或睑板溃疡,修复期出现瘢痕性睑外翻、睑裂闭合不全;
b.巩膜坏死,角膜全层混浊呈瓷白色,甚至穿孔,角膜缘缺血>1/2。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化学性结膜角膜炎和眼睑灼伤应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脱离接触。

4.1.2 眼球灼伤者应立即就近冲洗;仔细检查结膜穹窿部,去除残留化学物。

4.1.3 预防感染,加速创面愈合,防止睑球粘连和其他并发症。

严重眼睑畸形者可施行成型术。

4.1.4 为防止虹膜后粘连,可用1%阿托品散瞳。

4.2 其他处理
4.2.1化学性结膜角膜炎、轻度化学性眼灼伤多在数天内完全恢复,视力一般不受影响,痊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4.2.2 中度、重度化学性眼灼伤常产生严重并发症或后遗症,视功能可不同程度受损。

单眼灼伤者应脱离接触化学物,适当休息后,根据恢复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双眼灼伤者,应根据医疗终结时的残留视力,决定其工作与否。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只适用于工作中化学物直接刺激、溅入眼部或意外事故所致眼化学性损伤。

不适用于眼部以外接触化学物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眼病。

A.2 非职业接触化学物所致的眼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A.3 发生眼灼伤后现场即刻处理是决定预后的关键措施,应立即、就近以生理盐水或清洁水彻底冲洗结膜囊,其用量为每只眼至少5OOmL,冲洗时间一般为5-lOmin。

A.4 劳动能力鉴定中有关中度及重度眼灼伤,应视灼伤后并发症或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对视功能损害情况分别不同病例,全面具体分析,酌情处理。

A.5 致眼灼伤化学物以酸、碱为主,也可见于其他各种化学物(见表Al)。

表A.1 致眼灼伤的化学物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眼科检查要求
按常规做外眼检查,包括眼眶、眶周皮肤、上下睑缘、结膜、巩膜及角膜组织。

先用无菌玻璃棒粘入少许1%荧光素于结膜囊内,然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在裂隙灯显微镜下观察角膜病变部位,同时进行内眼检查,包括前房、虹膜、瞳孔以及晶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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