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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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年终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年底的临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各种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解决年终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 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近年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比比皆是,各种闯红灯、超速、酒驾等行为层出不穷,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部分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认识不够,意识不够清醒,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秩序。

2. 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部分地区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不完善,道路标识模糊不清,交通信号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给驾驶员和行人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驾驶员驾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驾驶员对驾驶技术的掌握不够扎实,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较差,缺乏应变能力,造成了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

二、对策建议1. 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对驾驶员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加大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善建设力度,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的道路标识,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为驾驶员和行人提供更好的交通环境。

3. 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对驾驶员加强驾驶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水平。

通过举办驾驶技术培训班、开展安全驾驶培训等形式,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和应变能力,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4.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5.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体系,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规范,增强交通安全的社会监督力量。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在这些事故中,很多人受伤甚至丧失生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而对于这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直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

本文将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如不能证明无过错,就应当推定有过错。

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2.证据难以获取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证据的获取是一个难点。

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的情况往往很混乱,证人证言也不一定准确。

而且,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会故意破坏证据,使得责任认定难以进行。

3.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不公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结果并不公正。

有些时候,司法机关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偏袒某一方,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也受到了质疑。

二、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对策1.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可以从交通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得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责任认定。

2.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为了解决证据难以获取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

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规定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同时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审查,使得证据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3.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避免司法机关认定结果不公的情况出现,应该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方面入手,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思路

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思路

当前公诉阶段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虽然有些案情实际并不复杂,但由于交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证据思维转换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全面,再加上案件需要的鉴定较多案件办理的时间较长,到了公诉阶段证据缺失的情况难以补证,造成案件处理由于证据缺失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

一、交通肇事案案件办理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突然。

一般都由值班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出勤,经常存在出警人不是事故中队的承办人,收集证据意识相对较弱,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区分和界定。

有些事故现场有伤者、死者、旁观者,人员复杂、现场混乱,造成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存在瑕疵。

2、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存在外地人因事到外地发生事故的情况,又由于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为过失类案件,不是特别严重的很少实行拘留,逮捕措施,使得后期取证难度增大。

3、事故现场的证人多是突然聚集又突然消失,不易找到目击者。

即使找到目击者,存在不愿意作证的人数较多,使得还原现场较为困难。

4、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被害人长期救治,还需要车辆、死因鉴定、事故认定等程序,造成侦查时间较长,到审查起诉阶段离案发时间较长。

在审查阶段发现证据遗漏需要补充证据进行完善的一般很难补到有效的证据。

5、因为交通肇事案的客观情况,可能交警在开始办理案件的时候都以为是个非刑事案件,鉴定出来或者是事故认定下来才发现是个刑事案件。

这个时候还是存在一个用民事证据思维构筑刑事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的事实。

综合交通肇事案件特殊情况和侦查思维的线性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趋势改革下,交通肇事案件证据收集思维需要得到一定的改变。

二、审实质化下案件的的定罪证据审查思维1、被害人死亡后的证据锁链。

在实践中,大量案例中一般致一人死亡的情况构成刑事犯罪。

在发生事故被害人死亡后,最主要的这个人的死亡整个过程要形成证据锁链,死亡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首先,从最后一个环节死亡鉴定报告来说,是不是车祸伤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或者其他车祸伤造成的死亡,从死亡鉴定的报告有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有介入的因素的百分比等。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

浅谈当前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预防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交通流量迅速增长,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

由于人、车、路、发管发展不协调,交通管理工作在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交通事故发生频繁,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据统计,2003年,XX省共发生交通事故起,死亡2247人,受伤人,直接经济损失元。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综合起来,存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

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源头,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多少。

但是近年来随着驾驶人队伍的日益壮大,整个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驾驶人文化素质低下,思想素质不过硬,安全观念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由于驾驶人培训比较落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好转,在培训、考核中,培训课程、方式、内容、程序、严格程度等都在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中,因此,在现实中,驾驶人技术不高,处理问题能力不强,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如何正确采取果断措施等都交通安全。

二、群众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制意识淡薄。

由于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相对较窄,群众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相当一部分交通参与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行车走路现象十分普遍。

近年来,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翻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式,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由于宣传少,群众缺乏对交通管理工作的认识,不能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甚至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是故意难,从而不支持、不配合交通管理工作。

另外,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交通参与者没有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随意违法行车、走路,甚至逃避、抗拒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带来了人流、物流、车流和驾驶人数量的高速增长,交通压力骤增,致使人、车、路发展不协调,从而影响到交通安全。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新形势的需要,20xx年5月1日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

这部法律的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化的崭新篇章。

国务院和公安部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程序》)。

随后,国务院又于20xx年7月1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颁布施行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崭新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使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显得的有法可依,对于现实的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超前的理念,但同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些操作性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使得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中会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笔者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就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关于伤者药费落实的问题。

《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上述的规定很详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落实,医院方往往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费用未落实,在现实当中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如果发通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多给予垫付8000元抢救费用,这对于伤势严重的伤员来说是杯水车薪。

道路事故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道路事故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问题亟待重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加,涉及交通赔偿等类事件不断增多,由于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完善,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等突出问题,7.23温州动车组事故赔偿引发社会争议,更加凸显出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存在问题亟待重视。

一、存在问题一是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的情况,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二是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突出。

当前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受害人能否据此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如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或者向法院申请对肇事方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先予执行,保险公司将以何种诉讼地位参加到诉讼中来,是作为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是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依照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议。

首先,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现象,以致引起农村居民的强烈不满。

其次,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在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往往不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样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四是申请诉讼保全不及时。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警部门扣车的依据是鉴定、检验,而不是为了保证赔偿责任的实现,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要发还当事人。

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论文提要: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①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仅仅民事赔偿的份额分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整个事故的处理中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论激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

《新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仍然没有予以规定,同时《新交法》又取消了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从而造成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故当事者往往来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门,却告状无门,从而抱怨不断。

理论界对事故处理机制的质疑也有增无减。

在本文中,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接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国内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后提出了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切实可行而又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设计方案。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用意是对多年的质疑和冲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故当事者也抱怨不断③,当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肤浅的思考参加探讨,以求共鸣。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有几种手段可以救济?(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新交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交通事故整改措施随着交通工具的增加和交通流量的增大,交通事故频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交通秩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下面我将从道路建设完善、交通法规执行、教育宣传以及交通监控四个方面来谈谈交通事故的整改措施。

首先,改善道路建设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农村道路的建设,完善交通配套设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能。

对于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和交叉口,应加强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提示和警示能力。

此外,应尽量消除路面上的积水、油污等障碍物,确保路面的平整和无障碍,避免因路面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交通法规的严格执行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交通执法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给予违法者相应的处罚和警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感。

同时,要加大对交通监督系统的建设和更新,提高交通录像监控、违法抓拍等技术的应用程度,增强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和效果。

只有在法律的严厉制约下,驾驶员才会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再次,教育宣传也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加大对交通安全教育的投入,提高公众对于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知识的了解。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周、组织模拟演练等活动,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只有通过教育宣传,才能增强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加强交通监控也是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应加大对交通监控系统的投入,并提高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监控能力。

通过安装交通摄像头、测速雷达等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并及时处罚违法者,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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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乱象及整改设想我国是一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极高的国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行政(刑事)追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包括追究肇事者行政(刑事)责任,都会因为当事人各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导致各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影响事故的处理,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合理、合法、公正的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纠正相反,以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矛盾、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已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纠错途径,但现实中这个纠错途径却障碍重重、有名无实。

因此,个别地方的交警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或利益驱使,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不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是罔顾事实、粗制滥造、牵强附会、随心所欲,没有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给整个交警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笔者在道路交通客运企业从事了30多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个别交警部门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乱象感受甚深,如鲠在喉。

下面就列举个别交警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分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几种情形;a、交通事故双方(或是多方)都是机动车的,看哪个车的保险项目全、保险额度高(客车的保险项目和额度肯定比其他车要多),就由其承担较大的责任;b、交通事故双方(或多方)是客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论客车方责任大小,都要客车方承担较大责任,即使客车方确无责任,也要承担次要责任;c、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客车有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客车与事故任意一方有任何接触、哪怕客车方也是受害者同样要承担责任;d、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有没有事故责任,要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来确定;比如说事故中有人员死亡或是重伤、客车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就不承担事故责任。

e、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车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但为了使客车方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是承担事故的经济赔偿),就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避实就虚、“指鹿为马”,用一些模棱两可、语义含混的描述来歪曲事实,迫使客车方承担责任。

我司曾有一大客车在正常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一辆同向行驶的教练小客车与相向驶来的农用车相撞,于是就紧急制动、靠边停车。

客车停稳以后,教练小客车被农用车顶着右向后方滑行十多米与摆在道路右侧的客车车头轻微接触(教练车的右后尾灯罩有蚕豆大一点的凹陷、客车大灯玻璃灯罩破裂)。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教练车上一名学员受重伤、三方车辆损害。

出案交警现场对客车驾驶员说:“如果伤员不死,你就没有责任,如果死了你就有责任”,不幸的是,该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及过错责任居然认定为:导致三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是客车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我们不知道这个安全距离是否包括前车向后滑行的距离)……”,客车驾驶员要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司驾驶员在拿到这份让人大跌眼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庚即就请律师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却被告知,该交通事故死者亲属已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已受理,不能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在审理此次交通事故善后赔偿时,庭审法官虽然认同我司提出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的辩护意见,但仍判决我司按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承担农用车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司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后,还因为所谓的连带责任多赔了几万元,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案。

还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司对某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里的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复核申请,其上级交警部门受理后,作出复核结论是:“该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不合法。

责令该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但是,该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除纠正了一个数据笔误外,其它内容与第一次一模一样,一字未改。

看着这份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竟让我们不明白是交警大队有错还是交警支队有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交警方面的纠错路子就这样被轻而易举的阻断了。

我们又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审理上,尽管在庭审时,一审和二审法官都对我们的责任划分主张表示理解,也同意我们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但仍然采信交警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作出判决。

其理由是:“一是交警部门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他们是专业人士,法院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他们作出的责任划分不宜改变;二是如果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减少了客车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那么伤者的赔偿金就会减少,就可能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交警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合法、准确,是其行政执法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执法效能的具体体现,也必然影响到其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这个问题不着力解决,不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势必会给交警部门声誉和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带来另类“伤害”。

为此,笔者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依据、性质、特点和作用,建议采用以下几项整改措施:一、鉴于当前法律规定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个证据、不是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持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应具备相当的专业技术知识的特点,那么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就不应该只由单一的公安交警部门来研制,而应成立以公安交警部门为主导、多方参与的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来进行。

其人员组成、机构设置及认定程序如下:1、人员组成: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公安交警部门领导、司法界人士、专事研究交通事故的专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资深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领导及具备高级驾驶技师职称的人员组成;2、机构设置:在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一般等级以下(含一般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在设区的市设立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较大、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县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省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特别重大等级的交通事故进行事故认定以及对市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进行复核;3、认定程序:除了一些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小、责任明确无争议、可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外,其它都应由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对交通事故和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及划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论的,可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1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是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

4、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交通事故各当事人15天内(申请复核时间)、或已申请复核的10天内,交通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上一级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作出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在重新认定结论(10日为限)未作出前,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5、对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上只进行两次(初次认定、复核结论或重新认定),如有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自己或其他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请求法官审定是否采信。

6、《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或复核结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作为该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证据。

二、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痕迹检验、数据测录、重要点位的方位确定、现场图的制作、当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当事人的调查等工作,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交警办理,没有相关资质的警员,不能从事上述工作。

三、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过程和结论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四、对一些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陈述申辩机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的划分进行讨论分析,听取并采用当事人的合法、有理、有据的观点和建议,尽量避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不能参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场勘查人员取得第一手现场资料是基于各种技术手段和目击证人情况调查,这些现场情资与勘查人员的素质能力和目击证人的主观心理、自身利益和道德素质等因素有很大的关联;虽然要求严格按照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而收集的证据和有关专门机构做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不得搀杂主观判断或者其他间接证据;但不排除上述人员有徇私舞弊、主观臆想、信口开河之嫌;并且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制作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汽车驾驶、现场查勘、交通法规、心理分析、违法行为归责等理论和实践知识,所以二者必须分离。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具备各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士,素质和能力相对较高,由他们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合理、合法、公正的层面上必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所作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无误,从而大幅度减少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及事故责任划分的异议。

笔者认为,如果实行了这样的整改措施,就可以较好的解决目前我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和行政(刑事)追责时,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不服和及时纠错的问题,能够更好的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司法讼累,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四川南充桃叶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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