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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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的安全,防范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防火方案,并进行公告、培训等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咨询机构对煤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内部消防系统的评估,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通道的设置等。

(二)煤矿周边环境的评估,包括可燃物质的存放、火源的安全距离等。

(三)煤矿生产过程的评估,包括煤矿开采、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并提交煤矿负责人。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八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煤矿应设置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的供应。

第十条煤矿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一条煤矿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划分消防分区,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第四章防火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每年组织防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练。

第十四条防火培训应涵盖火灾事故的预防、扑救、逃生等内容。

第十五条防火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培训机构进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报警途径和程序。

(二)火灾状况评估和应对措施。

(三)员工逃生和疏散的路线和方法。

(四)应急救援措施和装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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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模板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煤矿发生火灾,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适用于全部煤矿企业,包含生产、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工作岗位及全部从业人员。

2. 术语和定义•煤矿:指合法经营的煤炭开采企业,包含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

•防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和设备,防备煤矿火灾发生或掌控其发展的措施。

•火灾警报:指发生火灾时,通过声响或信号灯等方式向员工发出警报的装置。

3. 煤矿防火管理责任3.1 企业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订立煤矿防火管理制度,并确保全员知晓并遵守。

•确保煤矿防火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老化的设备。

•定期组织煤矿防火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火灾的应急本领。

•加强对特殊工种员工的培训,使其具备应对突发火灾的本领。

3.2 班组长、监工责任•班组长、监工要对所在班组、工区的火灾不安全源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报告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要确保班组、工区内的煤矿防火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

•班组长、监工要保证员工遵守煤矿防火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私自进行不安全操作。

3.3 员工责任•各岗位员工要认真学习防火知识,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防火设施和器材。

•发现煤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刻向班组长或监工报告,并搭配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在煤矿高风险区域和作业区域,员工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火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4. 煤矿防火设施设备4.1 火灾报警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应齐全,安装位置合理,能够及时发出警报信号。

•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4.2 灭火设备•煤矿内应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位置明显,易于使用。

•灭火器材和灭火器要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可用。

4.3 防火照明设施•煤矿内各作业区域、通道路线等应配备防爆电气设备和紧急照明设备。

•定期检测和维护防火照明设施,确保正常亮度和运行。

5. 防火措施和紧急处理5.1 火灾防备•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2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领导,提高煤矿火灾防止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煤矿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序、系统完整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主体责任由煤矿企业负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煤矿防火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防火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形成全员参与、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二章煤矿第六条煤矿应当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煤矿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必须堆放的,应经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封存管理。

第八条煤矿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确保煤矿安全。

第九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防火设备和设施,比如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煤矿应加强对火灾报警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第三章煤矿企业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火工作领导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做好防火设备的购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防火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序地开展灭火和救援工作。

第四章煤矿从业人员第十五条煤矿从业人员应遵守防火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提高个人的防火意识,不得擅自违反防火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从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培训,了解火灾的原因和危害,掌握防火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禁止在煤矿内吸烟、明火操作等危险行为。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4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火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企业、矿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防火培训。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防火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设备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保持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防火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使用方式、使用时间等要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防火设施和设备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使用和操作能力。

第三章防火宣传教育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知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防火常识、掌握防火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作宣传资料和标语,设置宣传栏,提醒员工防火知识。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防火演练,检验防火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灭火救援机构和队伍,配备专职和兼职的灭火队员,定期进行灭火演练。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的程序和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灭火和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员工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灭火器材、应急电话等标注在显眼位置,方便员工使用和求助。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兴矿、继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火工作应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实行责任制、综合管控、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煤矿防火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责任人员、专职防火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防火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进行煤矿防火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保障矿井内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合适的排烟、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煤矿应安装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应注意煤尘防爆工作,定期进行煤尘浓度监测和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电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防火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煤炭是我国能源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采煤、运输、加工等过程中,易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危害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煤矿防火规定,以保障生产安全。

防火设施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必须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

煤矿的防火设施应包括:1.防火墙:可以将煤矿划分为防火区和非防火区,防止火灾蔓延;2.防火门:安装在防火墙上,承受高温和压力,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3.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门作用相似,安装在通风井、隆起等通道上;4.防火窗:防止火势扩大,避免二次灾害;5.防火闸门:建在电气设备间,可隔离火灾,减少火势蔓延。

防火物品管理除了防火设施,煤矿还应配备防火物品,包括:1.灭火器: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2.灭火器具:包括消火栓、水管、喷水头等;3.防火毛毯:可用于灭小火,起到熄灭初期火情的作用。

防火毛毯要放置在易燃物附近。

防火物品应定期维护、监管,确保在使用时能正常启动。

同时,定期对煤矿进行防火检查,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火灾发生。

防火意识煤矿工人在工作中应有防火意识,定期接受防火培训,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技能。

同时,对于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煤矿还应设立安全标志,指示安全出口等,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对于新员工,必须进行煤矿安全和防火的基本培训。

总之,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基础之一。

通过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和防火物品,加强员工防火意识,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才能杜绝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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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
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
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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