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火一般规定-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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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

煤矿防火一般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生活的安全,防范煤矿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加强防火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防火方案,并进行公告、培训等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咨询机构对煤矿进行火灾风险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煤矿内部消防系统的评估,包括消防器材的配置、消防通道的设置等。

(二)煤矿周边环境的评估,包括可燃物质的存放、火源的安全距离等。

(三)煤矿生产过程的评估,包括煤矿开采、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应编制成报告,并提交煤矿负责人。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八条煤矿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煤矿应设置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的供应。

第十条煤矿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发现。

第十一条煤矿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并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划分消防分区,并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第四章防火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每年组织防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和实操演练。

第十四条防火培训应涵盖火灾事故的预防、扑救、逃生等内容。

第十五条防火培训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防火培训机构进行。

第五章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的报警途径和程序。

(二)火灾状况评估和应对措施。

(三)员工逃生和疏散的路线和方法。

(四)应急救援措施和装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七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煤矿,监煤矿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一、基本原则1. 防灭火是井下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防灭火工作。

2. 防灭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提高井下防火意识和能力。

3. 所有人员都应在井下工作前接受防灭火培训,掌握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

二、井下防火设施1. 所有井下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火隔离,确保各区域之间及井下通道的可靠隔离性。

2. 井下应安装并保持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和火灾发生。

3. 井下应配置合适的灭火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管等,并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有效性。

4. 井下应设立灭火设施的存放点,确保灭火器和其他灭火设备的存放和保养。

5. 井下应保持通道、泵房和紧急出口的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员。

三、井下作业管理1. 井下所有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

2. 所有井下作业必须明确责任人,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3. 井下各工作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灭火器材的摆放和使用示范,确保灭火器材的易取、易用并及时供给使用。

4. 井下作业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等,严禁违规操作。

四、人员培训和演练1. 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防灭火培训,包括井下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 井下应定期组织防灭火演练,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3.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火灾报警系统的操作方法,并能迅速报警和启动灭火装置。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1. 在火灾发生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按照井下应急预案组织撤离。

2.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向上级汇报火灾情况,并启动灭火装置进行初期灭火。

3. 火灾发生时,宣传广播系统要及时播报火灾事故情况,指导人员疏散和自救。

4. 在火灾事故中,人员要互相帮助,营造紧密的团队合作氛围,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5. 火灾事故后,要依法进行火灾调查和责任追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灭火措施。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2024年煤矿防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防火工作。

第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兴矿、继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防火工作应与煤矿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实行责任制、综合管控、全员参与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五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煤矿防火组织机构应包括领导小组、责任人员、专职防火人员等。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防火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进行煤矿防火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加强对员工的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提前制定应对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设符合要求的防火设施,保障矿井内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煤矿应设置合适的排烟、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的空气流通畅通。

第十三条煤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报警火灾,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煤矿应安装合适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具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应注意煤尘防爆工作,定期进行煤尘浓度监测和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明火进入矿井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电气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电缆、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矿井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制定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快速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矿防火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煤矿防火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的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地下煤矿、金属矿山等。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邮井领导人应当履行预防、救火、疏散和报告职责,确保矿井的安全。

第五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灭火制度,健全火灾报警、应急疏散等设施设备,确保矿井的灭火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活动,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矿井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没有安全隐患。

第九条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灭火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矿井应当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防火措施,如安装消防设备、设置防火隔离带等。

第十二条矿井的煤尘、瓦斯和其他易燃物应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建立火灾预警机制,及时监测火灾风险,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三章灭火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组织,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的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灭火值班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提高职工的灭火能力。

第十八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灭火工作。

第四章应急第二十条矿井应当建立梯次疏散制度,明确疏散路线和必要的应急设施。

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疏散预案,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当组织职工参加疏散演练,熟悉疏散路线和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矿井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疏散应急预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防火灭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火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防火灭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火灭火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防火灭火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矿工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防火灭火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演练。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矿长是煤矿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煤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义务消防队,负责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义务消防队应接受煤矿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内部的防火管理,严格执行防火措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包括:(一)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二)建立火源管理制度,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矿井;(三)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火灾;(四)定期检查矿井内部的火险隐患,及时整改;(五)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防火意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外部的生活区、办公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防火管理,主要措施包括:(一)设置消防通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四)加强火源管理,禁止违规使用火源;(五)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

煤矿地面防火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地面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地面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煤矿应当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地面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组成。

第五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是地面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防火措施,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防火演练,培训防火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设立防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工作,明确防火职责,落实防火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防火队伍,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防火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第三章防火措施与要求第八条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应当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火灾报警器等。

第九条煤矿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煤矿地面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火安全规定,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防止电气火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生产、生活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行为。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生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组织定期演练。

第四章火灾事故处理与责任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和应急救援,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5篇)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____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

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

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

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

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

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预防和控制井下火灾,确保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炭、金属、非金属和化工等行业的井下作业。

第三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火技术措施与消防器材配备相结合,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井下防火技术措施第四条井下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墙和自动喷水系统等设施,保证不同井下区域之间的防火分隔。

第五条井下应配备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滚筒水带、灭火泡沫剂等。

第六条井下厨房、化验室、储运区等易起火区域,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自动喷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七条井下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火防爆装置,以防止火灾扩散。

第八条井下应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保证井下消防用水供应。

第九条井下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日常巡查第十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防火安全培训,掌握井下防火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井下领班、监工等管理人员应对井下防火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各项防火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井下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巡查员,定期对井下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进行巡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发现井下火灾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疏散和灭火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井下火灾事故的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井下防灭火工作应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对井下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井下防灭火规定的一个大致范本,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范本(二)如下:1. 定期检查:对井下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严禁吸烟:井下严禁吸烟,禁止携带易燃物品进入井下工作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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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火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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