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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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4.09•【文号】民人函[1993]114号•【施行日期】1993.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民人函[1993]114号1993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调动广大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稳定机制作用,民政部、人事部决定,在第十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近年来涌现出的先进模范人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含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推荐名额: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

对评选出的工人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对评选出的干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推荐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民政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埋头苦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工作成效显著;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在开拓本地区、本单位民政工作的新局面中有突出贡献;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其他方面事迹突出者。

三、评选方法和要求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产生。

由基层单位评选推荐,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统一组织评选审核,最后按分配的推荐名额,报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评选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注重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呈报的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内容充实,重点突出。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津人任[1995]26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津人任[1995]26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通知
(津人任[1995]2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按照天津市劳动模范奖励升级的规定精神,现将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务院各部门与人事部联合评选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一九九四年以来已经给予过奖励升级或表彰时一次性已发过2000元以上奖金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奖励升级由单位填写《奖励升级审批表》一式三份,经逐级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报批时附一份《×××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从批准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之月起执行。

四、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也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附:《奖励升级审批表》(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企业单位劳动模范推荐选评与表彰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劳动模范推荐选评与表彰管理制度

劳动模范选评与表彰管理办法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模范等荣誉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过程的控制。

3 术语和定义3.1 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本规定所称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是指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团中央授予的“中国青年五四奖”,全国妇联表彰的“全国三八红旗手”,国务院国资委表彰的劳动模范,各省、市、自治区表彰的劳动模范,集团公司表彰的劳动模范、特等劳动模范、铁人奖章,公司劳动模范以及按有关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荣誉称号。

3.2 三会本规定所称的三会是指公司工作会议暨党委(扩大)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4 职责4.1 公司工会4.1.1 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宣传等管理工作;4.1.2 负责制定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方案,评选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4.1.3 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规定并检查落实情况;4.1.4 负责指导和协调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4.2 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4.2.1 负责制订劳动模范评审表彰工作方案;4.2.2 负责审核公司劳动模范,审定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4.2.3 负责筹备和召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命名表彰大会;4.2.4 负责研究解决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3 所属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劳动模范的推荐资料汇总整理工作。

5 管理内容5.1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和评选、表彰原则5.1.1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

5.1.2 公司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5.1.3 劳动模范的管理,坚持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日常管理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为主,由工会组织具体负责。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模板】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模板】

关于享受劳模待遇的荣誉称号的说明
1.全国劳模:
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
2.享受全国劳模待遇:
①公安部表彰的全国公安战线一级、二级英雄模范
②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转业军人
③2006年全国优秀党员及优秀党务工作者(共8名)
④2008年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奥运先进个人(共566名)
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4.北京市劳动模范:
由北京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北京市先进
5.部级劳动模范:
指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评选出的,并以各部委党政名义和国家人事部共同表彰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6.外省市劳动模范:
已迁入北京市的经其他直辖市、省级总工会确认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7.享受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
①1990年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506名)
②1995年北京市优秀基层党委书记(10名)
③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转业军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淮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通知如下:一、建立尊崇礼遇制度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

劳模精神丰富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内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激励全市为谱写中国梦淮安篇章不懈奋斗的精神动力。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座谈,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

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二、建立成长发展机制当前,淮安正在聚力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加需要大力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模、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

三、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

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不是全国劳动模范。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

而全国劳动模范则是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享受国家级劳模待遇。

五一劳动奖章是全国总工会为奖励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而颁发的荣誉奖章。

颁发范围包括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农林水利、财贸金融、文化、教育、新闻、出版、政法、卫生、科研、体育、机关团体等各行各业的职工。

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申报,经全国总工会审定批准。

五一劳动奖章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期间颁发,平时也有少量颁发。

全国劳动模范是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的荣誉称号。

授予形式分为召开表彰大会、工作会议、零散表彰等。

1950年至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过大规模的表彰会9次。

1979年以后零星表彰全国劳动模范21人。

1989年以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基本形成每五年一次的固定届次,由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首次举行,此后在1995年、2000年、2005年、2010年、2015年的“五一”劳动节前夕举行全国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同时,全国还自上而下开展了不同层次的各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劳动模范表彰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当选劳动模范成为激励和影响了几代中国人的精神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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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待遇人员围
一、全国劳动模
出席1950年全国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全国“群英会”、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1977年全国工业学会、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1978年全国财贸学、学大寨会、1979年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1979年农业、财贸、教育、卫生、科研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大会及1989年以后历次全国劳动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国务院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明确规定享受全国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二、省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6年省第一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8年省第二届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建设工业、基建、交通积极分子代表会、1960年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0年省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会、1963年
省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会、1966年省工业、交通、财贸方面五好代表会、1975年省财贸战线学学大寨经验交流会、1977年省工业学先进代表会、1977年第二次财贸学学大寨先进代表会、1978年省科学大会及1982年以后历次省劳动模表彰大会并受表彰的人员(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个别命名的劳动模以及个别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三、部级劳动模
1988年(含)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指部委或系统名称+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

1988年以后,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待遇的人员。

四、军队系统先模人员
曾在军队获得英模称号并已在地方工作的人员,属以下情况者,可以比照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集团军以上批准或战时一等功),以及2001年以后被评
为全国模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享受相应待遇。

军队授予的荣誉称号是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实施的奖励。

五、农业劳动模
出席1951年省工农兵劳动模代表会、1952年省农业劳动模代表会、1955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8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单位、集体、特邀代表),享受省劳动模待遇。

六、有关事项说明
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被个别授予“省劳动模”、“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属国务院或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
誉津贴。

4.按照有关规定被取消劳动模荣誉称号的,从取消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劳动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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