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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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模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指导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进行总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物质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通过增加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资金来提高待遇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劳动模范基金、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强化对劳动模范的资金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模范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他们的承诺,从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中。

3.完善评选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应建立健全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提高评选水平和公信力。

二、增加物质奖励措施1.提高经济奖励水平。

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经济奖励力度,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使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更加优厚。

2.发放实物奖励。

除了经济奖励外,还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些实物奖励,如奖励房屋、汽车等,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质量。

3.推动多元化奖励形式。

除了经济和实物奖励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奖励劳动模范,如给予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等,使劳动模范在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加强医疗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措施,为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金发放力度,确保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晚年生活质量。

劳模代表的演讲稿范文(精选5篇)

劳模代表的演讲稿范文(精选5篇)

劳模代表的演讲稿劳模代表的演讲稿范文(精选5篇)演讲稿是在一定的场合,面对一定的听众,演讲人围绕着主题讲话的文稿。

在现在社会,演讲稿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演讲稿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模代表的演讲稿范文(精选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模代表的演讲稿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主管同事:大家晚上好。

我是来自xx的xx,很荣幸我被评为20xx年至20xx年度泉州市劳动模范。

泉州市政府给我这么高的荣誉,与其说是表彰我个人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的一点成绩,还不如说是对我们xx几千名兄弟姐妹们兢兢业业工作,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褒奖。

我将视这荣誉为新的起点和鞭策我不断前行的最大动力,继续在本职岗位上为我们xx 的发展努力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我当选泉州市劳模以后,公司领导都对我特别的关心,希望我能够在工作中弘扬劳模精神,当好表率,这更加让我感到肩头的责任重大。

但我深知“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仅靠我个人的努力是不可能真正做好工作的,只有全体xx人在公司陈总、杨副总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管理方针、部门间通力协作、大家勤勤恳恳工作,才能做出突出的业绩,完成公司20xx年的目标。

自从20xx年我进入xx以来,从一个针车工到现在成为帮面D线线长。

在这里我首先要感谢公司给我提供了一个可以展现自己的平台,没有xx也就没有我的今天。

其次我要感谢公司、车间的领导,是你们的关注才让我有前进的动力。

让我觉得付出能得到肯定、能得到回报。

最后我要感谢的是一起和我走过风风雨雨的兄弟姐妹们,没有你们的支持,我的工作就不可能那么顺利。

xx给了我一个崭新的高度,我也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专业过硬、爱岗敬业、视野开阔的合格员工。

从我进入xx的第一天起,我就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只要我们努力了、付出了,公司一定会给予肯定。

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在xx的带领下,我们xx的事业一定会越来越红火。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

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和优异待遇文件选编目录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节录)(国发[1978]104号)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获得朝鲜战斗英雄、勋章的朝鲜族人员退休时能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摘录)(1979年9月13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44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民兵英雄、功臣、记大功、勋章的人员是否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问题的复函(1980年4月6日) (8)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1981年8月7日[81]劳险字14号) (9)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立过大功的工人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1年8月25日[81]劳险便字73号) (10)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关于劳模退休待遇问题”答记者问(摘自1981年9月23日《工人日报》) (11)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一九六O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16日劳人险局[1982]8号) (13)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教师为部级劳动模范的决定(1983年4月18日[83]教师字第9号、教工[83]字第7号) (1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出席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五好家庭会议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复函(1983年3月5日劳人险函[1983]25号) (15)海关总署关于提高原九龙关起义人员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1984年8月29日国发办[1984]75号文转发) (16)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7月23日[85]公政治第304号) (18)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1985年11月13日劳人老[1985]11号) (19)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的复函(1986年2月1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法院系统的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待遇的通知(1987年5月16日法(人)通字第3号) (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出席一九五九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检察系统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 (22)交通部、中国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北归船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年12月8日[88]交人劳字722号) (23)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21日人退发[1989]1号)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1989年9月25日) (26)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模范所获奖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4日国税函发[1990]638号) (28)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劳模管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10日工发函[1992]98号) (2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1995年12月20日组通字[1995]41号) (31)全总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确认中国工运学院劳模本科班毕业生干部身份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总工办发[1996] 2号) (32)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年6月24日工函字[1996]53号) (33)人事部关于共青团中央“全国共青团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函(1999年12月8日) (34)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荣获英模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相应劳模待遇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2日工经发[2001]3号) (35)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25日工经函[2003]10号) (37)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出席全国劳模表彰大会的先进集体代表不能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的函(2004年7月12日工函字[2004]225号) (38)1950年一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历次劳模表彰大会 (39)浙江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关于获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在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1979年12月6日浙革[1979]154号) (42)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1980年5月24日省总工字[1980]96号) (4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局关于劳动模范享受退休优异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总工字[1982]2号) (45)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战线一、二级英模和出席历次表彰大会代表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浙公政治[85]271号) (4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落实民政部授予我省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浙民人字[88]40号) (4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一九八七年度省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8]43) (48)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省级劳动模范晋升工资奖励的通知(浙总工字[1989]37号) (5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1990年6月14日浙政办发[1990]82号)………52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1990年7月18日浙总工字[1990]46号) (5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1990年7月16日浙政办发[1990]99号) (5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转发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浙教人字[1991]第420号) (55)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省“七五”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2]28号) (57)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改变办理1956年至1964年期间省级先进生产者退休时享受优异待遇报批手续的通知(浙人退[1992]46号) (59)浙江省总工会关于下放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提高退休费计发标准审批权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38号) (6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先进统计工作者补入1956年至1964年我省历届先进生产(工作)者范围的通知(1992年8月10日浙总工字[1992]62号) (6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给获得“浙江省199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被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升级的通知(浙人奖[1993]93号) (64)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提高获得“浙江省1958年度文教战线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称号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的通知(浙总工字[1993]72号) (65)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农口系统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可按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通知(1994年11月5日浙总工字[1994]73号) (66)浙江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机关事业办公室关于有关人员高套低档服务(岗位)工资的答复(1995年1月12日浙改机工[1995]1号) (6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单位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浙政办发[1996]256号) (68)浙江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关于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若干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6日浙工经函字[1997]1号) (71)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8日浙总工字[1997] 48号、浙人退[1997]139号、浙劳险[1997]194号、[1997]财行105号) (7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浙人退[1997]248号) (76)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荣获省以上劳模、先进称号的职工退休后一次性补贴审批办法通知(1998年5月25日浙总工字[1998]29号) (77)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1955年、1962年农口系统农业劳动模范、模范工作者退休优异待遇的通知(1998年11月1日浙总工发[1998]44号、浙人退[1998]211号、浙劳险[1998]248号、浙财农[1998]330号) (80)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4日浙人薪[2002]205号) (81)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年11月17日浙总工办发[2003]64号) (8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2004 年2月6日浙政办发[2004]11号) (86)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24日浙总工办发[2004]9号) (89)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荣获全国工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名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浙人公[2005]107 号) (90)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我省劳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13日浙总工发[2006]30号) (91)。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湖北省劳模享受啥待遇

湖北省劳模享受啥待遇

湖北省劳模享受啥待遇
劳模,是时代先锋,是广大职工身边的楷模。

那么,除了精神荣誉,在物质方面,劳模群体可以享受怎样的待遇呢?
湖北省劳模享受啥待遇?发放一次性奖金5千元;工资提档升级,高定1档级别(岗位)工资或1级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提高10%,上限100%;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00元;享受困难救助;享受疗休养;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予以优先考虑;农民工劳模优先解决城镇户籍等。

全国劳模享受何待遇?发放一次性奖金一万元;工资提档升级,高定2档级别(岗位)工资或2级薪级工资;退休费比例提高15%,上限100%。

离退休享受荣誉津贴,每人每月150元;享受困难救助:职工劳模补助金按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补助,农民劳模按每月800元补助;享受疗休养;免试免费就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可免试进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习,成绩合格,颁发成人本科学历;优先申请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公租房,予以优先考虑;农民工劳模优先解决城镇户籍;参政议政的政治荣誉:全国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基层一线职工代表一般由省总从全国劳模中提供候选人名单等。

关于劳模的演讲稿(精选5篇)

关于劳模的演讲稿(精选5篇)

劳模的演讲稿关于劳模的演讲稿(精选5篇)演讲稿具有逻辑严密,态度明确,观点鲜明的特点。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演讲稿,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演讲稿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模的演讲稿(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模的演讲稿1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在这春回大地、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作为劳模代表在大会上发言感到十分荣幸。

在这里,我代表的不仅是我个人,也不仅仅是我们几个人,而是代表那些常年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默默耕耘,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奉献青春和汗水的所有员工同志们。

请允许我代表这次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向公司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多年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厚爱!我们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生产规模由小到大,经济实力由弱到强,这期间凝结了我们几代人的心血。

今天,我们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回顾过去那激情万丈的创业岁月,聆听今日激越奋进的铿锵鼓点,畅想灿烂辉煌的美好未来,我们哪一位人又怎不心潮澎湃、豪情满怀!我相信,我们每一位人都会深切地感到:身为人而自豪!我们的荣辱成败都和息息相关,我们将把自己所有的热血和青春奉献给这块热土!而我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我只是在我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了自己应该做的工作,公司却给了我如此高的荣誉,这是公司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极大信任和鼓励,同时这份荣誉也是我今后工作的动力所在,我只有按照共产党员的标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继续锤炼业务,以良好的工作姿态,以更加严谨的工作作风,以百倍的工作热情和干劲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去。

从一名普通员工到公司劳模,十几年来,我伴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而成长、成熟。

回想这一路走来,从我所学专业,干我所学专长,能为公司的发展壮大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感到无比欣慰。

感谢各级领导在我工作上的帮助、支持和信任,尤其是工作和生活遇到压力和委屈时,谢谢领导的及时指点和鼓励;感谢多年来与我并肩作战的老同志、老朋友,没有你们的帮助,仅凭我个人的力量,我寸步难行。

省部级劳模待遇

省部级劳模待遇

本报济南4月28日讯(记者邢振宇) 28日,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

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记者查询得知,我省这两个文件实施均已超过15年,《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实施,《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精选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精选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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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模待遇(电话记录整理稿)
一、一次性资金
约5000元,各地标准可能不同。

二、政治待遇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受邀参加国庆、春节等庆典活动;
二是优先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三是兼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职务等。

三、生活待遇
对在职劳模,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上涨一级工资,在企业工作的,要求比较企事业单位上调工资;
对退休劳模,发放50元-500元不等的荣誉津贴;
对困难劳模政府发放困难补助金。

参加休假、疗养、体检等活动;
每年春节发放约1000元的春节慰问金;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就医、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工作待遇
一是总结推广劳模先进工作经验;
二是组织参加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是建立创新工作室等发挥劳模作用。

北京市劳动模范待遇
一、发放荣誉津贴
2005年以前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150元。

原则上由劳动模范离退休时所在工作单位发放。

2005年及以后授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10000元,同时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贴。

退休后不再计发荣誉津贴。

相关文件: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05〕17 号),《关于2005年北京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工发〔2005〕18 号)
二、提高退休费比例
2014年以前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退休费比例提高10%;省部级劳动模范提高5%。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暂停提高退休费比例,可能采取一次性奖励办法,暂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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