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引言】劳动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劳动模范是我们社会中的楷模。
为鼓励更多的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今年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待遇。
本文将总结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相关情况,并介绍优化待遇的具体措施。
【正文】一、提高劳动模范的工资待遇1. 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基本工资标准。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适度提高劳动模范的基本工资标准,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充分和合理的经济待遇。
2. 引导企业加大对劳动模范的奖励额度。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奖励机制,提高劳动模范的奖励金额,以激励更多的人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改善劳动模范的福利待遇1. 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
完善劳动模范的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支付比例,提高劳动模范的医疗报销额度。
2. 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
设立专项基金,增加劳动模范的养老金发放额度,确保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3.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推动相关政策,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他们改善居住条件。
三、提供更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1.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水平,助力他们在职业生涯中实现更大的发展。
2. 提供创业支持。
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模范提供创业培训、贷款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鼓励他们在创业领域发展,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双赢。
四、加强精神关怀和社会尊重1. 加强心理健康支持。
设立心理咨询热线,为劳动模范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他们应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可度。
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渠道,宣传劳动模范的事迹,增强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健全评选和表彰机制1. 完善评选办法和标准。
明确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公正、公平的评选机制,确保选出真正优秀的劳动模范。
2. 加强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升评选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
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
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确定,200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这次大会拟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800名(其中农业劳模占20%)。
表彰范围是:1998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基本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政法、党政群机关等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国家公。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2篇)

2024年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总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模范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通过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研究和总结,可以更好地指导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激励。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高市县以上劳动模范待遇进行总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物质奖励措施、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培训与发展机会。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1.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应通过增加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奖励资金来提高待遇水平。
可以通过设立劳动模范基金、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强化对劳动模范的资金支持。
2.加强政策宣传。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劳动模范的重要作用和政府对他们的承诺,从而激励更多人投身于劳动模范评选活动中。
3.完善评选机制。
政府应加强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
同时,应建立健全市县以上劳动模范评选标准和程序,提高评选水平和公信力。
二、增加物质奖励措施1.提高经济奖励水平。
加大对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经济奖励力度,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使劳动模范的物质待遇更加优厚。
2.发放实物奖励。
除了经济奖励外,还可以给予劳动模范一些实物奖励,如奖励房屋、汽车等,提高劳动模范的生活质量。
3.推动多元化奖励形式。
除了经济和实物奖励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奖励劳动模范,如给予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等,使劳动模范在各个方面都能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爱。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1.加强医疗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措施,为市县以上劳动模范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2.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金发放力度,确保市县以上劳动模范的晚年生活质量。
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劳动者在推动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弘扬劳动精神,激励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争创一流,特制定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1. 补贴对象:在本市范围内,荣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
2. 补贴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2)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劳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1. 补贴标准:(1)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2)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
(3)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
2. 发放方式:(1)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2)补贴发放期限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有效期内。
四、补贴资金管理1. 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2. 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五、实施步骤1. 申报: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3. 发放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劳动模范个人账户。
4. 跟踪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六、监督与保障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对违反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劳动模范专项补贴方案,旨在进一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建 立 全省 地 质钻 孔 信 息 数 据 库 和 地 质
。
资 料 信 息 集群化共享 服 务平 台
地 质资 料 目 录
,
全面 公开
、
年
月
日
推进地质 图 书档 案
,
重点
(
实 验室 等 向 社会开 放
依 法及 时 向 社 会 提
年
月
日
印发
)
山 东 省人 民 政府办 公厅
关 于进
一
步 改 善 劳 动 模 范待 遇 的 通 知
,
建立 健 全 地 质 资料 信息 共享 和 社 会化 服 务
法行为 依 法 査 处
实行 严格 的 退 出 机 制
。
体系
,
集 成 整 装 勘 查 区 和重 点 成 矿 区 带 的
,
切实 维 护 良 好 的 矿 产 勘 查 秩序
地 质 资料
品
。
形 成专题 系 列 集 群化服务产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省政府 办公厅文 件
、
管 工作
。
各 级 政 府 要 增 强 服 务意 识
,
,
简化
供 地质信 息
方便
、
,
为 找 矿 突 破 战 略 提 供 快捷
。
办 事程 序
占用
、
及 时 做好 临 时 用 地 审 批
。
、
林地
高效 的 地 质资料 服 务
三)
青 苗补 偿等 协 调 服务 工 作
地勘单
,
(
强 化 地 质 找 矿工 作 的 监督 管 理
,
。
位 要 主 动 与 当 地 政府 做好 沟 通 衔 接 外 作 业 中 要强 化 环 保 意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358b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2d.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
长期以来,全省广大劳模用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牢固树立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并扩大享受范围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标准,即:全国劳模每人每月200元,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80元;1979年以前(含1979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并向年满60周岁的省部级以上农民劳模(农民劳模是指与任何企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事农业生产、没有工资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同等标准荣誉津贴。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
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无法解决以及无单位落实待遇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农民劳模荣誉津贴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发放。
二、加大对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建立困难劳模帮扶机制,保障在职在岗劳模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人均工资的1.1倍,离退休劳模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水平的1.1倍,失业劳模生活补助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1倍,农民劳模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1倍,对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帮扶救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鲁政办字[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3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决定,2013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评选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表彰范围本次大会共表彰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00名。
表彰的范围是:2008年以来,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科教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农民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审定及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评审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工作要求表彰山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
评选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妇女、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
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同心协力,开拓奋进,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名额分配等事项,由评委会另行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1.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1988年1月1日市委、市政府)第一条为了改进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者,均可根据本规定被评为市职工劳动模范。
第三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标准和条件市职工劳动模范,是我市市级最高的荣誉称号。
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的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在此前提下,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改革、开放中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取得显著实绩者;2.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先进或推行现代化管理上成绩显著者;3.在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者;4.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5.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针,在文明经商,搞活企业,优质服务中做出优异成绩者;6.在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7.在防止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8.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犯罪活动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9.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其它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审批和命名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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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待遇(山东省)
第1篇: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鲁会8号)后,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咨询。
出席1950年山东省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1952年山东省农业劳动模范代表会、1955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大会、1956年山东省第二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子代表会、1957年山东省第三届社会主义农业建设积极分了代表会、195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59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农业建设先进单位代表会、1962年山东省农业先进集体代表会的正式代表(不含集体、特邀代表),已转为正式职工的,退休后按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有关事项的说明1、多次获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的荣誉津贴,不能合并计发,按其获得最高档次荣誉称号的标准执行。
2、在成批表彰的届次之间,个别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明确规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其他称号的人员,由省原主办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3、由外省调入我省工作的省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批表彰的,由原调出省(直辖市、自治
区)总工会出具明确其劳动模范身份的证明;个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由省属主办部门出具证明,方能享受荣誉津贴。
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一、认定范围(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3、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4、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1、由市政府表彰的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由省人事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联合表彰的省级战线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3、全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其他规定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表彰的单项(专项) 奖励获得者不享受相应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二、申报材料、工作流程及管理权限( 绥棱教育信息网/ )申报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由所在单位携带本人获奖证书和表彰通报,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进行资格认定,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
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还需同时填报《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高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在职人员报市人事局工资科兑现待遇,离退休人员报市人事局福利科兑现待遇。
县(区)直属单位由所在县(区)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初审,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认定,工资福利部门兑现待遇。
第3篇:省部级劳模待遇“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同时,我省还将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今年是五年一次的全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要求,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就进一步关心关爱劳模、提高劳模待遇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决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省部级劳模的经济补助力度。
今年,省财政将增加1500万元用于进一步提高省部级劳模生活待遇,其中,1000万元用于“五一”期间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发放1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追加500万元用于省部级劳模困难救助,省财政拨付的困难劳模帮扶金增加到1000万元,这些钱将在春节前发放到困难省部级劳模手中。
同时,省政府还决定,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省部级以上劳模生活待遇问题进行调研,
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研究出台进一步提高劳模生活待遇的政策。
据了解,关于省部级劳模具体应该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没有做出统一规定,由各省按照有关政策掌握。
目前,我省劳模待遇主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劳模待遇主要有:在职时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金(两者不重复奖励);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其中,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的省部级劳模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发布地址:
/fanwen/5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