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2月08日 粤环〔2008〕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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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08日粤环〔2008〕1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08日粤环〔2008〕1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08日粤环〔2008〕1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8?1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规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7?79号)的规定: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等重—1 —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强调在规划和定点之外不得建设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

二、关于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管理的问题2008年2月1日实施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实行名录式管理,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三、关于严控废物环评文件审查问题2008年6月国家颁布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我局2004年下发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及说明》中部分严控废物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例如线路板厂废水处理污泥等。

为了规范管理,现作如下规定:一是对于已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严控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我局审批。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的项目,需上报省环境技术中心重新复核,我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已发《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我局依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关于蚀刻废液回收利用的问题国家已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氨氮纳入总量控制指标,而—2 —我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大多数没有安装氨氮处理设施,即使安装了氨氮处理的也不能保证氨氮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粤环[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7〕79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规范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粤环〔2005〕11号)等文件的规定: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重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出台前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的项目一般不作此要求。

二、关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资质和审批权限的问题(一)纳入国家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具有固体废物资质的甲级环评单位编制,其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包括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粤府〔2005〕121号)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垃圾处理须由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环保局审批。

本文下发前,我局要求进行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也一律报我局审查,并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审查工作,我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三、关于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经营规模等问题我局根据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环评文件、环评批复意见及生产条件情况核定了其经营类别和生产规模。

445-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445-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粤环〔2008〕57号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行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行政许可(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废五金定点企业资格初审和审核意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意见等)的申请行为,提高固体废物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维护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的公平、秩序,保持固体废物环境监督管理队伍的清正廉洁,现就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交《诚信承诺书》—1 —从2008年7月1日起凡申请固体废物行政许可文件的单位到省、市环保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后)。

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需及时提交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还须提交由进口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诚信承诺书》。

未提交《诚信承诺书》的,视为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二、如实办理备案手续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利用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加工利用设备情况的资料,协助地级市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备案内容。

经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备案内容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并作为环保部门核定该加工利用企业加工能力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备案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向环保部门说明原因,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已申领废五金类和废塑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开始进口加工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地级市环保部门办理利用状况备案手续。

应如实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并提供与利用状况备案表内容相对应的、如实记载每批次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经营记录薄,相应的进口批文、报关单、运输单、进口废物和产品以及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进出厂记录等单据,协助地级市环保部门核实固体废—2 —物进口许可证的使用和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销售和处置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和验收监测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施固体废物产生源监管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仍存在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内容单薄,对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监理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监理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首先,在环评的工程分析阶段,对固体废物的分析应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副产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第二步,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

属于非固体废物的,则不需再作进一步评价分析。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保护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粤环办[2010]1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粤环办〔2010〕11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为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的信息化管理,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该系统在佛山、惠州试运行一年半,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计划于2010年7月1日在全省正式应用。

为确保该系统稳定和安全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系统是固体废物信息采集和整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工作。

同时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系统顺畅运行。

二、制定计划,稳步推进我厅定于2010年2月1日起在全省试运行该系统,7月1日后正式运行;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实现电子无纸化、信息化管理。

另外,将于今年4月份对全省环保系统固体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系统运行操作及管理培训。

各地要对照时间表,拟定工作计划,同时积极组织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和危险废物重点产生源(产生量≥60吨/年)企业、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以及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等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各地要明确系统运行管理负责人,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指导,督促企业用户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信息,对拒不填报、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同时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系统处理结果;不得利用系统进行违法和不正当活动;不得作出不利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
平台(二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2]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8.24
【实施日期】2012.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的通知
(粤环办〔2012〕89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提高我省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该平台经过两年多的开发建设,已于今年6月20日通过了验收。

为加快实现固体废物网上申报、数据采集、转移跟踪、审核管理、统计分析等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固废管理水平,现决定启用信息平台,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固废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但固废管理工作正面临着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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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24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现予以发布,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参考使用。

请你厅(局)指导有关城市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粤环函[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3〕14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为做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许可证审批权下放与加强环境监管结合起来,提高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工作。

二、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自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批下放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辖区内申领许可证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许可证审批权顺利承接。

省环保厅已核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今后办理许可证变更或续证手续等业务则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三、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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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1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了保障环境安全,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规范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行为,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7‟79号)的规定: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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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行业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强调在规划和定点之外不得建设以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纳入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

二、关于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管理的问题
2008年2月1日实施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实行名录式管理,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

三、关于严控废物环评文件审查问题
2008年6月国家颁布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我局2004年下发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及说明》中部分严控废物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例如线路板厂废水处理污泥等。

为了规范管理,现作如下规定:一是对于已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严控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我局审批。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的项目,需上报省环境技术中心重新复核,我局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已发《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我局依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重新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关于蚀刻废液回收利用的问题
国家已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氨氮纳入总量控制指标,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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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蚀刻废液回收利用企业大多数没有安装氨氮处理设施,即使安装了氨氮处理的也不能保证氨氮达标排放。

为控制氨氮排放总量,现作如下规定:一是对已建的蚀刻废液回收利用项目必须在2010年10月前完成配套氨氮处理设施的建设,并确保能稳定达标排放。

二是对新建的蚀刻废液回收利用项目必须安装氨氮处理设施,确保氨氮达标排放,否则不予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同意试生产,不予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氨氮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处置蚀刻废液行为或将蚀刻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理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请各地级以上市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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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环保固体废物通知
抄送: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持证经营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8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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