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省政策出台,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方和相关利益方的利益,由施工方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主要涵盖施工风险,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本文将从保险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责任、购买建议等方面对建筑工程施工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一、保险概念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是指施工方在进行建筑工程时,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来转移一定风险的行为。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向施工方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和赔偿。
二、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保险在我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
目前,我国有关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保险责任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责任和财产损失责任。
1. 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施工方进行赔偿。
这包括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等的赔偿。
2. 财产损失责任财产损失责任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施工方进行赔偿。
这包括修复受损财产的费用、赔偿损失的费用等。
四、购买建议对于建筑施工方来说,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些建议供施工方参考:1. 购买保险前,建筑施工方应仔细了解保险公司的信誉和资质情况。
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2. 针对不同的施工项目,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不同的施工项目存在不同的施工风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和保额。
3. 保险合同的条款要明确,涵盖到位。
购买保险时,施工方应认真研究合同的细则,明确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获得理赔。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单位决定自即日起在所辖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范围本次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以及维修、装饰装修等配套工程。
所有参与上述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单位均应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工程担保的形式工程担保采取以下几种形式:1. 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义务。
2. 信用担保:鼓励施工单位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单等形式提供信用担保。
3. 第三方担保:允许施工单位通过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4. 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
三、担保金额及期限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合同额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额的10%。
担保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四、违约责任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足的单位,我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采取暂停支付工程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五、监督管理我单位将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其他事项各单位在执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我单位反映,我们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程担保制度落到实处,共同推动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日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问题,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和竞争力,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成为了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减少因施工方违约给业主带来的损失,还能够促进施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履约能力。
重磅!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发布一份影响建筑业10年发展的重要文件

重磅!住建部联合18个部委发布一份影响建筑业10年发展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建市[2017]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如下分工方案: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汕头保监分局,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发挥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决定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风险保障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工资支付、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阶段和环节。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履约保证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具有同等效力。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作为各类工程投标、履约、施工质量、工资支付的保证形式。
相关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现金以外的保证形式。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要求工程项目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人、监理人、施工承包人、造价咨询服务人等,下同)提供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
四、投保人递交生效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后,投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建设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在代为履约或承担代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但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扣除。
浅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建设有效推动措施

浅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建设有效推动措施作者:张晓东来源:《经营管理者》2020年第01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与国外发展成熟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阶段,其中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发展尤其缓;慢。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主要组成部分,加快其建设完善对工程担保制度整体推行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本文根据对国家政府相关工程担保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国内部分地区试点情况的研究,对如何推进完善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思考和建议,仅供相关各方参考。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工程担保制度是建设工程领域防范和化解风险、分散转移风险、保障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在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作为工程担保制度主要组成部分,加快其建设完善对工程担保制度整体推行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释义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指由保险机构作为担保人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担保,在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有保险机构承担责任的系列保险险种的总称,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承包商支付保证保险(含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证、材料设备供应款支付保证)、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国际上主流的工程担保方式之一。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和依据的总称,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法律、法规、条例、行政规章等),市场主体的内部约束(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实施机制(内部机制与外部机制)。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联邦政府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然而,建筑业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近年来,建筑市场上发生了许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社会和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建筑业和社会利益,我国开始进行了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发放保险证书,承保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责任纠纷,以减少建筑业的不稳定因素,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同时保证建设方的权益。
这是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方式,也是对建筑品质的一种保障。
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试点过程中,保险公司和建设方有共同的责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稳定,以确保工程的良好效果。
同时,建筑业也需要积极主动地探索出适用于本地区、适合于本项目的承保范围和保险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合理修改和润色,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方和维护项目品质。
一、试点范围: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范围包括工业、民用、商业、公建及其它类别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和业主自愿选择参加。
二、试点主体:参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主体为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和保险公司。
三、保费费率: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保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
保费费率根据不同建筑项目、建筑结构类型及规模、工程特性、地域性因素、保险期限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评估与确认。
根据保费缴纳情况和意外事故发生情况,建筑项目保证保险的保险费率也会逐年进行修正和调整。
四、保障内容:建筑项目保证保险的保障内容包括:1、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保证;2、工程质量鉴定保证;3、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赔偿保证。
比如,保险公司将承担投保建筑单位和业主由于建筑质量问题所面临的赔付顶峰,如建筑物结构破坏、公共设施失效、房屋裂缝等一系列的工程质量问题。
五、保险期限:参加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建筑项目通常分为工程建设期和工程使用期。
工程担保真的来了!住建部发文,投标、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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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真的来了!住建部发文,投标、
工程款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通通纳入担保制度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
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进行了如下分类:
1、投标担保。
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
2、履约担保。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
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
3、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4、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施工企业不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应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工程保函的保费应计入工程造价。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的法律文件

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的法律文件建筑工程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为建筑业参与方提供了责任保障和风险分担的机制。
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的实施,下面将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务院令第276号《建筑工程保险管理条例》该法律文件于1991年1月1日实施,是中国建筑工程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条例总共包括62条,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保险的定义、适用范围、参与主体以及保险责任等。
该条例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确保了建筑工程相关各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赔偿。
二、国务院令第21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中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各方责任以及监督检测等内容。
对于建筑工程责任保险而言,该条例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应该符合要求,并且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需要参考该条例进行评估。
三、国务院令第618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03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中国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应该具备的条件和程序,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对于建筑工程责任保险而言,该办法规定了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责任保险的要求,并在中标后办理责任保险手续。
四、国土资源部令第10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评定和评价等内容。
该办法对于建筑工程责任保险而言,明确指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前,应具备责任保险的条件,并且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信誉和实力,提供合理的保险费率。
五、建设部令第31号《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5日起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理。
根据该办法,保险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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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在上世纪末引入了这一制度。
自2004年开始逐步推行的工程担保,现已初步建立起了制度体系。
随着制度的发展,作为国际工程担保主力军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也加速成为我
国工程担保的新生力量。
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当中的合同保证保险。
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
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
我国的建筑工程保证保险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
2013年2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3〕23号),指出将
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发展至今,建筑工程保证保险已取得了亮眼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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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保证金时代,我国正加速进入保函时代
自工程担保制度开始施行以来,在国内建筑领域中,现金保证金历来是应用范围最广的担保形式。
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名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的保证金,也渐渐成为了建筑企业的前进负担。
在经济压力以外,保证金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保证金而引发的所占比例不低,有的更涉及刑事案件。
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比例逐年增高:数据统计显示,仅民事纠纷案,2014年为94件,2015年为156件,2016年为303件。
两年间的总体增长率为222.3%,环比增长率为65.9%-94.2%。
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指出除保留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全面清理其他保证金,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除了清理现金保证金外,国家也加速了用保函代替保证金的进程。
2016年6月23日,同样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通知还指出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对于保留的四项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强调要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
履约担保。
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明
确指出: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
意见还从政策层面再次扩大了保
函的界限: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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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明确发文支持,加快实施工程保证保险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推进外,多个省市也积极跟进着工程保证保险的具体实施。
自2015年起,工程保证保险便逐渐在各地开花。
2015年
2015年7月2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
险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5〕1364号)。
此项通知带来了保证保险在国内的首次实践。
2015年9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银行保函
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5〕428号)。
2015年10月1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金办〔2015〕51号)。
2016年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6〕2701号)。
2017年
2017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7〕25号)。
2017年1月26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厦自贸委〔2017〕6号)。
2017年3月15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粤建公告〔2017〕7号)。
2017年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294号)。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桂建管〔2017〕35号)。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
2017年6月30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绍市建设〔2017〕145号)。
2017年7月11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40号)。
2017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琼建管〔2017〕229号)。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7〕31号)。
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京建法〔2017〕23号)。
2018年
2018年1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8〕4号)。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贵州省关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25号)。
2018年3月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遂建发〔2018〕36号)。
2018年4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
2018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2号)。
2018年6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报送第二季度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筑市场监管处〔2018〕16号)。
国家层面上看,目前工程保证保险已可全面替代保证金,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已具有和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以及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方层面上看,目前已有18个省市推出了工程综合保险政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时代正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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