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重点
中国政府采购法 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一、总则部分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1条)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2条)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2条)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
(第2条)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2条)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5条)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7条)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9条)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14条)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15条)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
(第16条)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16条)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17条)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政府采购知识解读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
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
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
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
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
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
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
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
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
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
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

《采购专业知识》知识点讲解: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 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
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点摘要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点摘要一、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政策”,它既能节约政府采购支出,又能有效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现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遵循的原则。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3、政府采购资金的范畴。
政府采购资金即是财政性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视同财政性资金。
4、《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项目、对象的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5、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均应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6、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7、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
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工程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集中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工程类10万元以上;服务类5万元以上。
8、分散采购。
对采购规模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宣讲提纲一、引言A. 政府采购的背景和意义B.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体系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性和地位B. 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补充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A. 公平竞争原则B. 透明度原则C. 高效使用资源原则D. 公益性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A. 需求调研和招标准备阶段B. 招标公告和投标阶段C. 评标和定标阶段D. 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五、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A. 违反公正原则的处罚B. 违反透明度原则的处罚C. 违反合同约定的处罚D. 监督法律责任和追责措施六、政府采购的禁止行为A. 收受贿赂和利益输送行为B. 操纵竞标和串标行为C. 违反合同约定和违规操作行为七、政府采购相关案例分析A. 典型的违规采购案例B. 案例中的问题和教训八、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改革和建议A. 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B.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改革方向和目标C. 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宣讲的必要性九、总结和展望A.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性B. 加强法律宣讲的建议和意义四、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A. 需求调研和招标准备阶段1. 政府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目标和规模。
2. 进行市场调研,明确采购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
3. 制定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招标文件等。
B. 招标公告和投标阶段1. 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采购项目的信息和要求。
2. 监督招标过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 投标人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保证金。
C. 评标和定标阶段1. 成立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工作。
2.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3. 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D. 合同签订和履约阶段1. 确定中标人后,与其签订合同,并明确履约要求。
2. 监督合同履约过程,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公正。
3. 结束采购,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并做好采购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法全文

政府采购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那么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那么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对于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在此,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

SPECIAL CONTRIBUTION I本期特稿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归纳了《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问题。
首先,确立基本原则,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
其次,调整视角与范围,从宪法、行政规制视角。
第三,注意解决四个难题,包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刻分析我国加入GPA的机遇与挑战,从法律层面有效调节地方政府采购,解决“两法合一”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重点问题文/任际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荠辽宁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2002年,我国颁布了《政府采购 法》,随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初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法律化。
但就法律体系而言,还未全面健 全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
并且,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或出现一些 现实问题和需要完善之处,所以,仍 然需要立法完善和立法建设。
2020年 2月26日“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 安排”中,《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被列入了重要的修订内容,这一 工作将是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 条例的立法升级,也是解决政府采购 实践问题和难题的实施方案。
笔者以 此归纳了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的 三个重点问题,以期法律完善。
一、确立基本原则笔者提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 内容,应当秉持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优惠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
(一)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市场、包括多边贸易的重要准则,它要求政府采购的国内公开、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进而提供政府采购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它既是政府采购市场规律要求,也是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要求,并且,W T0《政府采购协议》也对参加方予以透明度原则的准入规范。
在法律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透明度原则,是在于对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实施等过程和后果,以及法律设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内容、法律程序等,都应当被公众、被社会所了解或所知晓,至少在一定程度赋予其了解和知晓渠道,而且,法律政策应当公开一致。
政府采购法解读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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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13、实行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4、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5、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三人以上单数。
(2)制定谈判文件。
包括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中选不少于三家。
(4)谈判。
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16、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3)询价。
价格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4)确定成交供应商。
17、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为基础。
18、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0、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21、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分包履行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7、采购人自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在处理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30、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1)更换采购方式(2)提高采购标准(3)代理机构不合格(4)差别或歧视待遇(5)与投标人协商谈判(6)不签订采购合同(7)
拒绝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