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邀请招标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13、实行招标方式采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4、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的情形:(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5、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三人以上单数。(2)制定谈判文件。包括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中选不少于三家。(4)谈判。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16、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3)询价。价格一次报出不得更改。(4)确定成交供应商。

17、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为基础。

18、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0、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

21、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结果或放弃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4、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分包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6、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7、采购人自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8、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可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30、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1)更换采购方式(2)提高采购标准(3)代理机构不合格(4)差别或歧视待遇(5)与投标人协商谈判(6)不签订采购合同(7)

拒绝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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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序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 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1X年6月29日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 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 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 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 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同时,为了使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有关规定,还将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观点和认识作了介绍。 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含义,并针对具体实施提供可供借鉴的国际国内成功经验。 还确立了对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来指导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采购法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学习该《条例》,下面引用《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条例》的解读内容供大家学习。 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二: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正 C.公平竞争 D.诚实信用 答案:ABCD 依据: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B.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 C.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D.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答案:AC 依据: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B.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C.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D.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案:ABD(感觉应该选AD,但答案就是ABD 有点不明白) 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 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包括()。 A.公务员向政府提供的服务 B.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C.政府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 D.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 答案:BD 依据: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 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B.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 购项目 C.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 目 D.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答案:ABD 依据:条例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doc

一、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投标人对本招标货物及其相关服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如出现对任意一条的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投标总体要求 (1)投标人在响应建议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如果投标人只注明“差不多”、“接近”等不明确表述的,将导致评审专家委员会拒绝其投标。 (2)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建议的指标,特别是打“★”号的部分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所投标货物与具体技术指标存在负偏离,且评审小组认为该负偏离将对采购单位使用货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评审小组在符合性审查将不予通过,拒绝其投标。 (3)主要产品(详细见本章节的“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及“★▲”号特殊技术指标的所投产品应当提供原厂商说明材料,否则评委会无法判断所投产品能否响应招标采购的要求,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评委会将认定为无效投标,不响应▲号条款的投标人将影响综合得分。原厂商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详细配置参数; 2)能证实产品技术、配置参数的说明材料(包括:a.原厂商针对本项目盖章确认的产品详细配置响应表;或b.原厂商官方网站的技术白皮书打印稿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同时注明材料来源于官方网站的网址;或c.厂商的中文说明书或彩页,同时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或d.厂商提供光盘介质的中文说明材料,打印该文件且加盖原厂商或投标人公章确认)。

(4)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货物服务的数量、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报价,负责本采购货物的制造(或采购)、运输、交货、储存、安装调试、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保险、施工过程的水电、技术使用培训、试运行及包验收通过等工作;投标人报价包含完成以上工作的一切费用。 三、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产品清单情况 序 号 产品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 1 会议椅张30 2 详见《产品具体技术参 数》 三、产品具体技术参数 序 号 货物名称规格、材质说明产品图片 1 会议椅1、▲规格尺寸:座椅顶部到地面高度为1045mm,单张座椅宽度为660mm,写字板展开状态时,写字板末端离背板外侧为855mm。 2、▲座绵:高密度高回弹定型海绵, 座绵密度要求每立方承重为120斤以上,外型按人体工程学原理设计,最大限度保证人体与椅面的接触面,座感舒适。 3、▲座包及座椅:当座包和写字板处于收起状态时,座椅扶手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543mm,座包展开状态时,座椅座包外侧离背板外侧距离为730mm,展开时座包顶部离地面为440mm。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中国政府采购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 一、总则部分 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1条)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2条) 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第2条)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第2条) 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2条) 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 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5条) 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第7条) 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

9条) 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4条)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15条) 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第16条) 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16条) 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第17条) 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1条) 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2条) 1)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上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精英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完整版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 的适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是如何定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18世纪80年代的欧洲,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在我国,政府采购最早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沿海开放地区。1995年财政部开始研究财政支出改革问题,把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研究。1996年,在深圳和上海市先行试点。1998

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1999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政府采购制度。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 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制度”,是指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制度。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规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程序和组织体系等内容的总称。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招标采购方式,依照基本原则和规定程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制衡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 5.《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实施政府采购法要达到五个方面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6.《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什么? 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三)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子招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重要补充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六)对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补充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P K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组织形式和方式的完善 1、[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本条没有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 式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 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 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对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信息泄密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影响招标活动的质量,破坏了正常的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本该严加保守的相关信息缘何容易“走穴” (一)在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设计阶段,善于公关和钻营的供应商往往无孔不入,消息灵通,主动出击,采取打“糖衣炮弹”、下“猛药”的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以图捷足先登获取一些不该知晓的信息,进而在招投标活动中占有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技术复杂、规模庞大的项目上,如果单个供应商事先知道不该透露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招标结果。部分采购单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经不起利益的诱惑,也会主动寻求目标供应商向其透露关键信息,并与之过从密切,相互勾结,以响应捞一些“外块”,给公平竞争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在招标活动的操作过程中,涉及“泄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机构在接手采购任务后,但招标信息尚未公开,招标机构及其人员将招标事项的有关内容提前透露给单一供应商;二是招标采购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使他人知晓竞争对手的基本概况,尽管这种行为有时是无意的或是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但极有可能造成投标人串通投标,达成“秘密协议”以瓜分不正当的高额利润,形式上表现为哄抬投标价格,增加采购人的支出;三是招标采购单位的人员向潜在投标人透露“标底”和“评标标准”,获取“标底”、知悉“评标标准”的供应商在报价时将“有的放矢”,进而能直接左右招标结果。 (三)在评标工作中,从评委抽取情况看,招标机构通常在开标前采用随机原则现场抽取,这种做法值得提倡,但有些招标机构为显示程序的“规范性”,在开标前将评委会的组成人员通报给投标人并征询是否须回避,从而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区别与联系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

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一)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招标(采购)主体,也规范投标(销售)主体,这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很大不同。实践中,招标投标法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的货物、服务)而言,不适合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二)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学术界常被视是一种行政行为,认为政府可以利用采购政策干预采购市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仅指“标买”,不包括“标卖”。是一种民事行为,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来得长而复杂。(三)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四)管理体制与操作模式的不同。1、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财政部。招标投标是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体制。最高领导机关是发改委。 2、执行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

政府采购法试题(答案)

政府采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B)。 A、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B、询价方式采购;C、单一来源方式采购;D、招标方式采购。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B)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A、2家以上; B、3家以上;C、5家以上; D、7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2; B、3; C、5;D、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 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A)。 A、10%; B、20%;C、30%;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1 B、2 C、3 D、5 二、多项选择题: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ABCD)原则。 A、公开透明 B、公正 C、公平竞争 D、诚实信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ABC)的,应当回避。 A、妻子 B、子女的配偶 C、丈夫的妹妹 D、舅舅的孙子 3、下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ABCDEF)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C、竞争性谈判D、竞争性磋商E、询价F单一性来源 G、协议采购 4、符合下列(ABCD)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ABC)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性来源方式采购的: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D、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判断题:

政府采购法试题.docx

政府采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 法采用( B)。 A、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B 、询价方式采购;C、单一来源方式采购;D、招标方式采购。 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B)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A 、 2 家以上; B 、 3 家以上; C 、 5 家以上;D、 7 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 、2;B、 3 ; C 、5;D、 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A)。 A、 10%; B、20%; C、 30%; 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 、 1B、 2C、 3D、 5 二、多项选择题: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A 、公开透明 B 、公正 ABCD)原则。 C 、公平竞争 D 、诚实信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ABC)的,应当回避。 A 、妻子B、子女的配偶 C 、丈夫的妹妹 D 、舅舅的孙子 3、下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A、公开招标 B 、邀请招标 ABCDEF) C 、竞争性谈判 D 、竞争性磋商 E 、询价F单一性来源 G、协议采购 4、符合下列( ABCD)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ABC)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性来源方式采购的: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D、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主讲老师??刘荣丽 第一节??《实施条例》概况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媒体频频曝光:采购的U盘变身itouch4的“豪华采购”、斥资千万元购买10万套“次品”课桌椅、十多家企业竞争报价最高者竟中标,以及“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等事件。这些弊端的暴露,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环节上严守死防。《实施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施条例》是在《政府采购法》既有框架内对政府采购制度作出的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补充和完善,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科学管理,防腐祛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原则 《实施条例》共分九章七十九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 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 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实施条例》新亮点 《实施条例》具有以下新亮点: 亮点一:强化源头与结果管理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的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和低价恶性竞争。针对乱象,主要细化并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从注重采购过程转向注重采购结果,从关注“谁来买”向“专业地买”转变。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实现“物有所值”迈进的一大举措。

(完整版)政府采购法律试题附答案

1-10 C/C/A/C/B/A/C/D/A/B/ 11-20 D/C/B/A/D/B/D/A/B/B 21-30 B/B/BC/ABCD/ABCD/ABCD/ABC/ABCD/ABCD/ABCD/ 31-40 ABCD/ABCD/CD/AB/ABCD/ABCD/AC/ABCD/BCD/ABCD/ 41-50 A/B/C/A/D/D/B/C/C/B/ 51-60 C/B/A/B/C/BCD/BC/ACD/ACD/ABCD/ 61-70 BC/ABCD/ABC/ABCD/ABC/ABCD/ABCD/ACD/ABD/BCD/ 71-80 B/C/B/C/A/C/B/C/D/A 81-90 B/C/C/D/B/C/B/D/ABC/BCD/ 91-100 ABCD/AD/BD/AC/ABCDE/BD/ABC/AC/BC/ABCD 全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C)。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C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A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C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5.投标有效期从(B)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A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C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D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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