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须采取防止因电池发生燃爆而产生的连锁反应措施。
7、老化房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加热器宜设置在老化房外。
8、每块电池(电芯)的正(负)极位置必须有绝缘防止短路保护措施。
9、化成、分容、老化柜的物料架,存放电池(电芯)的货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①、使用开式喷头,喷淋水覆盖贮氨器整个区域;②、控制阀设于贮氨器附近并靠近压缩机房出入口;③、喷淋水排水流进事故水池。)
7、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器具。
8、冷库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实以上安全管理规定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哟!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
03(三)电气安全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01(一)基础资料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验收。
2、明确仓库防火负责人,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
3、制定仓库灭火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扑救火灾演练。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仓库火灾事故的频发,仓库消防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提出了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二、制度目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激励员工主动履行仓库消防安全责任,提升仓库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处罚适用范围该处罚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仓库工作的职工,包括仓库经理、仓库管理员、仓库工人等。
四、处罚内容1.不按照仓库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人员,将被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2.不按照仓库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进行日常消防设施巡查和维护的人员,将被扣除绩效奖金,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3.在仓库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储存的人员,将被处以罚款,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未按照仓库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救援准备的人员,将被扣除奖金,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5.违反仓库消防安全要求私自加装电线、插座等电气设备的人员,将被处以严重警告,并要求返还原状。
6.违反仓库消防安全要求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禁止区域的人员,将被处以罚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停职处理。
7.违反仓库消防安全要求将消防器材存放在堆放物品上或者未按照规定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人员,将被扣除部分工资。
8.在仓库内违反禁烟规定吸烟的人员,将被处以警告,并要求立即停止吸烟。
9.未按照仓库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将被扣除奖金,并要求立即补办培训。
10.其他违反仓库消防安全相关行为的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处罚程序1.设立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专责部门负责处罚制度的执行和宣传。
2.处罚前应向被处罚人告知具体违规行为和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
3.被处罚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在三天内提交,并有专门的部门对申诉进行处理。
4.处罚应记录在案,并将结果通知相关部门,以便绩效考核和其他管理使用。
六、处罚结果公示处罚结果将公示在仓库通知栏或内部公告上,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以便提醒其他员工遵守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

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与处罚依据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仓库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仓库的规章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和保障仓库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仓库的人员和货物。
第三条仓库是用来存放和保管货物的场所,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拨、挪用或占有仓库中的货物。
第四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货物进行登记、盘点和分类,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货物的安全。
第五条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任何人员若发现仓库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仓库的管理第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货物进行分类、登记和盘点,确保货物的存放和保管。
第八条仓库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制定货物存放方案,合理利用仓库空间,做到货物有序存放。
第九条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库房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仓库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仓库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对货物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第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应遵守仓库的开放时间,不得私自进出仓库,确保仓库的安全。
第三章货物的存放第十二条货物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不得混杂放置,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方便管理。
第十三条货物应按规定标明编号、产地、数量等信息,做到货物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货物存放前应进行检查,确保货物完好无损,防止受损或遗失。
第十五条货物存放时应注意避免潮湿、受潮、受潮等情况,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货物存放时应避免火种、易燃物等,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防火。
第四章进出仓库的规定第十七条进出仓库的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经过检查后方可进入仓库。
第十八条进出仓库的人员应按规定的通道和时间进出,不得私自违规进出。
第十九条进出仓库的货物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不得私自调拨、挪用或占有。
第二十条进出仓库的人员应服从仓库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不得擅自行动。
第五章仓库的安全第二十一条仓库应配备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货物和人员安全。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是指在仓库管理中,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仓库的消防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一、处罚种类: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先进行口头警告,提醒责任人注意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将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违规行为。
3.罚款:对于重大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并有可能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停工整顿: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较为严重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将被要求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停业整顿:对于多次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将被要求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处罚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由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对仓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记录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2.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违规行为及其原因。
3.责任人陈述:对于被调查的责任人,应给予其陈述的机会,让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进行解释和申辩。
4.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处罚决定,明确处罚种类、程度和期限。
5.执行处罚:对于被处罚的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处罚决定,确保其改正违规行为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6.记录和备案:对于每一起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备案,以便随时查阅和追溯。
三、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2.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3.上级行政部门和相关消防安全监督机构的命令、通知及通报;4.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具体的实施方法和程序还需根据不同的仓库和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仓库的规章制度及处罚

仓库的规章制度及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仓库的正常运转,保证货物安全及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仓库管理第一条仓库应根据规划设置明确的仓位,并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第二条货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货物的进出库安全、准确。
第五条如仓库货物出现缺失或质量问题,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六条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有腐蚀性的物品。
第七条仓库内严禁吸烟,禁止酗酒,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第三章仓库环境第八条仓库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工作环境干净卫生。
第九条仓库内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仓库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员工行为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领导。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得盗窃、挪用公司资产。
第十四条员工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互相尊重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章违纪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轻微违规行为,可口头警告,扣发部分奖金或降职等。
第十八条严重违规行为,可给予停职、开除或报警处理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对于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部门统一解决。
以上为仓库规章制度,员工如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望各员工共同遵守,保障仓库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安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法规标题】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类别】公安/消防管理/仓储/仓库管理【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0.04.10【实施日期】1990.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唯一标志】4665【全文】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储存管理 (4)第四章装卸管理 (5)第五章电器管理 (5)第六章火源管理 (6)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6)第八章奖惩 (7)第九章附则 (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惩罚制度一、总则近年来,由于消防安全问题的不断暴露,特别是针对仓库场所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仓库消防安全,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特订立本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惩罚制度适用于全部仓库企业,包括自营和出租企业。
其中自营企业需建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且需经过消防审查合格后经营,出租企业需确保承租人符合消防要求。
三、惩罚对象任何在仓库消防安全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且未能取得消防储存证书或未按要求交纳消防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惩罚对象。
四、惩罚的种类(一)口头警告:针对违章细小,未造成较大后果的行为。
(二)书面警告:针对违章较重,但尚未造成重点后果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针对违规行为造成肯定后果,需要利用专门的设备或者专业人员进行改正的行为。
(四)限期整改:针对违规行为造成较大后果,必需对整改行动进行限制时间限制,使其能够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罚款:针对违规行为造成重点后果,处以肯定的罚款作为经济惩罚。
(六)停业整顿:针对违规行为造成极大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将实行停业整顿措施进行管制。
(七)其他惩罚: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吊销营业执照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
五、惩罚流程(一)接到举报或发觉违规行为后,经初步调查确认后,必需应当适时进行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惩罚行动,以及通知违规当事人应付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在协商未果的基础上,实行行政罚款、停业整顿等严格的惩罚措施。
(三)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明确的惩罚,可以直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惩罚。
(四)被惩罚人对出具的惩罚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六、惩罚标准(一)口头警告惩罚标准:对于无证书、未交纳消防费用等问题,予以口头警告,让其适时进行整改,不再发生问题。
(二)书面警告惩罚标准:对于未获得储存证书未适时领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等问题,予以书面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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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01(一)基础资料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备案、验收。
2、明确仓库防火负责人,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
3、制定仓库灭火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扑救火灾演练。
02(二)储存安全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
03(三)电气安全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M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04(四)电气安全1、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5、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6、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7、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8、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9、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0、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1、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2、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M。
13、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5、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6、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7、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05(五)其它安全1、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2、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其它不符合消防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的隐患。
锂电池生产或储存1、分容、化成、老化房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必须采用实体墙、防火门与其它区域分隔。
2、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全角度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3、分容、化成、老化房,电芯及电池半成品、成品仓库应设置自动感烟检测器和感温检测器,报警器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之处。
4、涂布烘干、化成、分容须设置强制通风系统、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系统。
5、注液设备应密闭生产并采用惰性气体保护,或采用可靠的微负压装置。
并设有注液计量装置和电解液泄漏回收装置。
6、化成、分容、老化柜须采取防止因电池发生燃爆而产生的连锁反应措施。
7、老化房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加热器宜设置在老化房外。
8、每块电池(电芯)的正(负)极位置必须有绝缘防止短路保护措施。
9、化成、分容、老化柜的物料架,存放电池(电芯)的货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10、分容柜排与排之间的操作空间间距不得小于1.1米。
柜与柜之间安全通道不得小于0.8米,排与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11、电芯、电池库房温度应控制在摄氏-5℃至35℃范围内,相对湿度不超过75%。
库房内应整洁、干燥,通风良好。
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热(火)源存放其中。
制冷涉氨企业1、冷库投产运行相关手续齐备。
(①、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②、施工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③、竣工后办理验收手续。
)2、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
3、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快速冻结装置应设在一单独房间,其工作人员不得超过9人。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5、氨制冷机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时与事故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①、报警器探头安装部位:制冷机及贮氨气上方机房顶板;采用氨直接蒸发的速冻车间的快速冻结装置出口上方和加工间内;②、探头配备数量确保覆盖面积;仪器设有不停电电源;③、设定报警值100-150ppm;报警信号同时传送制冷机房控制室。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
(①、使用开式喷头,喷淋水覆盖贮氨器整个区域;②、控制阀设于贮氨器附近并靠近压缩机房出入口;③、喷淋水排水流进事故水池。
)7、必须在作业现场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器具。
8、冷库设置氨警示标识,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
那么,要是不按要求落实以上安全管理规定也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哟!仓库类常见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依据 1.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 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1.【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违法行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4.【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