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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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第2条、第79条、《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国市监竞争函〔2019〕98号)及苏州市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统一按总局2号令、3号令执行,各执法单位相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总局2号令、3号令不一致的,以总局2号令、3号令为准。

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统一适用总局《格式范本》,总局《格式范本》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江苏省《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苏府法〔2017〕75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在总局及省、市执法格式文书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书面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由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根据总局2号令第8条规定,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可以县级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

五、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案源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述规定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案件作出处罚、不予处罚、销案、终止处理等最终处理结果的,一般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明确或不准确而无法联系的,可以不予告知。

前款告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微信、QQ、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并作好记录以留存证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公布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相应部门规章:(一)根据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移交)本市以外行政部门处理的;(二)处理本市以外行政部门转送(移送、移交)投诉举报等事项,涉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三)根据部门规章规定,请求本市以外行政部门予以协助调查的;(四)其他适用部门规章的情形。

二、市级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管辖分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大型自营平台经营者违反网络交易管理规定,且具有较大影响或者带有普遍性的案件;(三)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发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案件;(四)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其他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的案件管辖分工,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委托办理案件的范围和权限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等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下列案件委托县级局及其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一)发生在各区、县(市)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二)发生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辖区内,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以其名义登记的内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案件;(三)其他个案委托的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9)《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8年1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及重点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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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 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 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 法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 务和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 权、人格受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 况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 (可以用列1.2.3.的形式表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 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 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应写上类似“以上 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当事人拒 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请有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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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 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
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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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 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 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 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 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局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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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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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 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在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 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doc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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