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doc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榕市场监管法[2017]789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共计87部),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每一个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
(六)综合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第二节行使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对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划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鲁市监法字〔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管局应当遵照执行。
省局制定的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以下简称《适用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本辖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在公布后,应当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适时对全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动态调整。
二、关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
鉴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办法》)及《适用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统一执行《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即:从轻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 适用市场准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序号
法律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判断基准
处罚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较轻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的罚款。
一般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其认缴出资额10%以上30%以下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黑市监规〔2023〕2号
•【施行日期】2023.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黑市监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解读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解读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时裁量权的规定,旨在规范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解读。
一、规则背景二、规则内容该规则主要包括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裁量权的具体适用及裁量权的透明度等内容。
1.基本原则该规则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适用、效率等原则。
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严格依法操作,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其合法性和公信力。
2.限制条件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限制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包括合法性、原则性、积极性、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或扩大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要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因人身因素或其他非法因素干扰裁量权的行使;要积极、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因懒政或怠工而放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确定明确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使得裁量权操作性强,能够切实应用于实际执法工作中。
3.具体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适用也做了详细规定。
包括:裁量幅度的确定、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裁量权的限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裁量幅度的确定主要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被执法主体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处罚金额或其他处罚方式;裁量权的适用情形主要是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裁量权是否适用于该案件;裁量权的限度则是强调了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必须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滥用或不当操作。
4.透明度规则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透明度也做了规定。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裁量权时,要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执法依据、裁量过程、裁量幅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机制,保存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可查性和可信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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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
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合理细化和量化: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要求。
本意见及按照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
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八)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九)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
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
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
(十)程序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十一)执法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十二)制度衔接。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008年2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法字〔2008〕31号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10〕720号发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