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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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船舶检验流程

船舶检验流程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将介绍船舶检验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船舶检验的流程一般包括四个主要环节,申请、准备、实施和报告。
申请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检验类型、检验标准等内容。
准备阶段,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按照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准备,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实施阶段,检验机构派遣专业人员对船舶进行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设备、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报告阶段,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或报告,对船舶的检验结果进行评定和总结。
其次,船舶检验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首先,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其次,船舶在接受检验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整备船舶文件、备齐检验资料、配合检验机构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最后,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其流程严谨而复杂。
在进行船舶检验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需要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船舶检验流程严谨而复杂,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船舶的合规性。
同时,船舶检验过程中需要全程配合检验机构的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性。
船舶检验是保障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一、背景为了维护航行船舶的安全,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以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1. 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全面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2. 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加强船舶安全意识,培养船员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应变能力;4. 加强船舶与港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通报程序1. 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检查;B. 船舶动力装置和通讯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C. 船舶航行灯、信号器具和救生设备的齐全性检查;D. 船舶舱舶和负载的合理性检查;E. 船舶锚泊设备和航行区域的安全性检查。
2. 检查对象和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性质,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日常巡航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重大活动前后、航行前后、特殊气候条件下等时段进行。
3. 检查记录与通报对于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查日期、时间、地点;B. 检查对象、内容和结果;C.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D.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整改要求;E. 下次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通报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相关描述,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定整改时限。
四、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人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部件;2. 增加设备和系统的保养和维修频率;3. 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4. 调整航行和停靠计划,避开危险区域。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包括:(一)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三)严格执行: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四)全面细致: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五)及时整改: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六)事故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七)培训演练: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八)信息交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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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船舶配员;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载重线要求;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船舶保安相关内容;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船舶存在前述、、和款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 (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进行。
第4条中止检查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开航前纠正;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滞留;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驱逐船舶出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Guidelines for Completing Inspection 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滞留和解除滞留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序进行: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内“Action Taken”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 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时在“Recogonized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8条复查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 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报告》复印后存档;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 表。
重新签发的B 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跟踪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员应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
跟踪检查中新发现缺陷的,可以按照本部分3的规定进行详细检查。
新的详细检查需与正在进行的跟踪检查相互分离,在跟踪检查结束后方能实施。
第10条信息通报和反馈滞留信息通报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通报船旗国政府。
将外国籍船舶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视为已经通报国际海事组织。
如导致滞留的缺陷与认可组织有关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填写《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IP》通报相关的认可组织。
解除船舶滞留,实施滞留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NOTIFICATION OF RELEASEOF SHIP》通报船旗国政府。
跟踪检查信息通报和反馈如果船舶存在的缺陷需要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实施跟踪检查的,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填写《REPORT OF DEFICIENCIES NOT FULLY RECTIFIED OR ONLY PROVISIONALLY REPAIRED》,在船舶离港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
如船舶在预抵日期之后7日内,未按计划抵达港口,计划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在预抵日期之后第8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REPORT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通知请求实施跟踪检查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
应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要求,对船舶实施跟踪检查后,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REPORT OF ACTION TAKEN TO THE NOTIFYING AUTHORITY》,在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