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实用版
安全管理制度之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防汛应急演练
详细描述:定期组织防汛应急演练,提高各级领导和工 作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采
取措施。
详细描述:在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防汛预案和应急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之水电厂防汛管理制 度
2023-11-10
目录
• 引言 • 防汛安全管理 • 水电厂防汛设施管理 • 水电厂防汛工作要求 • 监督与执行 • 附录:相关表格和流程图
01 引言
目的和意义
确保水电厂在汛期能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重要设施 损坏、生产中断等风险。
建立健全水电厂防汛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
根据水电厂的实际情况,对防汛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设备的适 用性和针对性。
旧件更换
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损坏严重的设备,进行旧件更换,保障设 备的正常运行和防汛功能的正常发挥。
04 水电厂防汛工作要求
水电厂防汛工作日常要求
制定年度防汛工作计划 水电厂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年度防汛工作计划,明 确防汛任务和责任。
流程图一:水电厂防汛预案制定流程图
分析评估
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出 现的水汛情。
制定预案
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汛预案。
审核批准
对制定的预案进行审核和批准,确保预案的 可行性和有效性。
流程图一:水电厂防汛预案制定流程图
发布实施
将审核批准后的预案发布实施,进入预案执行阶段。
结束
台风季节
加强水电厂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 常运行。
水利水电防汛管理制度模版

水利水电防汛管理制度模版【水利水电防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防汛管理,提高防汛抗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水利水电管理部门和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水电防汛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水利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因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水利水电防汛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责任明确、科学决策、防汛措施综合、应急管理及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统一的水利水电防汛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水利水电防汛工作。
第六条水利水电防汛管理机构由上级水利水电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
第七条水利水电防汛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水利水电防汛预案和应急预案;2. 组织开展水利水电防汛工作培训和业务交流;3. 监督检查水利水电防汛工作的执行情况;4. 开展水利水电防汛应急演练;5. 上报水利水电防汛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防汛预测预警第八条水利水电防汛预测预警是水利水电防汛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精确、及时。
第九条水利水电防汛预测预警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建立完善的水文测报网,及时获取水文资料;2. 分析水位、流量、降雨等数据,进行防汛预测;3. 制定水利水电防汛预警标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4. 加强对防汛预警信息的质量监控。
第四章防汛措施第十条按照防洪排涝、防泄底、防坝溃、防洪范围内农田等原则,采取相应的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防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排涝:及时清理清淤,保持水利水电设施畅通;2. 泄底:合理调度水库、水电站储备水位,确保安全泄洪;3. 抢修:及时处理设施的破损和故障,防止事故发生;4. 强化水库、堤防和水坝的巡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在水利水电防汛过程中,需要合理调节水库水位,确保水利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设立水利水电防汛应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防汛应急机构的职责包括:1. 组织编制水利水电防汛应急预案;2.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3. 监测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情况。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5篇)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
第四条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
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防汛机构:(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
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
(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
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一)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范文(3篇)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引言1.1 本制度旨在规范水电厂的防汛工作,确保水电厂在汛期期间能够有效应对洪水灾害,保障水电设施的安全和运营的连续性。
1.2 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制度是水电厂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认识和执行。
第二章负责部门及职责2.1 水电厂防汛指挥部是水电厂的防汛工作组织和协调机构,由厂长担任总指挥,厂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水电厂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该部门区域的指挥人员。
2.2 水电厂防洪巡查小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负责巡查水电设施的防洪措施是否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2.3 各职能部门根据水电厂防汛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第三章防洪排险设施管理3.1 水电厂要对水库、泵站、发电机组等防洪排险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性。
3.2 水电厂要建立健全防汛预警系统,及时接收和发布有关洪水警报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四章人员安全防护4.1 水电厂要严格执行人身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汛期期间各工种人员的安全。
4.2 汛期期间,水电厂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汛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3 水电厂要做好员工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用品,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应急管理措施5.1 水电厂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根据洪水灾害的可能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指定相应的人员负责应急工作。
5.2 水电厂要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3 水电厂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在洪水灾害发生时有足够的物资供应。
第六章事故分析与总结6.1 水电厂要在每次防汛工作结束后,对工作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防汛工作水平。
6.2 防汛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的编制目的是确保水电厂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障水利设施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2.本制度适用于水电厂的防汛工作,包括水库洪水调度、工程设施的安全及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
3.水电厂应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二、水库洪水调度1.水库应根据水库蓄水量、降雨情况、下游河道状况等因素,合理调度洪水。
2.水库应设立水位监测、流量监测等观测仪器设备,及时掌握水库水情及洪水形势。
3.水库应建立预警系统,对即将到来的洪水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4.水库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县水利部门、气象部门及下游企事业单位发布洪水调度通知。
三、工程设施的安全及预警1.水电厂应对水库、水电站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水电厂应建立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水库、水电站设备的状态,防止设备出现故障。
3.水电厂应加强对降水量、河道水位等变化的监测,以便及时预警。
4.水电厂应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险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应急救援1.水电厂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各个救援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水电厂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险情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3.水电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4.水电厂应与市、县救援部门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确保救援工作协调进行。
五、监督和执法1.水电厂应建立健全防汛监督和执法机构,监督并执行本制度和相关规定。
2.监督和执法人员应定期检查水库、水电站的工程设施和防汛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3.监督和执法人员有权对违反防汛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防汛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附则1.水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制度。
2.水电厂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确保防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以上是一份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的草案,具体的制度内容和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模版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工作,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障水电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库防汛、电站防汛、抢险救援等方面。
第三条水电厂的防汛工作以人员安全和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为首要目标,遵循科学、安全、预防、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水电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水电厂应建立健全防汛管理机构,明确组织责任和工作职责,确保防汛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水电厂应定期进行防汛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灾害的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水电厂应建立防汛安全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汛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水电厂应设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防汛工作。
第九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制定防汛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演练,指导防汛工作的开展等。
第十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应由厂长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防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
第十一条水电厂应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和指挥防汛工作。
第十二条防汛指挥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担任指挥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防汛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
第三章防汛工作计划与应急预案第十三条水电厂应每年制定防汛工作计划,明确各项防汛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防汛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防汛工作计划应由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防汛任务、工作措施、防汛演练、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泄洪应急预案、电站抢险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职责、应急处置措施、物资准备等,确保在发生灾害时能够迅速做出应对。
第四章防汛演练和应急救援第十七条水电厂应定期进行防汛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素质。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

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水电厂防汛工作,确保水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水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水电厂的防汛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汛组织与责任2.1 水电厂应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2.2 确定防汛工作责任人,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章防汛预案与演练3.1 制定水电厂防汛预案,包括预警、应急响应、人员疏散、物资调配等内容。
3.2 定期组织防汛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防汛检查与维护4.1 定期对水电厂的防汛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2 加强对水电厂周边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
第五章防汛物资与设施5.1 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包括沙袋、救生衣、抽水机等。
5.2 维护和完善水电厂的防洪设施,如堤坝、排水系统等。
第六章信息报告与预警6.1 建立防汛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防汛信息的及时传递。
6.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水电厂防汛预警系统。
第七章应急响应与处置7.1 明确应急响应流程,一旦发生洪水等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7.2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八章培训与教育8.1 对水电厂员工进行防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8.2 加强对防汛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员工的防汛意识。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考核9.1 定期对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9.2 建立防汛工作考核机制,对防汛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第十章附则10.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电厂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0.2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应经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

水电厂防汛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提高水电厂防汛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水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1.2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电厂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水电厂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2.2 全部水电厂职工和相关人员都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防汛组织和职责第三条防汛组织3.1 水电厂设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由水电厂负责人担负组长,水电厂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水电厂的防汛工作。
3.2 每个部门设立防汛工作组,由该部门负责人担负组长,负责本部门的防汛工作。
第四条防汛职责4.1 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包含:•订立和完善水电厂防汛预案和应急预案;•调查、分析、评估水电厂及周边地区的防汛风险;•组织开展防汛培训和演练;•监督落实防汛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防汛工作情况。
4.2 部门防汛工作组的重要职责包含:•负责订立本部门的防汛预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并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报告本部门的防汛工作情况。
第三章防汛预案与应急预案第五条防汛预案5.1 水电厂应订立认真的防汛预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防汛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防汛预警和监测措施;•水库操作与调度措施;•巡查和检修措施;•防汛物资和装备的准备和使用;•防汛演练和培训计划。
5.2 防汛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6.1 水电厂应订立应急预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紧急抢修和恢复供电的措施;•疏散和转移人员的安全措施;•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和合作措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络和报告措施;•舆情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6.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防汛措施与应急措施第七条防汛措施7.1 水电厂应加强对水库和水利设施的查漏、疏通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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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证电厂财产的安全,根据《水电厂防汛管理办法》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以及《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汛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
第三条防汛任务:确保凌津滩大坝、发电厂房安全渡汛。
第四条防汛目标:遇工程设计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水淹厂房。
对于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五条防汛工作的重点是确保防汛电源、排水系统、泄洪闸门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防汛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精心作好洪水预报、调度及大坝安全监测工作;采取一切措施严防水淹厂房事故发生,保证水工建筑物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全厂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及家属都有维护防汛设施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防汛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防汛机构:(一)厂部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防汛抗洪抢险队。
(二)厂防汛领导小组: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防汛办公室设安全生产部,正副主任分别由安全生产部主任、副主任及水工船闸工区主任担任。
成员由水工船闸专责工程师、水工观测、泄洪系统等岗位负责人组成。
(四)根据防汛抗洪抢险的需要成立防汛抗洪抢险四个预备队。
分别组成如下:发电抢险队正副队长由发电运行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发电运行工区全体成员;检修抢险队正副队长由五强电力和新光电力负责人、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电力检修全体成员、电气维护、机械维护人员;水工抢险队正副队长由水工船闸工区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水工、船闸工区全体成员;后勤供给队正副队长由厂综合部、凌津滩车队负责人、后勤专责担任,成员为综合部管理人员、生活服务、医疗、运输、等岗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防汛领导小组职责:(一)厂防汛领导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单位防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厂的防汛工作。
(二)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防汛领导小组应研究渡汛方案,立即做出决策,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同时及时通知下游地方政府。
(三)督促检查防汛准备工作。
(四)下达防汛抢险命令,指挥防汛抢险,发布非常情况下的洪水警报。
第九条防汛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安排、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对全厂的防汛实施归口管理。
(二)根据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制定年度工程渡汛措施及计划,由厂长批准后,报主管单位审查。
(三)发布洪水预报,及时向上级防汛和主管局报告防汛情况。
(四)组织全厂范围内的防汛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职责:(一)负责防洪渡汛抢险等各有关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督促执行。
(二)参与组织和协调防汛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发电运行工区职责:(一)负责防汛电源和备用电源系统、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负责厂房、厂区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在下游水位较高时确保厂房通往下游的管道、闸阀、孔洞关闭、封堵严密可靠以防洪水倒灌厂房。
第十二条五强电力、新光电力、电气维护工区、机械维护工区职责:负责防汛机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水工船闸工区(含五强电力观测、水情遥测的人员):(一)维护完善水工观测设施,加强对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及时进行观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立即逐级上报。
(二)定期经常进行水工建筑物检查、维护,确保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状况。
(三)与水库调度室进行联系,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维护,确保系统可靠运行。
(四)负责向电厂主管单位和有关防汛部门报汛。
(五)负责泄洪闸门的调度,运行、维护工作。
(六)负责大坝、船闸、边坡及上下游护坡等设施的上述所列之外的有关防汛工作。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一)建立防汛专用物资仓库;(二)负责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要求的防汛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水工船闸工区协助防汛物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车辆运输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并实行车辆防汛值班制度,确保防汛抢险用车。
第十六条保卫责任部门(或人员)职责:(一)负责加强汛期厂房、厂区的消防、保卫工作。
(二)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巡逻,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厂属其它各部门(单位),按各自岗位作好相应的防汛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以上未列出的其它防汛职责按各部门、生产区域(设备)职责划分执行。
第十九条防汛抢险由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
发电抢险队负责厂房设备的抢险工作。
检修抢险队负责厂房、大坝、排水系统抢修及临时电源临时排水设备的安装工作。
水工船闸抢险队负责坝顶及船闸的抢险工作。
后勤供给队负责确保抢险的生活、医疗、运输、物资的需要。
第三章防汛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防汛例行工作:防汛例行工作包括每年汛前、汛后由防汛办安排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现场检查,并及时填报“凌津滩水电站防汛检查汇报表”。
(一)汛前检查的主要项目:1、大坝、船闸、厂房、泄洪设施等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状况。
2、泄洪闸门系统启闭实验。
3、防汛电源是否可靠。
4、回车场集水井、厂房检修集水井和渗漏集水井的排水状况,设备健康状况,厂区排水沟是否畅通,流向是否正常。
5、大坝集水井排水设备运行状况。
6、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大坝观测自动化监控系统运行状况。
7、防汛物资储备供应状况。
(二)汛后检查主要对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水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以便查出问题安排在次年汛前的枯水期检修消缺。
(三)每年汛前或汛后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塌岸、滑坡、下游河道设障阻水情况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并及时将调查情况报主管局和有关部门。
(四)汛期编写大事记,汛后及时编写年度防汛工作总结报告。
(五)防汛值班:主汛期进入防汛警备状态,厂防汛领导小组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一条泄洪有关规定(一)电厂参与泄洪的设施为9个浅孔+5个深孔+9台机,泄洪闸门设备要维护保持完好,做到汛期启闭灵活可靠。
(二)闸门的调度,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调度,闸门的运行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凌津滩水库出现以下水情之一,电厂进入警备状态。
(一)出库流量超过 10000m3/s。
(二)入库洪水流量达10000m3/s(相当五年一遇洪水)。
第二十三条当凌津滩水库出现二十年一遇洪水时(流量Q入= 32000m3/s;),电厂进入防洪抢险非常状态。
第二十四条要正确处理大坝安全、防洪、发电、航运的关系。
当防洪、发电、航运与大坝安全相矛盾时,一切服从大坝安全;当发电、航运与防洪发生矛盾时一切服从防洪;充分发挥水电厂的工程效益,避免盲目超蓄洪水或片面追求安全降低运行标准的倾向。
第二十五条水库的防洪调度和防汛设备(区域)职责划分及本条例未明确的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汛工作考核标准第二十六条为加强防汛及相关设施的管理,每年汛期(4月1日-9月30日),厂部严格对防汛设施进行考核,考核规定如下:(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事故:1、闸门不能正常启闭,造成总泄量达不到调令泄量。
2、三孔及以上泄洪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3、闸门不能启闭,处理时间超过24小时。
4、防汛备用电源(柴油机)不能投运,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5、同一泵站2台及以上排水泵不能运行,处理时间超过1小时。
6、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7、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通航,停航时间超过2天。
8、测报系统全部中断,无法接收水情数据或中继站中断修复时间超过3天。
9、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全部瘫痪,或单个系统停止运行修复时间超过5天。
10、水库调度设备系统全部瘫痪或单套设备故障,无法作水情预报处理时间超过3小时。
11、调度通讯系统(调度通讯交换机、载波因我厂原因)中断30分钟。
12、拦污排拉断。
13、浮式导航堤锚索拉断或库水位上涨变幅超过3米未进行锚索调整、检查。
14、航标冲走。
15、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6、坝顶消防水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恢复时间超过2小时。
17、起重设备人为损坏,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
18、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70%。
19、由于水调未及时通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够成事故者定为一类障碍:1、闸门不能启闭。
2、建筑物、雨棚、屋顶严重漏水,影响安全运行,处理时间超过5天。
3、防汛电源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小时。
4、测报系统中继站中断2天或库水位失去监视超过15分钟。
5、大坝监测自动化单个系统停运达3天。
6、水库调度设备单套设备停运超过2小时。
7、行政通讯系统(交换机、微波)对外通讯中断1小时。
8、拦污排局部拉开、损坏或无人检查、维护超过2天。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1、防汛电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2、排水设备不能及时投入运行。
3、船闸由于建筑物、设备原因或人员责任被迫停止运行。
4、测报系统3个及以上测站停运或库水位失去监视。
5、大坝监测自动化系统单个系统停运或测点停运个数达10%。
6、水库调度设备被迫停运。
7、与防汛有关的坝顶门机、船闸门机、防洪门及其启闭机不能运行。
8、闸门处于开启状态,无人值班或失去与水调值班员的联系。
9、水调未按规定汇报或发布通报。
10、洪水预报准确率低于80%。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七条由于防汛安全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防汛工作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对照防汛工作考核标准按电厂《业绩目标管理制度》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反馈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各部门以及五强电力、新光电力。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