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毕府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毕节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毕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库及年度投资计划第三章政府投资决策第四章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实行审批制。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毕市府办通[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5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三次市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政府机关指定的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机构组成,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333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333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毕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毕节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毕委办字〔2010〕10号)、《中共毕节市委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市党发〔2010〕5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毕市府通〔2010〕25号),设立毕节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将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毕节市财政局。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毕节市财政局。
(四)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秩序,加大对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规范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
(六)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和税政管理,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透明度。
(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
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一、引言。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其他政府组织为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财政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细则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二、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 经济、合理、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以经济、合理、效益为宗旨,实现财政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3. 便民、利民、惠民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1. 采购需求确认,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明确采购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活动符合实际需求。
2. 采购方式选择,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3. 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单位应当编制完整、准确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不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 报价评审和中标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价评审,公示中标结果,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和公正。
6. 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保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7. 采购监督和评估,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监督和管理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毕府办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函〔2018〕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2日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毕节市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制度(一)建立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记录目录清单。
将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纳入信息目录清单予以记录。
基本信息包括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资质信息、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等。
信用信息包括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个人信用信息,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纳入记录的其他信息。
(二)健全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参与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注册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相关主体的信息数据,按照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内容要求,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毕节)”。
毕节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实施细则

毕节市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规范绩效运行跟踪行为,增强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保障项目实现预期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毕节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组织的对财政性资金支出过程进行的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在预算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过程中,对相关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资金支出进度以及绩效目标是否需要纠正等情况开展的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本部门(系统)的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活动。
第四条每年年初财政部门应制定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本年度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如下:(一)研究制定绩效跟踪管理的相关制度与措施,完善绩效跟踪管理信息系统;(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的绩效跟踪管理工作;(三)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结合绩效实现程度和项目实施情况,严格把握资金拨付进度;(四)选定部分财政支出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跟踪,在重点绩效跟踪中发现有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情况,及时督促预算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五)根据需要及时将财政资金的绩效跟踪情况向市政府汇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六)其他应履行的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第六条预算部门(单位)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绩效运行跟踪管理制度,明确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二)定期做好本部门(单位)绩效跟踪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核实和报送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重点绩效跟踪;(三)按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提高预算执行效力,确保项目完成预定的绩效目标;(四)及时纠正本部门(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的偏差;(五)做好对下属单位及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跟踪指导及监督管理责任;(六)其他应履行的绩效跟踪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引言采购管理是组织内部进行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采购流程、保证采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阐述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以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采购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效益性,提高采购效率,优化采购结果。
2. 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
(2)公正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3)诚实守信原则:采购活动各方应诚实守信,履行采购合同义务。
(4)合理经济原则:采购活动应合理经济,确保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采购管理的流程1. 采购需求确认:(1)根据组织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确定采购需求。
(2)编制采购计划,包括采购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等。
2. 采购准备阶段:(1)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采购流程和相关责任人。
(2)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询价文件等。
(3)确定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4)发布采购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宣传采购需求。
3. 供应商选择:(1)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能力。
(2)评估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选择最优供应商。
(3)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交付要求。
4. 合同签订:(1)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合同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
5. 采购执行:(1)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时交付采购物品。
(2)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3)及时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6. 采购评估:(1)对采购活动进行评估,包括采购成本、采购周期等指标。
(2)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优化采购管理流程。
四、采购管理的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1)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
(2)组织采购活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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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级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采购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一)采购人职责: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及预算进行市场调查核准;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报告或备案文件;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制定本单位或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和内控制度;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工作;受理供应商质疑并答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验收;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申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报名受理、管理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报表的统计、上报;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对有关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集、整理和移交。
(三)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对分散采购限额内项目实行备案;对全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征集与管理;对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有效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采购市级政府日常办公用品设备等协议供应商。
(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察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第六条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六种。
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含协议供货)。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上,经市财政局批复,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以上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至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类项目。
货物、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实行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实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至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在国家制定的工程类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下的,实行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八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其中:货物、服务类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工程类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报市财政局备案,由采购人成立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
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九条协议供货是指市财政局按照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协议供应商,采购人采购预算一年内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且纳入协议供货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目前市级纳入协议供货的目录有印刷印制类、计算机类、办公家具类、公务用车等。
第四章办理程序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申请采用公开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提供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五)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在采购前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五个工作日,无质疑后进入采购程序。
(六)采购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市财政局批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由采购人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名单中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制作招标文件。
根据采购需求或项目内容,由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制作完成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进行专家论证。
属于公开招标方式的,或应属于公开招标,经批准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专家论证意见需经采购人确认。
招标文件中涉及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采〔2014〕15号)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由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评标,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依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等。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7个工作日无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起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合同。
(十一)验收。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采购人组织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做验收记录,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十二)支付采购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金拨款申请、采购合同副本、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采购的发货票和供应商的银行账户等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扣除质保金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文件,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自行择优选择中标协议供货商,并审核协议供货商的承诺和市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采购人填写《协议供货函》和提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配置依据后,经协议双方盖章认可向市财政局备案,签订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分散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人根据需求提交采购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
(二)市财政局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分散采购要求的,下达备案表后返回采购人。
(三)采购人组织采购小组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市财政局根据采购发票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报告、采购批复、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资料、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协议供货资料、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并以纸质和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备查。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采购人未按市财政局的审批方式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发现进行的采购活动有严重违反规定的,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依法责令采购人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投诉,如对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财政局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每年对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违法问题和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