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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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各地要加大土地确权力度,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工作,对国有农场依法申请登记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核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尽快登记发证。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国土部:采取最严格耕地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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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 采取 最严 格 耕 地 保 护 措 施
日前 ,国务院 印发第三版 《 全国土地 利用总体规 划纲要 ( 0 6 2 2 年 )》,对未来1 年土地利用的 20 — 0 0 5 目标和任务提 出6 项约束性指标g9 U 大预期性指标。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中国耕地保护 和土地规 划
等业务的证券公司 ,应 当在取得换发的经
加大对 边境 贸易发展 的财政 支持 力 知》,规定保险公司 “ 以公司总资产为基
票( 股权) 、证券投资基金 、间接基础设施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 ,采取有效描施 ,开 度 ;提 高边境地 区边 民互市 进 口免税 额 础 ,在计算金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券、股
种类距前 次申请问隔 时间由1 年缩短 至6 试 点;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个月。 点评 :推 动人 民 币国 际化 的主 要 动 力
险产品 ,应 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 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 为其资金运用比
点评 :保监会通过对最低 资本的详细
点评 :此 规 定 为 市场 所期 待 的 融资 融 之一是边境 贸易。以边贸结算推动下的人 例 的计算基础。”
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 度 ;支持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建设与发展 ; 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 育活动。
进一步减轻边贸企业负担,对涉及边境贸 项 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 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
业务范围放宽后,证券公司可增加和 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进行清理和 围内的投 资比例时 ,应以扣除证券 回购融
政策走向是 ,以构 建保 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的新机制 为 主线 ,更加妥善地 处理保 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 走 出一条规划统筹、市 场配置 、依法行政 、维护权 益 的科学管理之路。 6 项约 束性指标 :集 中在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 田 保护面积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 占用耕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

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解读:新一轮土地规划以6项约束性指标保护耕地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王立彬)《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共提出15项调控指标,其中6项约束性指标突出了耕地保护与控制用地的核心管理意图。

《纲要》提出土地调控指标包括总量指标、增量指标和效率指标三大类,按指标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国土资源部强调,约束性指标是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或必须实现的指标。

在15项指标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等6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是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最核心的管理意图,其意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

在6项约束性指标中有4项指标涉及耕地。

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两项总量指标作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明确在目标年必须保有的耕地规模和在任何时点都必须保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是相互关联的指标,体现耕地占补平衡法人责任制的政策要求。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要控制在指标确定的规模以内,不得突破,突出强调各项建设应尽量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是强调对建设用地的控制。

6项指标中3项指标涉及建设用地,分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将城乡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一方面强化对包括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

既要满足城乡人口的合理用地,又要从人口与用地关系上保持协调一致,遏制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控制建设过多占地。

另一方面,促进城乡用地的统筹发展,防止城镇化发展带来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增。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约束性指标强调用地效率方面的引导控制,重点是防止建设用地的低效利用,而不是限制城镇化、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正常需求,同时防止规划中夸大城镇人口发展规模而人为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第三条耕地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生态不恶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发展现代农业。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耕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不得破坏耕地。

第二章耕地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九条国家耕地保护目标:(一)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二)提高耕地质量;(三)优化耕地布局;(四)加强耕地生态保护。

第十条国家耕地保护任务:(一)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二)实施耕地保护工程;(三)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四)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五)加强耕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六)强化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第三章耕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护规划,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

耕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耕地保护目标;(二)耕地保护任务;(三)耕地保护措施;(四)耕地保护责任。

第十三条耕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耕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

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充耕地。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评价和修复。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推广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

生态环境、耕地保护制度一、法律法规保障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耕地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规划管理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我国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不被突破。

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三、占补平衡制度为了实现耕地的动态平衡,我国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占用耕地时,必须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通过这一制度,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有效保护了耕地资源。

四、质量保护为了提高耕地质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质量保护措施。

包括推广有机肥料、实施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以提高耕地的生产能力。

同时,加强对耕地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生态修复为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我国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工作。

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湿地恢复等方式,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同时,加强对生态修复工程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我国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等途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行动力。

同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七、责任追究为了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的行为,我国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和耕地资源破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提高了耕地保护的执行力。

八、科技支持为了提高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国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科技手段。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6篇)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6篇)

农田保护整改措施(共 6 篇)第 1 篇: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我国当前保护耕地的措施1、土地市场管理整顿“三个暂停”国务院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整顿期间“三个暂停”: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用地;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种类规划修改;暂停修改新批的县改市(区) 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种类规划。

2、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许”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许”:不许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许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许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造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许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3、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国务院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六个不批”:对土地市场秩序管理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者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4、国务院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严肃清理整顿各类开辟区,坚持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辟区面积的现象,对清理出的开辟区具备耕种条件的,今年一定要种上庄稼。

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植树。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辟土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现有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综合开辟资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等要集中使用,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继续增加农业综合开辟资金,新增部份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

抓紧落实确定一定比例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辟的政策,要尽快把已确定的支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大粮食主产区减免农业税的力度,扩大良种补帖试点范围和规模,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简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一章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第一条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负责;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检查落实和表彰奖励。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市国土、农业、环保、林业、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国土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市监察部门要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涉及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经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罚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段;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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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本农田的六项措施
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耕地的基本政策,保护基本农田即保障其总量不变少,用途不会改变,质量也不会降低,江苏省兰德土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解析真正实施起来要从以下六个措施入手。

1.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3.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

4.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

5.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建立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

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6.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明确由地方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负责,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并兑现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全国现有基本农田
1.07亿公顷左右,几乎承担了全部的粮食生产任务,是13亿中国人的“口粮田”、“保命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

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要去实施的事情,但是我们也需要积极的支持这项政策,以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推动我国粮食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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