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配建标准2015年版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积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游
览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所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 6 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 一五年六月、八前言2009 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2015-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表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床
ⅰⅱ
ⅲ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1.0 1.3 1.5
住院部 0.3 0.3 0.3
其它配套设施 0.5 0.7 0.7
6 / 12
社区卫生站
0.3 0.5 0.5
疗养院 0.4 0.4 0.4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2 的规定。
表 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 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停车位
/100m2 操场面积
ⅰ
ⅱ
ⅲ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
-
30.0 -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 年 6 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 O 一三年七月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 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 (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 行修订。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 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 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 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 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60%,其中商品 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 4.0.15 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 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馆
积
占地的科技馆、馆、青少年宫、儿
博物馆、图书馆童活动中心、老年
等
活动中心等
车位/100
会议中心 m2 建筑面 0.6 0.6 0.6 0.8 A21 含会议中心、会 企事业单位的职
展中心等
工疗养院等
积
车位/100 展览馆 m2 建筑面 0.3 0.3 0.7
积
1 A21
展览馆,包括企 业所属独立占 地的展览馆等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电影院
3
3
7 10 B31 电影院
座
音乐厅、歌舞厅、 网吧等
车位/百
剧院
4
4
9 15 B1 剧院
座
体育场≧
15000 座位,车位/百 4 体育馆≧ 座
4
A41、 室内外体育运
5
6 A42
动用地,包括体
3000 座位
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及
体育场
其附属的业余
<15000 或体 车位/百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别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其他办公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5年杭州市停车配建标准

15年杭州市停车配建标准一、总则1. 为规范杭州市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交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3. 停车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 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b) 适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满足交通发展和居民出行的需要;c) 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确保交通安全;d) 符合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要求。
4. 停车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停车设施分类与指标1. 停车设施分为配建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而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室内停车库、室外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等。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满足公共交通需求而建设的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
2. 停车指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车位数量、车位尺寸、车辆出入口宽度等。
3. 配建停车设施指标应按照建筑物使用功能类别、建筑规模、机动车保有量等因素确定。
4. 公共停车设施指标应根据区域交通需求、道路网布局、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三、配建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1. 配建停车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合理布局,与城市道路网、公共交通网络相协调。
2. 配建停车设施应按照建筑物使用功能类别和建筑规模,在用地规划中明确停车设施的规模和位置。
3. 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方便使用。
4. 配建停车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牌,标明停车设施的名称、车位数量、车位尺寸、收费标准等信息。
5. 配建停车设施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确保停车安全。
6. 配建停车设施应考虑残疾人车辆停放需求,设置无障碍车位。
7. 配建停车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
天津市2015版停车配建标准(征询意见版)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停车场(库)总 平面布局的规定内容;重点调整了相关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并对原有 其他各章也作了补充修改。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 81 号万顺大厦 B 座,邮政编码: 300201,电话:28012357,电子邮箱:ghyjts@)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
5.1 建设项目出入口………………………………………………17 5.2 平面机动车停车场(库)………………………………………18 5.2 机械式机动车停车库…………………………………………22 5.4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24 本标准用词说明………………………………………………………26 附:条文说明…………………………………………………………27
利用存车板或其他载车装置升降和横向平移存取汽车的机械式 停车设备。 2.0.10 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 mini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使用升降或俯仰机构使汽车存入或取出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2.0.11 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 plane mov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7 全自动机动车库 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
3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机动车库。 2.0.8 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devic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2.0.9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 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