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停车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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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人口众多,车辆拥有量高。

为了解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停车位配建标准,以确保城市交通的顺畅和市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 1.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车辆拥有量迅速增长,尤其在城市中心区域。

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难题之一。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和统一停车位的建设,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车位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减少交通拥堵,并改善市民的出行体验。

## 2.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停车位面积:每个停车位的建设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其中包括车辆泊位面积、交通运动面积和操作面积。

- 停车位布局:停车位的布局需要考虑车辆进出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车位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3米,车位与墙体或柱子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0.5米。

- 泊位标识:每个停车位需要配备明显的泊位标识,包括车位编号和停车位的使用规定,方便车主辨认和使用。

- 照明设施:停车场内需要合理设置照明设施,以保证夜间停车的安全性和方便性。

- 通风设施:停车场内需要设置通风设施,以保证空气流通和车辆的散热。

- 管理规定:停车场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包括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时间限制和违规处罚等内容。

## 3.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相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管。

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开发商在进行停车场建设时,需要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并且在建设完成后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同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定期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巡查和抽查,查验是否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罚。

## 4.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效果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施,使得停车位规划、设计和建设更加科学、规范,有效解决了停车位供需矛盾,提高了停车资源的利用率。

北京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北京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北京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是指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以及方便市民停车而对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提出的要求和标准。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一、指标适用范围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适用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公共建筑。

二、标准总则1.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充分满足用户需求,确保停车位使用率合理。

2.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布局应科学合理,方便用户停车、进出。

3.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考虑附近道路现有的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并与周边停车场、停车楼进行合理衔接。

4.公共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设计应符合相关建筑、消防等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三、指标划分根据不同公共建筑的性质和规模,北京市将机动车停车位分为一类停车位和二类停车位。

1.一类停车位一类停车位适用于规模较大、交通流量较大以及地理位置较好的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等。

停车位配建数量按照建筑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具体配建比例为:-高级人民法院、部级政府部门:建筑用地面积的3%。

-市级政府部门:建筑用地面积的2.5%。

-县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面积的2%。

-商业综合体:建筑用地面积的1.5%。

2.二类停车位二类停车位适用于规模较小、交通流量较小的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

停车位配建数量也按照建筑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

具体配建比例为:-学校:建筑用地面积的1%。

-医院:建筑用地面积的1%。

-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建筑用地面积的0.5%。

四、停车位布局要求1.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的布局应考虑停车位的可达性和方便性,确保用户方便停车、进出。

2.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在靠近主出入口和主干道的位置,以利于出行和转移。

3.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的入口应设计合理,通行方便,并考虑到交通流量的分配和控制。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北京市建筑物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标准-提供规划委通则

附:《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不适用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处于文保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1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3、销售类保障性住房包括两限房和经济适用房;租赁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其中廉租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可结合项目实际条件下浮30%-50%。

此外,回迁安置房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参考商品房或者销售类保障性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4、居住类建筑物配建车位中包含每户0.1个访客车位。

5、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场净空不得低于3.8米。

10、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11、市政府审批的重点功能区,当规划平均容积率大于2.0时,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建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北京和上海作为我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城市规划和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建筑物停车位的规划和配建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影响着城市交通秩序和居民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建筑物停车配建,北京和上海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标要求,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和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1.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指标:根据《北京市2024年度居住区停车位规划配建指标标准》,北京市各区应按照居住区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和用地性质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具体要求为:-高层住宅:配建比例为0.7-1.0个停车位/套;-多层住宅:配建比例为0.5-0.8个停车位/套;-职工住宅:配建比例为0.3-0.5个停车位/套;-公租房:配建比例为0.3-0.5个停车位/套。

2.商业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商业建筑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根据建设规模和用途确定,在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中,停车位的配建比例一般为1:100-1:200。

3.办公楼停车位配建指标:根据《北京市2024年度写字楼停车位规划配建指标标准》,写字楼的停车位配建比例一般为1:100-1:150。

4.公共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公共设施如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停车位配建比例一般为0.5-1个停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1.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指标:根据《上海市居住区停车位规划配建标准》,上海市各区应按照居住区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和规划用途确定停车位的配建比例,具体要求为:-高层住宅:配建比例为0.6-1.0个停车位/套;-多层住宅:配建比例为0.4-0.8个停车位/套;-职工住宅:配建比例为0.2-0.4个停车位/套;-公租房:配建比例为0.2-0.4个停车位/套。

2.商业设施停车位配建指标:商业建筑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根据建设规模和用途确定,在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中,停车位的配建比例一般为1:100-1:200。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北京和上海作为中国两个最大的城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和差异。

以下是对北京和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的详细解读:一、北京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1.地下停车库:按照规模划定停车位需求,如公共建筑、办公楼等需根据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停车位数量。

2.地上停车库:按照地上停车位密度要求,如商业建筑每300平方米需提供1个停车位,住宅建筑根据居民的用车需求进行停车位规划。

3.停车场建设标准:停车场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停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停车位尺寸为2.5米*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等。

4.停车位使用管理:停车位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配备有效的停车位管理系统,实行预约、计时收费等措施,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1.停车位规划指标:住宅用地需按照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提供20个车位,商业用地需按照每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提供20个车位,办公用地需按照每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提供10个车位。

2.停车位布局规划: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同时考虑车流量和停车需求的分布情况,避免拥堵和堵塞。

3.室内停车位和室外停车位配比:停车位应包括室内和室外停车位,根据不同建筑物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配比,如住宅建筑室内停车位不能少于80%。

4.停车位管理规范:停车场应配备相关的管理设施和人员,实施定期巡查、停车位租赁、计时收费等措施,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北京和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都以合理利用停车资源为出发点,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提高道路交通的通行效率。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人口、用地、交通等因素,以及尽量减少停车空间的占用,鼓励和引导居民和单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出行频率,实现绿色出行的目标。

同时,停车位的规划和布局应便利出行,考虑到停车位的便利性、安全性和通行性,同时避免拥堵和堵塞道路。

北京市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北京市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一、停车位尺寸
1. 非机动车停车位大小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的尺寸为1.5米(长)×1米(宽)。

2. 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小型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大小为1米(长)×0.6米(宽)。

二、停车设施
1.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停车架、停车桩、停车感应器等设备。

2. 停车设施应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应能承受相应的荷载。

三、标识标线
1.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清晰地标出停车位标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停车设施引导标识。

2. 停车位标线应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进行划设,并应保持清晰、完整。

四、行政管理
1. 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用途,禁止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进行违法活动。

3. 对于违反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北京市非机动车位配建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指标

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指标
一、背景
1.1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拥堵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尤其是在
北京,无论是在高峰时段或小时均存在明显的拥堵问题,这一给北京的社
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导致了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阻碍。

随着城市对汽车化的推进,城市车辆的数量和拥堵问题也明显增多。

由于停车场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增加的车辆需要,这让北京人不得不在大
街上停车,聚集在一些地方,停车场的停车位也总是紧缺,使得停车成为
北京市民的痛苦。

1.2政府出台政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停车位配建政策。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支持和推动公共停车资源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北市
发〔2024〕30号)中有关规定,当建设新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等建筑时,建设者应当至少按照停车位配建比例配置1个停车位。

从2024年起,北京市政府正式实施新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即住宅依
据北京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北市政函〔2024〕1505号)的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1.5,商业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比
例不低于1:2,办公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3.5。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配建停车位是指在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所分配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停车位的需求也不同,因此有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下面将分别介绍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1.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住宅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住户数为基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的意见》规定,普通商品房应按每10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应按每50㎡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个机动车停车位。

2.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商业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通常以经营面积或容积率为基础。

例如,根据《上海市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购物中心、超市等商业建筑的停车位比例为每1000㎡经营面积配建不少于10个停车位。

3.办公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对于办公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单位建筑面积或单位办公人员数为基础。

例如,《杭州市办公楼停车位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办公楼停车位应按照每500㎡建筑面积配置1个停车位。

4.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体育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般以总容量或使用人数为基础。

例如,《深圳市医院停车设施规划设计标准》规定,医院停车位应按照每100张病床配置20个停车位。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例如,大型购物中心、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较高,一般会根据预计高峰期的停车需求进行设置。

总之,建筑配建停车位的指标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地区的规定而异。

这些指标的制定旨在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停车资源,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停车效率和居民服务质量。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是指对建筑物内或周边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要求。

针对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情况,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如下:1.停车位数量: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划方针,建筑物应配备足够的停车位。

一般来说,规定的停车位数量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面积来确定的,例如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等,每个使用性质可能有不同的要求。

在北京和上海等大城市,停车位数量的要求相对较高,尤其是在市中心区域。

2.停车位布局: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便于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停车位的大小要满足最低标准尺寸,并考虑到机动车尺寸的变化和停车场内的车辆流动性。

此外,停车位与楼梯、电梯、出入口等设施的距离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以确保安全顺畅的交通流动。

3.停车场通道:停车场通道应考虑到车辆的进出以及人员的通行需求。

通道的宽度要满足最低标准,并安排出入口与周边道路的连接顺畅。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货车进入停车场的需求,为其预留出足够的空间。

4.停车场设施:建筑物停车场需要配备必要的设施,以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

例如,设置有盖停车位或者地下停车位,为车辆提供遮盖和防护;设置停车位指引牌、道路标线、指示标识等,方便车辆驶入指定位置停放;设置照明设施,确保停车场内有足够的亮度;设置监控设备和报警系统,提高车辆和人员安全。

5.车位管理:建筑物停车场应设立专门的车位管理制度和机构,负责停车位的分配、管理和维护。

同时,应设置专门的停车场收费计费系统,确保停车费用的合理收取和管理。

6.环保因素:在停车场设计和建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环保因素。

例如,应当设置雨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减少雨水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当设置充电设施,以满足电动车充电需求;应当考虑到停车场绿化和景观设计,提高停车环境的美观性。

总结起来,北京和上海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停车位数量、停车位布局、停车场通道、停车场设施、车位管理和环保因素等。

这些要求旨在提供良好的停车环境,便利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工作。

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

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所制定的标准和要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题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停车配建标准,以便更好地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首先,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要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的配建。

在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建筑时,必须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并确保停车设施与建筑物相匹配,满足用户的停车需求。

此外,还要求在城市道路改造和扩建中,要统筹考虑停车位的设置,合理规划路边停车位和停车场的建设,以便更好地解决停车难题。

其次,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要求停车设施的建设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停车场的设计要满足车辆进出、停放和转弯的需要,通道和标线要设置合理,保证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和顺畅。

此外,停车场的硬件设施也要符合相关标准,包括照明、通风、防盗等设施,以提高停车场的使用体验和安全性。

另外,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还对停车设施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停车场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标准、车辆进出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停车管理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解决用户在停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总的来说,北京市停车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停车难题,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通过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设施,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加强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共同为城市交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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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5.05 - 实施日期:1989.06.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4号令)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 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

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 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

差额费上缴市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 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 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 | | 标准车位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 一类 | 每套客房 | 0.3 | |
| |----------+-----------------+------------------+----------------|
| | 二类 | 同上 | 0.2 | |
| 馆 |----------+-----------------+------------------+----------------|
| | 三类 | 同上 | 0.1 | |
|---------------+-----------------+------------------+----------------|
| 外国人公寓 | 每套住房 | 1 | |
|---------------+-----------------+------------------+----------------|
| 办 |外贸商业 | 每1000平 | 4.5 | |
| |办公楼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公 |----------+-----------------+------------------+----------------|
| |其他办公 | 同上 | 2.5 | 20 |
| 楼 |楼 | | | |
|----+----------+-----------------+------------------+----------------|
| 饭 | 一类 | 每1000平 | 1 5 | 3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庄 | 二类 | 同上 | 7.5 | 40 |
|----+----------+-----------------+------------------+----------------|
| 商 | 一类 | 每1000平 | 2.5 | 40 |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 店 | 二类 | 同上 | 2 | 40 |
|----+----------+-----------------+------------------+----------------|
| 医 | | 每1000平 | 2 | 15 |
| 院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展览馆 | 每1000平 | 2.5 | 45 |
| | 方米建筑面积 | | |
|----+----------+-----------------+------------------+----------------|
| 电影院 | 每 100 座位 | 1 至 3 | 45 |
|----+----------+-----------------+------------------+----------------|
| 剧院 | 每 100 座位 | 3 至 10 | 45 |
|----+----------+-----------------+------------------+----------------|
| 体 | 一类 | 每 100 座位 | 4 | 45 |
| 育 |----------+-----------------+------------------+----------------|
| 场 | 二类 | 同上 | 1 | 45 |
|(馆)| | | | |
+---------------------------------------------------------------------+
注:
1.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 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 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2.饭庄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 二类指一级饭庄。

3.商店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 平方米的商店。

4.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5.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车位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80%计算。

外国人公寓和办公楼配套建设的, 公寓可按每套住房0.5车位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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