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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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照抄上位法条文。

(二)设定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

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

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促进全省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程序条例。

第二条省级规章制度是省政府为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管理事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具有统一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的利益,符合国家和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省级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民主原则,公开透明,经专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

第五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同级或上级规章相抵触。

第六条严格依法履行规章制度程序,是贯彻法治精神的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第七条省政府对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省级规章制度,应当确定编制部门、正式起草部门、协调部门、听证部门、评估部门等程序主体,明确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省政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利益相关方等的意见,进行必要论证。

第九条省级规章制度的正式起草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起草方案,并在规定的程序期限内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协调部门,应当根据正式起草部门的起草方案,在协调程序中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保障其科学性、性实用性。

第十一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听证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工作,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评估部门,应当进行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对制定、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报告上级部门审批,保障其依法制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镇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总体工作部署,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做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大基础配套实施的投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

在确保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

据此,对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7件)1.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制定《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共同起草);2.为建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制定《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3.为加强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排涝、综合开发、旅游服务等效益,制定《镇江市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4.为提升城市夜景灯光设置水平和品位,进一步美化、亮化城市,制定《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5.为保障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农业技术进步,制定《镇江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江质监局负责起草);6.为加强市区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水平,制定《镇江市市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市教育局负责起草);7.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制定《镇江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档案局负责起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0日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1. 公文办理工作坚持规范高效原则,严格工作标准,按要求办,按规矩办,按程序办。

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级别,加快办文速度。

2. 各市长、秘书长对送批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签出,副秘书长对送批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签出,不拖拉、不积压;如因内容需要调研、协调或其他原因在规定工作日无法完成的,需在签批单上批注明确意见。

3. 市政府发文(镇政发),除人事任免外,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秘书长统一扎口报市长签发。

4. 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镇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

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文件,由市长担任组长的,以“镇政办发”名义发文;副市长担任组长的,以“镇政办函”名义发文。

5. 辖市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汇报,由秘书二处扎口受理,分管副主任签批,经分管副秘书长阅签报分管副市长阅签,涉及全面性工作的送秘书长,报市长阅签。

6. 报送市委的市政府汇报材料,由市政府秘书长扎口审签,必要时报市长审签;提请市人大、政协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扎口,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必要时报市长审签。

7﹒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加盖市政府印章,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或批准,必要时报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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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符合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符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正式行文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制定规章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依据、立项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会办单位、预定报送时间等。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

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建议稿、制定依据和立法必要性等。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或者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规章制定重点项目、调研项目以及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等。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不予安排或者暂缓安排:(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再制定已无必要的;
(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权范围的;
(三)属于部门具体业务和专业技术范围,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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