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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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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重点

债权法重点

债权法重点
第一章
第一节1.债的特点
第二章债的分类第二节主债与从债第五节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章债的效力
第三节债务不履行三、履行迟延
第四章债的保全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五章债的担保
第二节保证三、保证的分类五、保证期限
第三节定金三、定金种类
第六章债的移转与变更
第一节债权让与三、债权让与的条件四、债权让与的效力五、债权让与和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
第二节债务承担四、债务承担的条件五、债务承担的效力
第七章债的消灭
第一节清偿三、清偿受领人四、代物清偿
第八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释义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无因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不安抗辩权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节解除一、分类二、解除权的行使
第十二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一、瑕疵担保制度二、风险负担规则
第二节赠与合同二、撤销
第十三章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四、承租人权利
第十四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四、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三节委托合同三、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任意解除权六、介入权
第五节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第十六章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那些因素确定。

债权法复习资料

债权法复习资料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

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

2区分意义。

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

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⒈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

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

⑵、种类物之债。

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

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

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

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第九章债权法资料教程

第九章债权法资料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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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权法
9/23/2020
第一节 债的概述
9/23/2020
一、债的概念及理解。
(一)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 债是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
(1)侵权的赔偿是不是可以用金钱解决,或者 说,是否承认人格损害的财产赔偿?
(2)请求权和债权之间的区别。
9/23/2020
3. “债”的本质可以理解为“可期待的信 用”。“债”首先确认让渡商品和实现价值存在时 间差距的合理性,确认经济利益暂时不平衡的合理 性,同时保证这种差距可以消除。
商 业 信 用
1. 债权法提供了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2. 随着商品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债权法所反映的 交易规则呈现出标准化和国际化的特点。《联合国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债权法中任意性规范居多,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在债权法中贯彻地最为彻底。
9/23/2020Fra bibliotek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也依赖于某
银 行 信 用








9/23/2020
4. “债”是请求权,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 的法律手段。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债的本质不在 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而在于其他人必须给我 们某物或者做某件事情。”
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立具有 任意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相容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 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一经产生,就在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收受损害 者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

《债权法》教案课件第一章:债权法概述1.1 债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3 债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1.4 债权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债的要素2.1 债的定义与分类2.2 债的主体2.3 债的内容2.4 债的客体第三章:债的设立、变更与消灭3.1 债的设立3.1.1 合同之债的设立3.1.2 侵权之债的设立3.1.3 其他债的设立方式3.2 债的变更3.2.1 债的主体的变更3.2.2 债的内容的变更3.3 债的消灭3.3.1 履行3.3.2 解除3.3.3 抵销3.3.4 提存第四章:合同法总则4.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4.2 合同的订立4.3 合同的效力4.4 合同的履行4.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章:合同的保全与担保5.1 合同的保全5.1.1 代位权5.1.2 撤销权5.2 合同的担保5.2.1 保证5.2.2 定金5.2.3 抵押5.2.4 质押5.2.5 留置第六章:合同的履行6.1 履行原则6.2 履行期限6.3 履行地点6.4 履行方式6.5 履行障碍与补救第七章: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7.1 买卖合同7.2 租赁合同7.3 融资租赁合同7.4 借款合同7.5 赠与合同7.6 服务合同第八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8.1 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2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8.3 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8.4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第九章:侵权责任法总则9.1 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9.2 侵权责任的原则9.3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9.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9.5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十章:特殊侵权责任10.1 产品责任1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3 医疗损害责任10.4 环境污染责任1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的转让与继承11.1 债权转让11.1.1 债权转让的条件11.1.2 债权转让的效力11.2 债务转让11.2.1 债务转让的条件11.2.2 债务转让的效力11.3 债权债务的继承11.3.1 继承的条件11.3.2 继承的效力第十二章:债权保障措施12.1 债权人代位权12.2 债权人撤销权12.3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12.4 担保物权12.4.1 抵押权12.4.2 质权12.4.3 留置权12.5 保证第十三章:债权纠纷的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3.4 诉讼解决13.5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适用14.1 民事诉讼与债权法的关系14.2 民事诉讼的程序14.3 民事诉讼的证据14.4 民事诉讼的执行14.5 民事诉讼的期限第十五章:债权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15.2 典型债权法案例分析15.3 实践中的债权法问题与解决对策15.4 债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展望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债权法》的核心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债权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合同法总则及各类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总则和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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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 利人与义务人。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 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 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 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 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 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债务人的特定 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

(二)债的特征(仅从权利的角度) 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 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 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 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自己利益需要的目
的, 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也就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
特定行为即给付。

✪债的关系的特点 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Ⅰ.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Ⅱ .债是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Ⅲ .债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Ⅳ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
给支票

甲之妻
1、合同之债

买车付钱
2、不当得利之债
乙之会计
丙 丁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 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 简称为“债”。 ☆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之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 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 构成债的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 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 给付; 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 付; 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 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

理由:由于债权人设立债的目的是为满足自 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这种利益的载体,如货 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 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第五,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六,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 给付。 第七,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 义。 第八,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 偿)得到满足。



四、债的体系与债法 债是由特定的事实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的债 权与债务的法律关系。要使受法律约束的债的关 系最终解除(实现),债务人的给付是核心。所 以债一经形成,核心就是尽一切可能履行给付, 给付实现,约束解除。债法规范也正是围绕着 “给付”这一特定行为,建立了债法的和谐体系。 债的体系从理论结构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 分为债法总论,研究的是债的一般原理,针对的 问题是债的意义、债的本质、债的发生、债的类 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 等等。第二部分为债法各论,即各种具体的债,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 权行为之债和其他的债。

三、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 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 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 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共同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 主债和从债 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

二、债的本质
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 信用”。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 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 将来的期待。“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 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


三、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债法规范在物质利益从主体一方向另一方主体 的移转过程中得以实现,故称为“动态”的民法 规范。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 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债的概述
债的一般效力 债的保全 债的债权性担保 债的移转 债的消灭
债 权 总 论



甲向乙买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 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 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 ◦ 甲向乙购买车,成立买卖契约。买受人甲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 车,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 标的物。 ◦ 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 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甲得向已请求返还其所受 之利益。 ◦ 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 。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 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 。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

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 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 行为数主体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 务人)都为一人的债。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 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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