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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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课堂笔记整理授课教师:王文军上篇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民通》84th):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作为+不作为=给付注:给付是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之间有权请求的特定行为。
(包括行为和结果两部分,不以财产价值为限)(1)包含给付的行为和给付的结果。
(2)某些情况下不要求结果的发生。
(3)标的≠标的物(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有权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关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1、广义:除了个别的给付关系(如合同),还包括危险的告知等。
(结构复杂,随时间不断变化)注:合同履行后,可以说广义债的关系消灭,但它仍作为当事人保有各自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
2、狭义: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相应的债务。
二、债权的性质(一)债权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和给付标的物的支配。
(二)债权的本质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三、债权的法律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1)债权是目的(实质性权利),请求权是手段。
(2)请求权不仅仅会因为债权产生,也可由其他权利(物权、人格权等请求权)产生。
(二)债权是相对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涉他合同、预告登记等。
(三)债权具有相容性(相对于物权排他性):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
例:甲同时将某物卖给5个人,并签订买卖合同,则5个合同均成立并生效,甲同时对5个人负有债务。
例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th——普通动产一物数卖(四)债权具有平等性:请求不分先后。
1、数个债权同时对一个标的物发生时,无论债权关系成立的先后,其地位一律平等。
2、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根据职工工资>国家利益>普通债权的原则按比例受偿。
3、未破产时,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自由。
(五)债权具有期限性:罗马法把债权称作“法锁”,若永久存在,会限制债务人交易的自由,债权具有死亡的因素,目的达到了债权就消灭。
债权债务普法讲座

债权债务普法讲座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债权债务的普法讲座。
债权债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对我们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债权和债务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例如,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我们作为消费者就拥有了向商家要求履行债务的债权。
同样地,如果我们借款给他人,对方未按时偿还借款,我们作为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那么,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呢?首先,我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发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我们还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代理,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
而作为债务人,我们应当按时履行自己的债务,遵守合同约定。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我们应及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尽力寻求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发生。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债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债权债务的产生、履行、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陷入法律纠纷。
我还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常见的债权债务陷阱。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法,并注意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债权债务是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债权债务纠纷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增加大家对债权债务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全和保障。
谢谢大家的聆听!祝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避免债权债务纠纷,享受幸福和安宁的生活!。
债权法教学课件

(1)责任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是 强制实现此义务的手段,是债务履行的担 保,是债务法律约束力的体现;
(2)债务是从正面、积极的方面观察债务 人对债权人的义务,而责任是从反面、消 极方面观察之;
(3)债务与责任如影随形,例外时二者可 分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
债的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 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 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 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 无涉。
案例讨论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五节 债务与责任,及债上 的义务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A项给付 B项给付 CC项项给给付付
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民法债权法案

目的要求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债的移转 第三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四章 债的消灭 第五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目的要求 • 债权为现代大陆民法的基本范畴,法律构 造极为抽象,学习的难度较大。通过本编 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债权的功能与体系 、债权的一般理论、债权发生根据的主要 类型及其具体制度构造。同时,也应使学 生对现代债权法的新发展有所了解。 • 重点、难点 • 债权总论、债权的各种发生根据。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 (二)单纯之债、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 • 4、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定给付之 外的其他给付来加以代替的债。 • (1)和选择之债的区别:数宗给付是否并列待 选。 • (2)其本质为单一的给付,因而和单纯之债相 似。 • (3)效力上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一、依债之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类 • 3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纯当事人意 思决定的债。 • ( 1 )债的发生根据为双方或单方法律行为,是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结果。 • ( 2 )类型:合同之债和单独行为所发生的债如 捐赠、遗赠、悬赏广告等。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 • • •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连带之债 (2)连带之债的效力: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 A 、外部效力:又区分为有涉他效力的事项与无 涉他效力的事项。一般认为,就连带债务人而言 ,非基于个人关系而发生的事项,如清偿、债权 人受领迟延等,对其他连带债之当事人有涉他效 力; • B、内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与连带债权 人的份额分享请求权。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目的要求 • 本章为债法的基础,通过教学,应使学生对债的 概念与基本特征,债法的构成体系有基本把握; 理解债权与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内容,明确债权 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对债法作为任意法的特 点有一定认识,了解债法与物权法的结合关系。 • 重点、难点 • 债的概念与发生原因、债权的特点与内容、债务 与责任的关系。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及合同在债中的地位;掌握债的履行原则、条件和不履行的形态及后果;掌握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原则;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
如《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眼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我们要在两者的比较中理解债的特征: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而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突出《债权法》教学的特色,提高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法律应用能力

债权 法是法 学专 业 本科 生 的专 业课 , 也是 教 育 部
规定 法学 专业 l 4门核 心课 程 中 的一 门核 心 课 程 。在
VOl6 NO 2 _ . Ap . 2 0 r 01
突 出《 债权 法》 学 的特 色 , 高法 学 专 业本 科 教 提
人 才 的 法 律 应 用 能 力
牛 玉璞
( 沈阳工程 学 院 政 治法律 系 , 沈阳 1 0 3 ) 1 16
摘 要: 通过 阐述《 债权 法》 程性 质、 课 目的与任务 , 出《 权法》 提 债 课程在 法学 专业本科人 才培养过程 中的地位 、 用, 作
以及债权法的教 学 内容与基本要 求, 突出课程 的教 学特 色和教 学方法 的创 新, 以达到提 高学生知识 应用能 力的 目标 , 提 高法 学专业本科人才的法律应 用能力。 关键词 : 债权 法; 学方法; 教 应用型法律人 才 中图分类号 : 6 23 G 4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62—9 1 (0 0 0 0 1 0 17 67 2 1 )2— 22— 4
整 的是市 场交 易 中产 生 的 平 等交 易 行 为 ( 同 ) 合 法律
关系, 还调 整人们 在 日常 生 活 中所 产 生 的侵 权 法 律关 系 、 因管 理法律 关 系及 不 当得利法 律关 系 。 无
的债权 法理 论知识 指 导实 际生活 中具体 的债权 关系 问
题 和 法律 纠纷 。
债权 法属于 民商 法 的一 个 重 要组 成 部 分 , 国是 我 实行 民商合 一 的国家 , 为债 权 法 是 放在 民法 里作 统 作
债权法

第八章 买卖合同(2学时)。本章涉及买卖合同的几个重要问题,例如瑕疵担保责任、风险负担等。
讲授为主
由期中考试(30%)和期末考试(70%)构成。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The Law of Obligations is one of the compulsory courses of civil law. This course covers basic rules and theory of contract, tort, unjust enrichment and negotiorum gestio, as well as the common rules of all types of obligations.
教材
债法,崔建远、韩世远、于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第一版,978-7-302-23185-1;
教学大纲
本课程的目标是,让学生具备扎实的债权法基础,对于基本的理论框架、我国现行法上的基本规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熟练掌握针对具体案件寻找法律、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能力,并初步接触作为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草拟合同条款的技巧。
第一章 债权法概述(4学时)。本章主要涉及债权法的结构、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债的相对性等基本问题。
第二章 债的发生(一):合同(共16学时)。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本章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问题、合同成立(要约、承诺等)、合同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解释方法以及格式条款在成立、生效、解释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包括: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五节合同的解释、第六节格式条款。
论案例教学法在债权法课中的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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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 f r o n t = Q 一 > r e a r = NU L L ;
自2 0 世纪8 0 年 代 案例 教 学法 被 引入 中国 以来 ,其注 重 培养 学生 司法 实 践能 力 的优 点得 到 了广 泛认 同 ,已成 为 国 内法 学教 育所 不容 忽 视 的一种 区别于 传 统讲 授方 法 的新 颖 模 式 。2 0 1 1 年 的卓 越 法律 人 才培 养计 划 更是 凸显 了案例 教 学 法 在法 学教 育 中 的重要 地位 。这就 对 法学 教育 工 作者 提 出 了更高 的要 求 ,要 积极 探索 真 正实 现 案例 教学 法 本 土化 的有效 路径 , 而非 简单采 取拿 来 主义 。正所谓 江南 为橘 江北 为枳 ,发 端 于美 国 的案例 教 学法 有 其特 定 的产 生背 景 和条 件, 判 例 法 的法 律 传 统 是其 产 生 、 发展 、 完善 所 不 可 或缺 的 天然 土壤 。我 国因袭 的则 是大 陆法 系 的法 律传 统 , 以成 文法 为主要 法 律渊 源 。在借鉴 案例 教学 法时应 当结 合课 程特 点 、 课 程 结构 等 特性 而 因课 制宜 。债 权 法课 程作 为 民法 的重要 分支 , 旨在 调整 平 等主体 之 间 的动 态法 律关 系 , 与 民事 主体 的生 活息 息相关 , 具 有运 用案 例教 学法 的天 然优势 。可 以从 以下几 方 面人 手积极 发挥 案例 教学法 的优 势 。 将案例 教 学法 与传统 授课 方式 有机 结合 采 取 案 例 教 学 法 并 不 意 味 着 完 全 摆 脱 传 统 的授 课 模 式, 二 者各 有优 势 和不 足 。“ 案例 教 学法 不能 替 代 系统 的理 论 学 习 和课 堂讲 授 。” 【 l 究 竟 将案 例 教学 法作 为一种 辅 助性 l 的教 学手 段还 是 主要 的教 学 手段 ,应 当结合 课 程特 点 和 内 容 有 效协 调 。笔 者所 在学 校 的债 权 法课 程作 为专业 主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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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一)合同之债 —— 意定之债 (二)法定之债
以意思表示为债的内容
1、不当得利之债 2、无因管理之债 3、侵权之债
以法律直接规定为债的内容
二、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
(一)单一之债 —— 债之两方均为一人
(二)多数人之债 —— 债之两方中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
A
债
A’
B 甲方 —————— 乙方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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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 理解:债务具有义务之本质;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具有期限性。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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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客体
• 一、学理上的观点 • 二、给付: • 1、给付的概念 • 2、给付的要件 :合法、确定、适格 • 3、给付的形态
实用文档
第三节 债的分类
•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 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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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
请求权 相对权 平等、相容性 创设的任意性
物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排他性 物权法定
债权的基本属性
实用文档
债权的基本属性
一、债权是请求权 二、债权的请求权性质是本权请求权 1、债权自成立时起就成立了请求权 2、未届请求期限的债权不是期待权 3、债权请求权有两种形态 三、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中的一种
C
C’
实用文档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类型 概念 特征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 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的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 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 而为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 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
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
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 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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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概念
主体一方的数个 当事人之间,各自依 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 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 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 种情况。
一、债的概念
指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债务,还包 括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法上的债,不仅包括金钱之债,还包 括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债。
实用文档
二、债的法律特征
• 1、主体特定 • 2、客体(标的)是特定行为(给付) • 3、内容包含债权与债务 • 4、发生原因多样化
连带之债: A
A’
B 债权人 —————— 债务 B’
C人
C’
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
1、外部效力 2、内部效力
全额
追偿
A
A’
B 债权人 —————— 债务人 B’
C
C’
全额
实用文档
追偿
按份之债:
A
A’
B 债权人 —————— 债务 B’
C人
C’
按份债权
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
份额
追偿
A
A’
B 债权人 —————— 债务人 B’
C人
C’
不可分债权
不可分债务
全额
全额
A 不可以单独请求
B
债权人 —————— 债务人
A’ 不可以单独给付
B’
全额
全额
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只能是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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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类型
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概念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
债的一方或双
一人的债
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第三编 债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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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三章 债的履行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 因
第四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五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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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 。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
实用文档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
定
关系的意思
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定
典型 例证
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区分 的意 义
1、意定之债体现“意思自治”,法定之债的 发生根据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调整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实用文档
(三)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二)选择之债 —— 并列多个给付客体
债权人 ——————— 债务人
C项 1、选择权——履行的前提
(1)约定选择权 (2)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A项给付 B项给付 CC项项给给付付
2、履行不能——一个选项不能履行,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
(三)任意之债 —— 多个给付客体,有先后顺序之分
1、不发生选择问题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 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 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 部求偿关系。
*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同样要对其他当事人发生
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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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债的客体为标准
(一)简单之债 —— 一种给付客体
C
C’
份额
实用文档
追偿
(四)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又一种划分
可分之债:
A
A’
B 债权人 —————— 债务 B’
C人
C’
可分债权
可分债务
A
A’
可以单独请求
债权人 —————— 债务人
可以单独给付
B
B’
可分之债的效力: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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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 A
A’
B 债权人 —————— 债务 B’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 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 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 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 况。
特征
1、按份之债的各个债 权人或各个债务人只能按确定 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2、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 立的债集合在一起。 3、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关联 性。
实用文档
三、债的法律关系
•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 债务人。
• 内容:债权和债务。 •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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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2、履行不能问题,与选择之债相同
实用文档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