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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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

债权法总论观后感学完债权法总论,就像是在法律的大森林里走了一遭,看到了各种各样有趣又复杂的“树木”,也就是债权法里的各种规则和概念。

以前总觉得债权嘛,不就是别人欠我钱或者我欠别人钱这么简单的事儿。

可深入学习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多得像迷宫一样。

就比如说债权的产生,那可不仅仅是借钱这么单一的情况。

像买卖合同里,我把东西卖给你,你没给我钱,这时候我就有了对这笔货款的债权。

这就好像我在这场交易的舞台上,被赋予了一个特殊的“讨债”角色,而且这个角色还是有法律给撑腰的呢。

还有那些关于债权相对性的内容,感觉就像是给每个债权关系都画了个小圈子。

每个债权就像在自己的小天地里活动,一般不能随便去打扰别的债权关系。

这就好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房间,在自己房间里的事儿自己解决,不能随便跑到别人房间里去掺和。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就像法律有时候会给开个特殊通道,允许一些债权突破相对性,这就像是给这个小房间开了个秘密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可不是随便能开的,得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行。

债权的履行也很有意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候,就像是在完成一场特殊的任务。

有时候得按照规定的方式来,不能瞎糊弄。

就像你答应给我送一箱新鲜水果,你可不能给我送一箱烂水果还说自己履行了债务。

而且,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办事儿。

这就像是在告诉债务人:“你得有点良心,规规矩矩地把事儿办好。

”学习债权法总论的时候,那些案例也特别好玩。

比如说有个案例是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

就像是A欠B钱,B又欠C钱,结果B呢,自己不去找A要钱,还天天在那儿装穷。

这时候C就不干了,C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B直接去找A要钱。

这就像是C对A说:“你欠的钱虽然不是直接欠我的,但你看B那个样子,我只能来找你了,谁让你欠他钱呢。

”这种感觉就像是一场三角债的大反转,充满了戏剧性。

不过呢,债权法总论也有让我头疼的地方。

那些复杂的法律条文和各种条件限制,有时候就像一团乱麻,得花费好大的功夫才能理清。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一、导言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债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主要学习了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总结,我对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债权法所获得的知识和体会的总结。

二、债权的种类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债权分为绝对债权和相对债权两种形式。

绝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相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还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为自然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自然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购买、消费、借贷、租赁等;法人债权则是指债权人与法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三、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设立与满足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主体的合法资格、合法设定行为和具体的内容要求。

债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完成。

债权的满足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债权的满足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

四、债权的保护与救济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债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利息和违约金、债权物权保全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履行义务等。

债权物权保全是当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毁损或者隐匿债权物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①损害事实。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

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

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

②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

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③因果关系。

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

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2.损害赔偿。

①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②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

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③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

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

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

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

债权法期末总结债权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终结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本次期末总结将从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债权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债权的基本概念债权是指一个主体(债权人)对另一个主体(债务人)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权的内容。

债权人是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是指有义务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义务内容、权利内容和债权的限定要件。

二、债权的种类债权的种类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性质以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和其他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债权是指因为侵权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返还债权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得债务人不当获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其他债权是指不属于合同债权、侵权债权和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这三种类型的债权。

三、债权的设立和变更债权的设立是指债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行为取得债权的过程。

根据债权的不同种类,债权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

合同债权的设立是通过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来实现的;侵权债权的设立是通过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从而使其取得债权;不当得利返还债权的设立是因为债务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不当利益而形成的。

债权的变更则是指债权人在原债权的基础上对债权再行处分或变更的行为。

四、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和法定转让两种方式实现。

合同转让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经过受让人履行对价后,债权就转移到受让人名下。

法定转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是不需要通过合同订立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债权就可以自动转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最新债权法核心知识点
债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规范债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
1. 债权的定义和特征
-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获得支付金钱或履行其他义务的权利。

- 债权具有继承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和可供担保的特征。

2. 债权的成立和转让
- 债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关系和合法的标的。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订立、遗嘱继承、法律赋予等方式成立。

- 债权可以通过合同转让、对外转让等方式进行转让。

3. 债权的保全和执行
-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途径来行
使债权。

4. 债权的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 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5. 债权的消灭和终止
- 债权可以通过履行、抵销、转让等方式消灭。

- 债权的终止可以通过还款、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放弃等方式
实现。

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核心知识点,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对于债
权法相关事务的处理非常重要。

请在具体操作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

最新债权法重要要点一、债权的定义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可以是货币债权、物权债权或其他权利。

二、债权的产生和转让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产生包括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

合同债权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法定债权是法律规定的产生债权的情形。

债权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转移给第三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三、债权的种类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可以分为普通债权和特种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债权,特种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劳动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四、债权的主体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主体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承担债务的人。

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债权的保护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享有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

六、债权的终止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的终止包括履行、免除、赋予、转让、抵销、债务人破产等情形。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时,债权终止;双方协商解除债务,债权免除;债权人赋予债务人权利,债权终止等。

七、债权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最新债权法,债权法律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进行解决。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

在仲裁中解决债权纠纷,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

请注意,以上是最新债权法的重要要点概述,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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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三、债权的权能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四、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2】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因为种类物有可替代性。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以后才能履行。

①依债务人的行为特定②依当事人的合意特定7、单纯之债:指标的单一确定的债。

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依确定、唯一的给付履行债务。

8、选择之债:债成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在履行时转化为单纯之债#方法有三:【1】当事人约定【2】行使选择权【3】其他的标的出现履行不能9、按份之债【1】概念: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

【2】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②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③标的可分。

【3】效力:①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

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的义务。

②某一债权人所受领的给付超过自己应受领的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权人受领,构成无因管理,否则,超过部分,对债务人成立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

某一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负担的债务分额时,如果可认定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可成立第三人清偿。

否则,就超过部分,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

③就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例如迟延履行、履行不能等,对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2、连带之债【1】概念: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

【2】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①法定连带之债:A个人合伙债务B法人分立的C代理上的连带责任D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②意定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设定。

但默示不能成立连带之债。

【3】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①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②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③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即对于其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4】连带之债的效力①外部效力:对于连带债权而言,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同归消灭。

对于连带债务而言,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请求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

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推诿。

②内部效力指连带债权人之间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就连带债务而言,表现为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关系。

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的给付,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

此为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

五、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2、侵权行为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缔约过失6、单方允诺【单方允诺】1、概念: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又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

2、构成要件【1】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2】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3、主要类型【1】悬赏广告【2】设定幸运奖【无因管理】1、概念: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2、性质:为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构成要件A.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单纯的不作为不得作为无因管理的事务①须为合法事务②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③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④须为他人的事务【2】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保存、改良及利用),也包括处分行为。

B.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须仅为他人谋利的目的,管理人也可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

C.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D.不违反本人的意思【1】若违反本人意思构成侵权行为【2】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时,管理人出于公益的目的而为管理的,仍成立无因管理【3】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时,管理人可依一般社会观念推定意思。

三、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2、管理人负担的义务【1】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2】适当管理管理的方法应当有利于本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3】继续管理【4】报告义务3、管理人的责任【1】债务不履行责任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就其管理事务的行为故意或过失致本人损害时,应负担赔偿责任。

②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管理的场合,对本人造成的损害,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责任。

【2】侵权责任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时,应负侵权责任。

4、本人负担的义务【1】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而付出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同时偿还自支出时的利息。

【2】偿还必要债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本人应当予以清偿。

【3】赔偿损害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本人应当予以赔偿。

四、不法无因管理1、概念:不法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其管理违反本人意思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2】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3】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管理人管理事务或者在管理事务中的行为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

2、不法无因管理的效果1、不法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对此给本人造成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对于不法无因管理,本人可以主张享受其所生的利益,也可不主张享受所生的利益,对此,本人享有选择权。

【不当得利】1、概念: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

2、性质:为一种法律事实。

3、构成要件1、受益人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致他人受有损失3、无合法依据3、基本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4、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1、不当得利的返还主体2、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1】返还原物【2】折价返还3、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善意受益人对返还不当得利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恶意受益人所返还的不当得利不仅包括受领时所得的利益,还包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就其受领的利益,还应当附加利息。

如返还仍不能填补受损人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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