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法律解读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新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最系统的民法典,其中以债权法为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新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为读者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际应用。
一、债权的定义和种类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追索权。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给付、实现约定的利益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等情形下,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根据债权的性质,可分为人身债权和财产债权。
按照债权人行使的方式,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合同债权。
根据债权的来源,可分为民事债权和行政债权。
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但应当依法履行清偿顺序和抵押担保等责任。
债权转让的方式、时效等方面,新民法典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债权的保全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护其债权不受侵害。
同时,在债务人违约或者发生破产等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回其应得的债权。
3.债权的放弃和变更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应当符合新民法典的规定。
在债权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债权人可以对债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当经过债务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定程序。
三、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了但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的代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代位履行。
新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抵押人代为履行债务。
四、保证和担保保证和担保是民法中常见的债务保障方式,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
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履行债务能力提供信用支持,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而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侵入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金等方式。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

债权法学期末总结一、导言债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设立、转让、消灭以及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债权法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交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主要学习了债权的种类、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保护与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系统地学习和总结,我对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债权法所获得的知识和体会的总结。
二、债权的种类在学习债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债权分为绝对债权和相对债权两种形式。
绝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相对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还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主体属性划分为自然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自然人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购买、消费、借贷、租赁等;法人债权则是指债权人与法人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了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
三、债权的设立与满足债权的设立与满足是债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债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债权主体的合法资格、合法设定行为和具体的内容要求。
债权的设立可以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完成。
债权的满足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
债权的满足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合同约定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实现。
四、债权的保护与救济在经济交往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纠纷。
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债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利息和违约金、债权物权保全等方面的内容。
债权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履行义务等。
债权物权保全是当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毁损或者隐匿债权物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基本知识

债权法基本知识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
了解债权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处理债权关系、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主体、债权的产生和变更等内容。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债权法是指规定债权的产生、行使和归因等法律规则的法律体系。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对特定债务人主张一定给付或者做某种行为的权利。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
二、债权主体债权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债权的产生债权的产生主要有合同债权和非合同债权两种情况。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通过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合同债权中,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提供租金等。
2. 非合同债权非合同债权是依法产生的债权,不需要通过合同来确认。
包括侵权责任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例如,当他人因过失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时,我们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债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债权的变更债权的变更主要包括债权的转让和债权的债务。
1. 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让与、债权的附属权利和债权的合并等方式实现。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2. 债权的债务债权的债务是指债务人通过履行给付义务、履行行为义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方式,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消灭。
当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失去对债权的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再承担债务责任。
五、债权的保护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要义之一。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等方式来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和财产关系变得日益复杂。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债权法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入手,探讨债权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一、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债权法是指规范债权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凭债权主张权益,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有偿债务履行、诚实信用等。
在民法典中,这些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债权关系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债权的产生和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产生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或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
在合同约定和法定情形下,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债权人与受让人的一致意愿以及法律规定来实现。
债权的产生和转让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促进了债权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三、债权的履行和保护债权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债权人获得相应权益的过程。
民法典对债权的履行作出了详细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对债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包括合同的解释和效力、债权的转移与继承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四、债权的实现和追溯债权的实现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债权的过程。
当债务人无力或者拒绝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追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
债权的实现和追溯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活动的进行。
五、债权法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债权法的规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债权法规范了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一、债权法的定义与特点债权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债权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而债权关系则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关系。
债权法的基本原理,是指支撑债权法制度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经验,是判断和处理债权关系的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权的有效实现。
债权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法是一种公法和私法交叉的法律制度。
公法性体现在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和监管,私法性则体现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私人权利关系。
2. 债权法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
在实践中,债权关系不仅普遍存在于民事活动中,也涉及商业活动和经济往来,因此债权法常常与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相互交叉。
3. 债权法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债权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二、债权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自愿原则:债权法认为债权关系应该是自愿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的自由和平等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产生和履行。
2. 充分保护原则:债权法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应有的利益和偿付,同时也要合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债权法倡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往,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交易诚信。
4. 有偿履行原则:债权法主张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完成支付义务,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5. 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强调债权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不得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序良俗等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原则。
三、债权法的基本内容债权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的主体和客体:债权法规定了债权关系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主体,债务人则是承担债务义务的主体。
2. 债权的产生和灭失: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产生和灭失的条件和方式。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

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随着我国新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债权法作为其中的一部法律,经历了一系列重要变化。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变化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债权法的重要变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新民法典债权法对于债权主体的界定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一变化相对于旧债权法,将债权主体范围拓展了,为各类主体享受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新债权法还加强了对债务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债务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受救济的权益。
二、债权的成立和转让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和转让进行了一系列的变化。
首先,新债权法对债权的成立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强调债权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求债权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确定。
这一变化有助于明确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债权关系的形成过程。
其次,新债权法对债权的转让进行了改革和严格管理。
根据新法规定,债权可以以合同方式进行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一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非法债权转让的情况发生。
三、债权的履行和保障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履行和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债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并且要求债务人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债务履行。
这一变化强调了债务人的履约责任,促进了债权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新债权法还对债权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担保债权,新法规定了担保方式的类型和担保权益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担保的法定范围和担保的履行义务。
这一变化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手段,有助于降低债权风险,提高债权人的信心。
四、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新民法典债权法对债权的追索和救济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根据新债权法,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行使债权,对债务人进行追索。
同时,新法规定了救济的程序和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公正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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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七讲无因管理●案例导入:试分析下列五例,明辨其异同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尝试由此建立“无因管理制度”的体系结构:●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与丙。
●乙有A屋,有意出租,但乙因病住院不能亲自处理,甲知其事,乃以乙的名义出租与丙。
●乙有A屋,预定外出1年,雇甲看管。
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仍将A屋出租与丙。
●甲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的A屋与丙。
●甲误把乙所有的A屋当做其父的遗产,出租与丙。
●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发展1、起源:此项制度源自罗马法,无因管理在古罗马时代发挥了重大的社会作用。
由于交通通信不便利,古罗马的交通通信远远不能和今天相比,人们对于财产的管理,往往不能亲力亲为,而且不能立即和他人订立委托合同或其他契约以从事管理。
所以用无因管理制度来弥补不足。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我们在罗马法中找到了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记载,其被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
罗马法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行为。
(准契约,即当事人间虽没有协议,也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关系的情况,其法律效力和契约相同。
)盖尤斯(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在《论行省告示》第三编指出,如果一个人在另一个人不在并且不知道的情况下管理了他的事务,无论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支付了必要的费用,还是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向他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均因上述管理行为而享有诉权。
当事人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诉讼成为无因管理之诉。
在《法学阶梯》中,对无因管理有这样的阐述,在某人管理不在者之事务的情况下,在他们间相互产生被称为无因管理之诉的诉权。
事务被管理者对管理人享有直接诉权,而事务管理者享有对待诉权。
其事务被管理人的人,即使不知情,也受债的约束。
2、发展阶段:无因管理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偏重保护本人利益阶段。
罗马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个阶段:兼顾管理人利益阶段。
在保护本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管理人的利益。
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无因管理制度本来是对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管理人予以保护为目的一种制度。
第三个阶段:注重公益阶段。
无因管理对社会整体发生正面的积极功能。
尽管无因管理不是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也不承认私人意思自治。
但我们也要尊重社会所倡导的相互提携、相互扶助的社会理念。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292条规定,“如一人,即管理人,未经授权,为保护他人,即所有权人的利益而管理人他人事务,所有权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基于合乎情理的相信对该行为表示同意的,该行为为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我们教材中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试分析如下案例:甲见邻近房屋失火,即持灭火器前往救助,身负重伤。
试问:1、设甲之救火徒劳无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2、设该屋系乙所有,出租与丙,设定抵押权与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并已出卖与庚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对何人成立无因管理?3、设甲救火之目的,亦在于避免自己的屋子遭受波及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4、设救火者,系某市的消防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5、设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无因管理?6、设甲救火之后,得知该房屋是其父留给他的遗产,能否成立无因管理?7、设甲救火之初,就已得知该房屋是其父留给他的遗产,能否成立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本身是事实行为(不以管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为必要),但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救助溺水之人,收留迷途之幼童;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购买物品、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为人保证等。
管理事务是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本人的名义为之,其以本人的名义为之时,尚可能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
(须注意的是:无因管理重在管理事务本身,目的是否达成,与无因管理的成立无关。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1、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对于他人事务,我们通常在客观上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加以判断,如清偿他人债务、修缮他人房屋等,但若事务本身无法依法律上的权属判断,我们应依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判断。
如承租房屋、购买演唱会门票等(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2、管理人须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为他人”管理事务)这是无因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要件,所谓“为他人”是指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该他人。
注意1:为他人尽该他人的义务,也属为他人管理事务。
如对生者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对死者的殡葬等注意2、管理人无认识本人的必要。
如甲误认迷途的A犬为乙所有,加以收留时,对于乙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对该狗的所有人丙,则可成立无因管理。
注意3、无因管理的本人,可以为多数人。
如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即送丙赴医院救治,于此情形,可认为甲有为乙及丙管理事务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注意4、可兼为自己利益。
通说认为:为他人意思与为自己意思可以并存,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前者如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治病支出医药费、消防队从事救火行为、警察救助遭遇灾难的人,乃尽法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后者如甲受乙委托与乙的债权人丙订立保证合同,甲代为履行乙的债务时,是尽合同上约定的义务,对乙及丙均不成立无因管理。
思考题:1、甲刈除相邻乙之越界之果树枝,可否成立无因管理?是否构成侵权?孳息的所有权归谁?2、甲请乙医生为其妻子丙治病。
乙医生可否以甲无钱而转向丙依无因管理请求其所支出的费用?3、甲乙不慎驾车撞伤丙,设甲对丙履行损害赔偿债务后,可否对乙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应分担的部分?●第三节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可分为法律上的义务和无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又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赡养老人的义务,约定义务如各种合同义务,委托、雇佣等;无法律上的义务又分为为他人和为自己,为他人即真正无因管理,包括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为自己即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案例一:3岁幼童某甲迷途,乙加以收留。
然甲童身体不适,乙为甲求神拜佛治病,未及时求医诊疗,耽搁致甲病情加重。
案例二:甲之邻居乙,以卖鲜鱼为业,每晨必担鲜鱼赴市,,某日乙将房屋锁好,置一担鲜鱼于户外,而人不知何去,久未归来,时烈日当空,鲜鱼有腐烂之虞。
甲遂雇车送鲜鱼至市设法售卖。
然甲以远低于市价出售鲜鱼。
●一、真正无因管理之-----适当的无因管理案例:时届严冬,寒流过境,报社记者某甲清晨下班回家途中,在迎泽桥上见某乙跳河自杀。
甲颇识水性,即跃入水中,挣扎良久,救乙上岸,雇计程车送乙前往附近医院医治。
甲支出车费及医院挂号费用共计1000元,衣裤干洗费300元,并以自己名义雇佣“欧巴桑”为必要之照顾,费用2000元,迄未支付。
甲本患感冒,因河水冰冷,转成肺炎,支出医药费4000元,3天不能上班,减少收入2400元。
又某乙所戴名贵钻戒手表,被甲于救助中不慎扯落河中。
试问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一)适当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成立无因管理;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注意:(1)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清偿他人之债,通常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但倘若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或有其他抗辩权存在时,是否还构成无因管理?(2)若甲代乙缴纳税款、代缴罚款、代乙修缮危房可否成立适当的无影管理?(3)乙遗弃其妻,贫病交迫,甲为其妻寻医救治,供给食物,可否对乙构成适当无因管理?●(二)适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或虽违反其意思,但系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或其意思违背公序良俗)者,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发生法定债的关系。
如甲宅失火,乙破门入内救火,虽侵害甲的所有权,仍不成立侵权行为。
2、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权利者,侵权行为仍可成立。
如甲代收乙的包裹,虽不成立侵权行为,但甲因过失毁损包裹内的物品时,应构成侵权责任,要与无因管理债务不履行责任发生竞合。
3、不成立不当得利须注意的是:适当的无因管理乃本人受有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如甲为乙修理遭受台风毁损的屋顶,乙虽受有利益,致甲受损害,但以无因管理为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甲仅能请求乙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管理人的义务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
若未尽此项义务,致本人遭受损害时,应依债务不履行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1)甲收留迷失之孩童乙,其管理事务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管理事务的承担),乙突患病,甲求神拜佛,延误病情。
其管理事务的实施,不利本人,管理人甲有可归责的事由,应负赔偿责任。
(但甲仍可请求偿还其收留乙所支出的费用。
)(2)甲见乙所有的房屋遭地震毁损,以自己的名义雇丙修缮,丙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拆除具有古董价值的房檐,施工不当,致屋顶漏水,毁损乙的书籍。
丙是甲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甲应依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对乙负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如救溺水之人不慎将手表扯落水中。
反之,如救火之际,任意将名贵瓷器投掷户外,以致毁损,则具有重大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又如,甲与乙有隙,乘救火之际,毁其物品,即存有故意,须负赔偿责任。
2、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1)通知义务管理人违反通知义务,应依债务不履行承担责任。
(2)计算义务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等,应交付本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与本人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等。
●(四)管理人的权利(本人的义务)1、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必要为限,并可请求自支出时起的利息)2、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如甲以乙的名义招丙修缮房屋)3、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与管理事务间须有因果关系)●二、真正无因管理之-----不适当的无因管理案例:某甲与某乙相邻而居,素和睦,时常相互协助。
在乙出国探亲期间,适逢台风来袭,乙原居住的房屋遭受严重毁坏,甲以自己名义雇工修缮,支出必要费用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