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解析
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XX公司股东)2018年6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并由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XX银行按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至2019年6月贷款到期时,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多次催收无果,XX银行遂将XX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XX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 李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基本事实:2018年6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但开发商仅支付了8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2.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开发商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债权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某个体工商户。
2019年,张某与李某因一笔债务纠纷诉至法院。
2018年5月,张某为筹集资金,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一年。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同年6月,张某按照约定将借款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张某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按时还款。
至2019年5月,张某累计欠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
李某多次催促张某还款,但张某始终无力偿还。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应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张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上限。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月利率为2%的利息的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万元;2.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张某负担。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法律债权纠纷,涉及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
以下是本案的评析:1. 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
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2. 利息的计算方式: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法定上限。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月利率为2%的利息的主张。
3. 违约责任:张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债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剩余50万元货款约定于2011年3月支付。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0月收到乙公司供应的货物,经验收合格。
2. 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1月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
3. 原告甲公司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4. 被告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2.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四、法律分析1.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
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率,因此,法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乙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
法律关于债权债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
2016年6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讨无果。
2017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归还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
王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某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利率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月利率为2%,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相应的利息。
4. 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权债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在30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退还保修金。
2012年5月,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开发商验收合格。
然而,在开发商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保修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开发商验收合格,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至于保修金的问题,由于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建筑公司应退还保修金,故建筑公司无需退还保修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工程款人民币5000万元;2. 开发商应支付建筑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3. 建筑公司无需退还保修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纠纷:本案的纠纷源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2. 违约行为:开发商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诉讼时效:建筑公司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不丧失实体权利。
债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8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年利率10%,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9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日期等内容。
2019年9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合同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张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鉴于张某的违约行为,法院判决:(1)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2)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支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借款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了借款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债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债权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债权法律案例,我们将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名称: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发货,但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以及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尽管甲公司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2)甲公司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等。
因此,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货款。
同时,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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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的批发点。
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的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确定甲为眼角膜穿孔。
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愿意赔偿甲的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厂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
共计5万元。
问题1、啤酒厂的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2、啤酒厂是否应对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啤酒厂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
因此,受害人甲请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赔偿,一是侵权损害赔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会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合同法》规定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订立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啤酒。
由于啤酒厂的行为造成了甲左眼角膜穿孔的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花费了大量的金钱。
甲或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啤酒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依照《民法通则》要求啤酒厂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请求权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
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有区别。
这区别主要表现在:(1)构成要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合同的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且无免责事由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
(3)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非财产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
(4)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案件的诉讼中,受害人应就对方有违约行为提供证据。
如果有损失,应就损害的大小以及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除此不需要其它证明。
违约人要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应该提供自己没有违约的证明,或者证明自己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
否则,违约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要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该侵害系侵害人行为所致。
对于过错责任,侵害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来使自己免责。
对于无过错责任,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对方无关,或者对方是由于他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受害。
否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正是因为在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有重大差别,当事人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影响很大,甚至决定其是否能胜诉。
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途径追究对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1000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于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分析:(1)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2)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理由在于合同法第163条规定。
(3)损失由乙承担,根据在合同法第142条规定。
(4)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乙未取得牛4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此时,乙为无权处分人,乙与丁签定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为效力待定合同。
(5)丁能够取得牛4的所有权,丁为善意取得牛4之人,丁不知甲保留所有权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乙已支付牛4给丁。
(6)租赁协议有效:租赁协议符合合同法规定,乙无所有权不妨碍其租赁牛5给戊使用。
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其归属于乙所有。
根据在于合同法第163条。
【8】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
同年6月山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参考答案: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9】2007年1月1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已被抵押,合同履行了6个月后,法院通知承租人,该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因无法尝还贷款,债权人起诉,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拍卖所得用于尝还债务。
2007年9月该房产被拍卖,法院下达了文书将该房产所有权判给第三方,于次年(2008年)5月份办完房产证交接手续。
之后并未与承租人签定任何租赁合同,也未及时处理租赁后续事宜。
2008年10月新房主找到承租人索要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的房租,承租人以原合同没有终止且并未与新房主签定任何协议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对新房主的受益日期表示疑义。
资料:房屋至被拍卖后,原房主(出租人)已无法找到。
问题:1、新房主的受益日是法院判决书时间还是房产证办理的时间2、承租方可否拒绝新房主的付款要求3、新房主是否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后续事宜该如何办理解答:1、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来确定所有权取得时间。
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承租人不得拒绝新房主付款请求。
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但因房屋所有权已归新房主,所以承租人应向新房主交付租金。
3、根据房屋买卖不破租赁之原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对新所有人具有拘束力,所以,新房主不得解除合同。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终止,但承租人与新房主之间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0】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假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谁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3)如果庚公司因承运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4)假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解答:(1)不能。
(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时合同已成立,并同时生效。
(2)甲公司。
根据第242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甲公司是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乙公司索赔,追究违约责任。
(3)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运输合同由乙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
(4)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符合要求的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因此该损失由委托人甲公司承担。
【11】200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
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200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
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支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200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运抵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