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期末复习·
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债权法期末复习总结

债权复习纲要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各种侵权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所共同具有的条件。
①损害事实。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遭受的客观结果。
所造成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害他人人身引起的物质财富的损失,二是精神财富的损失。
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损害具有量和质上的可补救性,二是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三是损害的后果和范围是可确定的。
②违法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行为具有应受谴责性。
其中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在判断是否违法上,采用结果不法说,除有阻却违法事由外,对权利侵害的结果即构成违法。
③因果关系。
指自然界中,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与结果这种客观存在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第二,必须明确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第三,必须正确认识因果关系表现的多样性。
第四,必须把原因和结果区分开来。
第五,必须分析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④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自己写)2.损害赔偿。
①过失相抵原则。
又称为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需减少或免除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而并非指双方的过失相互抵消。
②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中均可适用。
既适用于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也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③构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须过失行为。
第二,受害人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之间有因果联系。
第三,受害人哟哟过失相抵能力。
④内容。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减轻和免除惩罚。
在无过错责任中,同上。
⑤法律效果。
第一,加害人可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可以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特殊侵权责任动物致害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被害人有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债权关系中,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A. 获得利益B. 支付利息C. 履行债务D. 承担风险2. 下列哪项不是债权的特点?A. 相对性B. 可转让性C. 可分割性D. 不可转让性3. 债权的消灭原因不包括:A. 履行B. 抵消C. 免除D. 债权转让4.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A. 起诉B. 强制执行C. 放弃债权D. 债务人破产5. 债权转让需要:A. 债务人的同意B. 第三方的同意C. 债权人的同意D. 法院的批准6.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A. 任何时间B. 约定的期限C. 债务人破产时D. 债权人破产时7.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A. 继续要求履行B. 放弃债权C. 出具履行证明D. 起诉债务人8. 下列哪项不是债权的保护措施?A. 诉讼B. 仲裁C. 强制执行D. 债务人自愿履行9. 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哪些行为进行抗辩?A. 债务人的履行B. 债务人的违约C. 债务人的破产D. 债务人的抵消10. 债权的履行方式不包括:A. 金钱支付B. 物品交付C. 劳务提供D. 债务人的死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债权转让的条件。
2. 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
到期后,甲未偿还,乙多次催讨无果。
请问乙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2. 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货物送达后,丁公司发现丙公司已破产。
在此情况下,丁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四、论述题(每题30分,共30分)请论述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债权的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C2. D3. D4. D5. C6. B7. C8. D9. B10. D二、简答题1. 债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债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债权法的学习和理解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社会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
为了检验学生对债权法的掌握程度,下面将提供一些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以期帮助学生更好地复习和应对考试。
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债权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自愿原则B. 保护当事人自主意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无偿原则2. 债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方面?A. 债权人的权利B. 债务人的义务C. 债权的标的物D. 以上都是3. 下列哪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A. 债务人违约情况下B. 债务人无力履行情况下C. 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情况下D. 以上都是4. 债权的转让是指:A.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B.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C.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发生变化D.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变化5. 下列哪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免除履行债务?A. 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B.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C. 债务人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D. 以上都是二、简答题1. 请简要解释债权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约定,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使得债权关系的形成和变更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
同时,平等自愿原则还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有不公平的行为。
2. 请列举债权的种类。
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知识产权债权、债权的利息、债权的违约金等。
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一种,指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
实物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量或者一定价值的实物作为债务的履行。
知识产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额或者提供一定利益作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债权的利息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
债权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1、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而有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保证期间:——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保证责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即可免除保证责任。
6、先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7、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或存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或可能,则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
8、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赖于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9、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0、抵销:——指二人互负同种类的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所负债务之清偿,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归于消灭的行为。
11、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1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合同。
13、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资金的合同。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近年来,债权法成为法学领域的热门话题之一。
债权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针对债权法的相关内容,提供一份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帮助读者巩固对该法律领域的理解。
试题一:根据债权法的规定,简要解释以下概念并举例说明。
1. 债权人和债务人2. 债权物和债务物3. 债权的种类答案:1. 债权人指是依法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指有偿还债权人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例如,A借给B一万元钱,B作为债务人,A则是债权人。
2. 债权物指债权的客体,可以是金钱、动产、不动产等。
债务物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并由债权人享有的物品。
例如,A借给B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就是债权物,B则作为债务人要履行归还汽车的债务。
3. 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特定物债权、确定债权、用户债权等。
金钱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金钱的债权。
特定物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品的债权。
确定债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债权的情况,例如租赁债权。
用户债权是指债权人是特定用户的债权。
试题二:根据债权法的规定,简述以下债权的取得方式:1. 债权的原始取得2. 债权的衍生取得答案:1. 债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债权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合同是最常见的取得债权的方式,当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获得订立合同的法律权力,债权得以形成。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债务人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债权人可能通过追偿来获得债权。
无因管理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债权人为债务人管理、保管财产或者支出费用等,产生债权。
2. 债权的衍生取得是指债权的转让、继承和诉讼等方式。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以合同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的继承则是指债权人因死亡而继承人获得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后,原债权人即不再享有该债权。
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
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的性质1)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2、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债的内容——(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判断正误,正确的写“正确”,错误的写“不正确”,并说明理由(每个题2分,共20分)10个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个题1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前边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10个
三、多项选择(每个题2分,共10分,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下列表格中)5个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问题。
2.检索抗辩权:又称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任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3.简单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债务人只能就该项标的给付,债权人也只能受领该项标的的给付,双方均无选择余地的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4.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给付是一方将其财产利益转移个另一方。
5.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6.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7.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指以确定行为人承受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8.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9.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五、简答(共5个小题,每题6分,共30分)
1.无因管理与代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代理行为也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同点。
但是二者有如下不同:第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代理行为则是代理人在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第二,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管理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该意思不是效果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表示出来;代理行为的进行,需要代理人有将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简称为代理意思,该意思为效果意思,必须表示出来。
第三,代理问题适用有关代理及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无因管理则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债法规定。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内容不同。
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另一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要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对合同成立的作用不同。
要约一经生效,则受到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则是产生对方向其发
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③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同。
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人只享有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要求行使撤销权和撤回权,而不得随意单方消灭要约。
要约邀请则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④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
要约邀请则不同。
3.比较连带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一定为数人,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①一方获得利益。
即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的增加。
②他方受到损失。
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以及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③获得利益与受损失直接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条件。
5.押金与定金的关系
二者均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给付对方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
区别:①定金的交付通常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
(2分)②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给付义务,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从合同的给付义务。
(2分)③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能超过法定的比例。
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1分)④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效力(1分)。
6.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产生新的债务负担。
②二者主体变更不同。
免责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成为债务人。
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由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原债务。
7..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竞合的条件
二者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而取得利益的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
在实践中,因为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主要有无权有偿处分、非法出租、非法使用并收益、侵害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以及对某些人身权的侵害等等。
二者竞合的条件:①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
如不是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则仅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他人的损害,则仅构成不当得利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②受益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
获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积极取得利益,这主要是财产利益的增加。
二是行为人消极取得利益,这是指行为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的情况。
③第三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8.简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⑴归责原则不同。
⑵举证责任不同。
⑶违反义务不同。
⑷诉讼时效不同。
⑸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
⑹责任方式不同。
⑺责任范围不同。
⑻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⑼诉讼管辖不同。
9..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不同。
①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在所不问。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②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对于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历,就推定为有恶意。
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连带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主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债务如何、债务转移有效的条件
主债权转让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责任如何
紧急避险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责任由谁承担
公平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
知识要点:○1、《侵权责任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担保法》第22条规定:(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28条: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法》第23条规定:(债务人承担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7债务转移的有效条件:
1)经债权人许可。
2)经保证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