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
备注:1、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2、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方式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时间推断:1500-2000元/具;致伤(死)物认定:800-1200元/件;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200元/件;死后个体识别:2000-2500元/具。
热门城市:张家口律师济宁律师常州律师宿州律师呼伦贝尔律师云浮律师巴彦淖尔律师鸡西律师扬州律师现今,因人们生活中各种所需,各种鉴定机构营运而来。
当我们准备前去做鉴定时,不妨先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准备。
下面我们以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最新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房产司法鉴定的各类事件逐渐增多。
因此,熟悉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显得越来越有意义。
那么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究竟有何不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房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川价发〔2004〕271号的要求,四川房地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6‰来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的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司法会同省物价局确认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房产估价司法鉴定中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存在的问题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的案件后按照法院的要求完成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依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评估机构以往是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再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但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时常出现困对鉴定结论或对案件判决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交纳的启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交将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戚院要求涉案的当事人向评估机构先期预交部分评估费用,待评估机构的正式报告发出前交清剩余评估费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决定降低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等部分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二、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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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11月24日川价发〔2004〕271号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
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
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
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
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