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doc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doc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doc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的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估算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4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

(240-100)万元×0.7﹪=0.98万元合计收费=1+0.98=1.98(万元)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收费标准

注:如工程造价为320万元,计算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如下:100万元×4.0‰=0.4万元(320-100)万元×3.8‰=0.836万元合计收费:=(0.4+0.836)×1.25=1.545(万元)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 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项目建设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于1999年公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明确了“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系数”、“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并规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投 5亿元资 3000万元1亿元—510亿元—50亿元以咨—10亿额询—1亿元亿元 50亿元上 `项元 目 1、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告 3、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 5-10 10-15 15-20 20-25 25-36

告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以上表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3 1、石化、化工、钢铁 1.2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 化纤 1.0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 空、航天、兵器) 0.8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7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咨询人员职级工日费用标准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1000万元以下 1000万元-3000万元资项额目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5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 10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15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一、项目建设前期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于1999年公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明确了“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以及“调整系数”、“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并规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元) 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工程咨询人员日费标准(单位:元)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招标前期咨询、协调签订合同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我国现行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三、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

最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A

最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 通知 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 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

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2.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 万元以下部分(含10 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 元的每件按5,000 元收取; (2)10 万元至50 万元部分(含50 万元)为7%-9%; (3)50 万元至100 万元部分(含100 万元)为6%-8%; (4)100 万元至500 万元部分(含500 万元)为5%-7%; (5)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含1,000 万元)为4%-6%; (6)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部分(含2,000 万元)为3%-5%; (7)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部分(含5,000 万元)为2%-4%; (8)5,000 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 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2020最新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2020最新国家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附件: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 单位:元 1、高级专家 800—1000元/日 备注: 2、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元/日 3、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400—600元/日 4、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200—400元/日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估算投资 项目 500万以下 500-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5— 2.5 2.5—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5—4.5 4.5—10 8000元 5.5折 5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5 1.5—3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2—4 5000元 5.5折 5折 估算投资 咨询评估项目 3000万 元-1亿元 1-5亿元 5-10亿元 10-50亿元 50亿元以上 备注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对于构成或工艺等较复杂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 由可研报告编制单位免费编写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5折 5折 4.9折 4.9折 4.8折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4-8 8-12 12-15 15-17 17-20 不评估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5折 4.8折 4.8折 4.8折 4.8折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14】85号)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 时间:2014-08-26 13:50:22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作者: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建委、市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市政局),韩城市物价局、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经发〔2012〕10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4日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监督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物业环境、硬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管调发[200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3]1号2003年1月7日) 各设区市(不含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电力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农电局,各有关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要求,将网内有关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略阳电厂(4#、5#机组)0 .27元,地

方小水电、小火电0.26元。 2、核定新投和改制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国华神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02元,杨凌燃机热电厂0.40元,秦岭(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元,石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坝水力发电公司0.27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对应的上网结算电量见附件七。 二、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等问题,在清理原有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将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调整后的电网销售电价见附件一、二。 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由用户自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三、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后,峰谷分时电价、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三、四、五。 按照国家计委要求,这次销售电价调整后,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省上统一下达。各市、县价格水平详见附件六。 四、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均从2003年元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中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规定为准。 五、地方小火电、小水电上网电量的电费仍由各电厂(站)直接与省电力公司结算。除供电部门按规定向地方小火、水电厂(站)每千瓦时收取2厘的调度管理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六、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附件二: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80%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2005〕248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收费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费秩序,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境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及公示牌(栏)的监制工

作,并将市级收费公示工作负责人名单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局(物价检查所)。 三、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推行公示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本《办法》。各单位在实行收费公示的同时必须公布本《办法》,以便于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对逾期未实行收费公示和违反公示实施办法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曝光。 五、中央及省属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于7月15日前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文件复印件并按规定格式填报《收费公示表》和《收费公示备案表》报送省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报送《收费公示表》时须附软盘。 各市、县(区)收费公示资料报送工作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字费[2000]23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2.25 【实施日期】2000.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 (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也可与委托人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法律顾问聘应合

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 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号文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 计委号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国家计委1283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2012]149号)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附件所 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得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厂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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