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情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决书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伟铭。
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以成检刑一诉字(2009)第085号起诉书,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东、尹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伟铭及其辩护人施俊英、陈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伟铭自2008年5月购买一辆别克轿车以来,一直无驾驶证上路行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的记录。
2008年1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楼送其父母前往火车北站,后又继续驾车沿成龙路前往龙泉驿区。
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伟铭在成龙路“蓝谷地”路口从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尾部。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孙伟铭为逃避处罚不顾公共安全,立即高速驾车往龙泉驿方向逃逸,并在窜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l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川A43K66别克轿车不能动弹。
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驾驶员张景全、乘客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死亡,代玉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孙中海案件相关法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中海,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我国某市。
2007年,孙中海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孙中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2010年,孙中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6年,孙中海因“错案”被改判无罪,释放。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一:强奸罪2007年,孙中海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提取了孙中海的毛发样本,经过DNA鉴定,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毛发样本不符。
然而,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有限,鉴定结论未能排除孙中海的嫌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孙中海犯有强奸罪,故作出无罪判决。
2. 案件二:故意伤害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孙中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被害人指认孙中海在酒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孙中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3. “错案”改判2016年,孙中海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
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遂改判孙中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件引发的法律事件1. DNA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孙中海案件中,DNA鉴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案提醒我们,DNA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准确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DNA鉴定技术起步较晚、应用范围有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孙中海案件中,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
这反映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
3. 证据规则的完善孙中海案件中,原判决因证据不足而认定事实不清。
这提醒我们,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
一方面,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要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参公人员醉驾不开除案例

参公人员醉驾不开除案例
一、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代忠平酒后驾驶问题。
2021年7月11日,代忠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检测,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2022年1月24日,代忠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
代忠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市安全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郭前征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30日,郭前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检测,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2021年7月23日,郭前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

【孙林海危险驾驶案】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文徐振华朱荩黄辛▍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林海,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捕前在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工作。
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林海犯危险驾驶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林海至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新城苑20号501室章月方家中吃晚饭。
当晚20时许,孙林海驾驶牌号为苏BV2363的小型汽车从前洲街道娱乐城沿堰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石路口西侧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碰擦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内程德林驾驶的牌号为苏JCH423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苏JCH423小型普通客车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损坏。
20时23分许,无锡市公安局1 10指挥中心接到程德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孙林海有醉酒驾车嫌疑。
21时40分许,民警将孙林海带回交警中队,对其做酒精含量呼气测试。
经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24.9毫克/100毫升。
21时54分许,孙林海未经许可擅自离开交警中队,并于22时许被民警抓获,后带回交警中队抽血取样。
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林海血样被送至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
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 61毫克/毫升。
2013年1月7日经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孙林海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 57毫克/毫升。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林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林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林海不服,提出上诉。
孙林海及其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书确认的多名证人关于其饮酒的证言相互矛盾,且与相关书证相矛盾: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事后所做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的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两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中的检材与实际提取过程有矛盾,因此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宣告孙林海无罪。
关于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词

关于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词本人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孙伟铭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伟铭醉酒驾驶案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材料,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并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动机首先,本案被告在事发前是一个积极上进、工作出色,有爱心和同情心的年轻人。
他打两份工每天工作十余小时,并且还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他得知范晓琼家庭困难,主动资助她女儿上学,帮助她度过难关,在地震发生后积极参加抗震救灾,这都表明本案被告是热爱生活并回报社会的人。
其次,事发后,孙伟铭头部受到重创缝合十多针,在坐各位可以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当本人已经明知自己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会因两车剧烈撞击遭受巨大威胁时,正常人的做法都会是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撞击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撞击带来的车毁人亡结果的出现,试想,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呢?除非因其他因素介入导致车辆失控,或者是他的意识已不清晰,控制能力下降,否则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积极进取、回报社会的年轻人会用自杀式的极端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二、本案被告对本案中受害人的伤亡及财产损失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是缺乏证据支持的。
首先,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从该规定来看,故意犯罪对危害的后果是“明知会”发生,这表明危害结果的必然性。
希望这个结果发生称为直接故意,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的称为间接故意。
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都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危害后果的必然性。
在这里我们姑且先不讨论醉酒、无证、超速是否必然发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结果,而是看看本案被告对这个结果的必然性是否是明知。
本案中,我们还应该分清两个主观心态:一是在孙伟铭醉酒驾驶时的主观心态,这时被告对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是故意的心态,而对出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结果却不是故意。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情

案情
交通警察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 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 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 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 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 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 其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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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 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 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 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 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 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 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 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 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案情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 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 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 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 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 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 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 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 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孙某飞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某飞,男,某市某区人,原系某市某区某局副科长。
2018年,孙某飞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孙某飞在担任某区某局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法律后果分析1.刑事责任(1)定罪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孙某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受贿罪。
(2)刑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孙某飞受贿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民事责任(1)退赔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孙某飞在判决生效后,应将非法所得的200万元人民币退赔给国家。
(2)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飞受贿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1)开除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孙某飞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应被开除公职。
(2)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员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醉驾代表的特权错觉从何而来

作文素材之时事热评:醉驾代表的特权错觉从何而来正文:“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2019-08-15 11:24澎湃新闻王选辉“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福建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酒驾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之后拒不配合交警执法,并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证叫嚣,这一系列行为经警方通报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5日,记者从霞浦县交警大队了解到,经司法鉴定,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达到醉驾标准,该大队已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据霞浦县交警大队介绍,7月17日20:37,苏某辉饮酒后在霞浦县松港街道金山路发现自己的闽JD***8号小车因违规停车被交警贴告知单,遂心怀不满,故意将车行驶至霞浦县太康路正中,以南北朝向将车辆停在太康路中心达23分钟之久,其时正值该路段通行高峰期,苏某辉的行为导致太康路通行不畅直至堵塞。
巡特警大队出警后,苏某辉自称为县人大代表,拒不将车移开。
后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霞浦交警协助,苏某辉仍不配合。
交警大队民警将苏某辉带回队部进行调查,到队部后苏某辉酒劲上头仍不配合调查。
随后,交警将其带往医院,苏某辉在其子女的劝解下,才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现场呼气值达163 mg/100ml。
7月19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苏某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l,霞浦县交警大队对苏某辉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霞浦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苏某辉确系霞浦县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苏某辉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治安处罚法》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
目前,霞浦县公安局正在向霞浦县人大提请对苏某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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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 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向行驶川A9T332比亚迪轿车 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 并在成龙路“卓锦乘”路段违章超越过道路中心 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川AVD241 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奇瑞QQ轿车发生碰 撞擦刮,致川AUZ872长安奔奔牌轿车内张景全 及尹国辉夫妇、金亚民及张成秀夫妇死亡,另一 乘客代玉秀重伤,造成公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 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 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 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100毫升。 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铭委 托其父变卖名下财产筹款、其父亲亦全力筹款, 倾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 其亲属的谅解。
孙伟民醉酒无证驾驶案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8年5月28日,孙伟铭购买了车牌号为川 A43K66的别克牌轿车。在未取得合法驾驶的 情况下,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词交 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 与其父母在成都市成华区万年场“四方阁”酒 楼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 铭驾驶川A43K66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 站搭乘火车,之后驾车折返至城东成东路向成 都市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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