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令人惊讶的一类犯罪,被定义为驾驶者危及公众安全的行为,或驾驶者严重缺乏安全驾驶常识,造成交通事故损失或安全危害。
犯此罪的驾驶者往往造成重大损失或伤害,因此,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惩罚驾驶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包括:一、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是指在驾驶机动车时,受到酒精干扰而做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醉酒驾车会使精神状态大大降低,反应能力和意识延迟,判断力明显变差,大大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严重危害公众安全。
二、无有效驾驶证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是指没有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携带有效驾驶证,以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而无有效驾驶证驾车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是指机动车在路线上的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或超过驾驶者能够可控制的安全行驶速度的行为。
超速行驶会使车辆操控性能大大降低,大大增加交通事故风险,从而危及他人安全。
四、不按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驾车。
不按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驾车是指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规则,忽视交通标志以及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而行驶的行为。
路面上的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都是为了维护交通的秩序,提高交通的安全性,而不按道路标志和交通信号灯驾车无疑会造成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公众安全。
五、危险驾驶。
危险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时,因不明智而做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在山、林、河中驾车、醉酒驾车、无视交通标志灯的驾驶,还有恶意闯红灯、捣乱逆行、容让车量超过规定车量、发生追逐争锋打斗等行为。
六、拒绝、无故拒收检查。
拒绝、无故拒收检查是指被检查人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检查时,拒收、拒绝接受或故意破坏检查的行为。
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道路交通安全,而且会影响交通管理部门执行职责,从而危及公众安全。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随着汽车日益普及,以醉驾、危险驾驶为特点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因此,国家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贯彻执法依法、维护社会治安,除了规范醉驾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认定醉驾行为的后果,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规定,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一是生命安全受到损害。
指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参与者或者他人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定的直接后果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醉驾行为,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都将视为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醉驾行为构成犯罪:指以醉驾为特点,具备故意犯罪或者故意误用车辆等情形,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条件,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具备故意行为的条件:若醉驾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行为,便可以追究醉驾人的刑事责任;3.未乘坐安全带:指当事人未乘安全带导致被困或者把乘客未系安全带从而造成损失;4.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证:指醉驾未获得、经有效期限过期或者携带无有效行驶证开车而造成交通事故;5.不使用安全驾驶:指当事人明知违反交通安全规则但却不采取安全驾驶手段而造成交通事故;6.醉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损失:当事人因醉驾行为,使车辆发生意外损失的,也将视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总而言之,以上几种情形中,凡是醉驾行为导致生命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害,都将视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法律对醉驾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人,社会公众必须严格执行,从而为社会的安全生活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避免醉驾事件的发生。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是一个严厉的法律标准,旨在打击酒后驾
驶行为,保护道路交通安全。
具体的量刑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下面是一个可以参考的量刑标准范例:
1. 酒驾入刑标准:2024年的酒驾入刑标准通常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超
过0.8‰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
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会被
认定为醉酒驾驶。
3.重罪量刑:对于多次犯罪的酒驾者或者酒后造成严重后果的酒驾者,通常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刑罚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罚款以及吊
销驾驶证。
判刑的时间根据造成的后果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从数个月到几年不等。
4.撤销驾驶证: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酒驾行为可能会导致驾驶证被永
久吊销。
这意味着再也无法合法驾驶机动车辆,严重影响酒驾者的生活和
工作。
5.加重刑罚:如果酒驾行为发生在特定情境下,如在未成年人在车上、驾驶商用车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等,通常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刑
罚将会更加严厉。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为大致的量刑标准范例,具体的酒驾量刑标准
还需要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确认。
此外,在各国和地区之间酒
驾量刑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查阅当地的相关法律条文以获取最准
确的信息。
毕竟,酒后驾驶是一项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需要严肃对待,以确保公共道路的交通安全。
最新规定2020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最新规定2020酒驾醉驾处罚标准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各国对酒驾和醉驾行为都持有零容忍的态度。
因为酒驾和醉驾不仅会给驾驶者自身带来风险,也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我国不断完善酒驾醉驾处罚标准,于2020年出台了一系列最新规定。
一、酒驾醉驾行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根据最新规定,酒驾和醉驾的行为定义如下:1. 酒驾:指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130毫克/100毫升的;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35微克/100毫升,但低于80微克/100毫升的。
2. 醉驾:指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130毫克/100毫升;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微克/100毫升的。
二、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为了有效遏制酒驾醉驾行为,最新规定中对其处罚标准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加强,具体如下:1. 酒驾处罚标准:(1)初次酒驾: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次酒驾:罚款1万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三次酒驾及以上:罚款2万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醉驾处罚标准:(1)初次醉驾:罚款10000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次醉驾:罚款2万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三次醉驾及以上:罚款3万元,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增的处罚措施为了更加严厉地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并对违法驾驶者形成有力震慑,最新规定中新增了以下处罚措施:1. 入刑门槛降低: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范畴,适用刑法严惩措施。
司法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酒驾醉驾者的刑事责任。
2. 全国联合惩戒:建立全国联合惩戒制度,将酒驾醉驾行为记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形成联合惩戒和跨地区追溯。
3. 强化社会监督和揭露: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社会监督和揭露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合力。
四、对酒驾醉驾的警示与倡导最新规定的出台无疑给了酒驾醉驾者一个强烈的警示信号,也提醒广大驾驶人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因为酒精而犯下违法行为。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不仅危及到驾驶人自身的安全,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从而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 酒精作用导致其驾驶能力降低;3. 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此外,各国在法律规定上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和刑罚都有所不同。
三、国内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分析(一)国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我国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处以拘役、罚金等刑罚。
然而,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刑标准和细则,往往导致量刑结果的不一致。
(二)国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与国内相比,国外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更为严格。
例如,某些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包括长期吊销驾驶证、高额罚金以及监禁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用技术手段对酒后驾车进行预防和打击,如安装酒精检测设备等。
(三)问题及分析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2. 刑罚种类和幅度不够明确,难以适应不同情节的案件;3. 预防和打击酒后驾车的措施不够完善。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增加了酒后驾车的发生概率。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解决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和细则。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分析.doc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分析作者:赵广锋刘铁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
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
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

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醉驾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以促进行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醉驾罪的起诉标准醉驾罪是指在饮酒、服用其他毒品或是处于疲劳、状态不佳等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驾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对于醉驾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罪的起诉标准如下:1. 血液乙醇浓度在80mg/100ml以上的;2. 呼气乙醇浓度在160mg/L以上,血液乙醇浓度在40mg/100ml以上的;3. 未达到前两种情况但是已经出现驾驶技能衰退、认知能力下降等明显的饮酒后反应的。
如果被发现存在以上任一情况,就可以被认定为醉驾。
二、醉驾处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饮酒后驾驶行为,有以下处罚标准:1. 乙醇含量0.02%~0.05%:暂扣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 乙醇含量超过0.05%: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终身禁止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 乘坐摩托车或者进行危险驾驶的,处拘留,并处以上两种情况的罚款;4. 参加机动车驾驶人员继续教育,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在处罚醉驾时,警察在现场会进行血液或呼气酒精测试。
如果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警察会立即采取暂扣驾驶证等相应的处罚。
同时,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造成了人员财产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醉驾的预防和惩罚醉驾是一种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轻视,同时也需要加强预防和惩罚。
1、预防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酒驾危害性的宣传,同时餐饮场所也需自觉禁止过量饮酒及提供酒后服务,对买酒者进行教育引导,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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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吴某危险驾驶案为例杨瑛内容摘要:随着杭州的胡斌、成都的孙伟铭、南京的张明宝等醉驾肇事案件的频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笔者在司法实务中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例,提出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认定时出现的一些困惑,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分析,旨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认定定“醉酒性”危险驾驶这一行为。
一、吴某危险驾驶罪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4月13日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
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驾驶新XX6572号白色猎豹牌小型越野客车在XX市建国北路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电大宾馆门前的公共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XX区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为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①(二)本案主要证据被告人供述称:2014年4月28日,自己跟朋友在外面的饭店吃饭时喝了些酒,然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到了位于XX市广播电视大学院内的宾馆门前,将车停放好之后回宾馆休息了。
十分钟之后保安敲门叫自己去挪车,被告人便下去启动①哈密市检刑诉【2015】164号车子向后倒了50米左右。
此时,交警就来了(被告人怀疑是有人故意陷害他)。
此外,侦查人员找到了该广播电视大学门卫处负责人,了解了相关情况,门卫负责人称:在制度上来说,进出我们学校的车辆都需要登记,本单位的车辆除外。
2014年7月份以前我们单位是个老式的铁大门,一般是开着的,车辆进出时也还是需要询问登记的。
2014年7月份以后,安装了新的电动门和自动抬杆。
但是保安还是要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询问和检查工作,学校的车辆已经办理了进出专用卡,进出时只要一刷卡就可以了。
另外,住宾馆的车辆需要登记车牌号才能进去。
除此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是不允许进入院内的。
2014年4月初开始,学校在施工修路打地平,那个时候门口的电动门和抬杆还没有安装,老式的铁大门也一直是开着的。
当时因为在施工修路,有拉水泥的车、运垃圾的车、运石料的车辆等,这些车基本都是天天进出的,所以当时进出车辆比较混乱,学校也不再要求门卫登记询问了,外面的车辆基本就是随意进出的。
除此之外,还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资料。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界定(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有四种,“醉驾型”为其中一类,也是最常见的。
根据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是“醉驾型”危险驾驶。
(二)“道路”的认定道路,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素之一,我们想要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就需要对道路的内涵外延有正确全面的理解。
关于道路的理解,张明楷教授认为“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即可。
在校园内、大型厂矿的道路上,以及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
②②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37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且具备一定条件的道路、桥梁和附属设施。
“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只要是社会机动车能自由通行的,均可按“道路”论,如:厂矿道路。
如果不是社会机动车能自由通行的道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能按重大责任事故或安全事故来处理。
在此,在道路前加上了“自由通行”这样的修饰词,扩大了传统意义上道路的含义,也拓宽了危险驾驶罪的场合载体。
但对于“自由通行”的具体认定,还有待立法机构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来加以明确,有研究者提出,某个地方若没有机动车禁止通行的交通标志,管理单位又没有设置“仅供本单位车辆出入”类似标志,也没有釆取“设置大门”“栏杆”等限制出入措施的,就可认定为“自由通行”,因此可以讲此路段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③(三)驾驶行为与短距离倒车行为的认定驾驶的字面含义是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使行驶。
④我国刑法界,关于驾驶行为的判断主要有“运行说”和“发动引擎说”两种观点。
主张“运行说”的学者认为,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运行于道路上。
作为构成要件意义上的驾驶,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运动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
任何人醉酒后坐在机动车的驾驶座上,即使机动车已经发动且处于待速状态,只要还没有运行起来形成位置移动,就不属于“驾驶”机动车。
⑤“发动引擎说”的学者认为驾驶行为的着手应当以发动机动车的引擎为标准。
按照常理,醉酒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必须以发动车辆引擎为前提,若醉酒人仅仅坐在车内未发动引擎,就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危险状态,只有发动引擎才有引起危险状态的可能。
⑥驾驶机动车是操纵机动车并使之运行的行为,操控是驾驶的方式,运行是驾驶的目的。
有的学者也提出,“驾驶”顾名思义,包括驾控和行驶,二者结合才是完整的驾驶行为。
驾驶行为本身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包括开始驾驶行为、持续③顾林妮.试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以孙伟铭案等为例[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8④驾驶的字面含义:参见百度百科: /view/361948.htm⑤曲新久.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问题[J].河北学刊,2012(1):129-130⑥孙文华,沈佳民.醉酒驾驶犯罪若干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J].时代金融旬刊,2011(29)驾驶行为和结束驾驶行为三个阶段,不能将驾驶行为孤立的看成是行使阶段的驾驶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驾驶的意图自主发动机动车引擎或者实际运行机动车的行为。
⑦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
很明显,短距离倒车行为属于“驾驶行为”。
短距离倒车虽然车移动的位置比较小,但是行为人已经发动了机动车并且发生了驾驶的行为。
(三)醉酒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是醉酒驾驶,司法人员所认定的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国家检验标准,根据该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g,小于80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的驾驶行为。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两度白酒。
”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⑧实践和理论上探讨过一些吃蛋黄派、吃荔枝后被检测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g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醉酒”?顾名思义,醉酒必然是喝酒之后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醉酒,而非只要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标准,不考虑其他因素就可以轻易认定为醉酒。
这个问题可以根据陈忠林教授提出的“三常理论”(常识、常理、常情)解释,吃荔枝或者蛋黄派导致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法律关于“醉酒”规定的标准,就要被刑法所规制,那么明显不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如果这样的行为都要被入罪,刑法无疑就是一部恶法。
(陈忠林教授关于刑法有一句名言,他说,刑法就是常情常理常识,不超出这个范围的法律,就是好法,超出这个范围的法律就是恶法。
)三、本案的分析及对法院判决的思考(一)吴某危险驾驶案是否够罪的分析在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中,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需要理清几个问题:其一,吴某是否属于醉酒驾车?从本案收集到的证据来看,吴某驾车之前确实喝酒了,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203毫克,属醉酒驾车。
⑦郭小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驾驶行为的理解和认定[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4(2):153⑧莫洪宪,杨文博.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J].检察日报,2011(4)其二,吴某驾车是否行驶在“道路”上?从案件事实来看,吴某驾驶车辆行驶的道路,在位于哈密市广播电视大学内的宾馆门前,根据学校门卫的证言可以看出,案发当时该学校门口是没有栏杆和自动门的,由于学校在修路,进进出出的车辆比较随意,学校没有禁止外来车辆的通行,因而当时学校内的道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吴某驾驶车辆行使的道路应当属于“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界定含义。
其三,吴某虽然只是实施了50米的倒车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驾驶车辆行驶在道路上了,属于“驾驶行为”。
这也不会因为交警得知此事是因为别人的陷害而豁免其刑事责任,且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酒驾行为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切实的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从犯罪主体看,吴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备故意,客体上侵害了公共安全,本案不存在阻却犯罪事由。
所以,结合本案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吴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有的人提出在小区内短距离倒车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可以根据《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出罪。
从理论上分析,这样的解释也是正确的。
但是立法和司法之间毕竟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刑法最终是要在实践中切实应用执行的,实践中检察院、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还需要考量其他因素,比如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此理论分析跟实践操作仍然是有差异的。
根据笔者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中来看,类似的案例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起诉到法院了,法院也在审查后做出有罪判决,只是在量刑情节上会考虑到具体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做出从宽与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