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还是小部制:不完全契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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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大部制

简述大部制

简述“大部制”一、概述所谓大部门体制,或者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臵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标。

大部制,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比如“大运输”、“大农业”等,并在公共管理变革中有了新的发展,如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等。

按照大部制的思路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无疑会对政府的管理和运行产生重要影响。

实行大部体制管理,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政出多门,沟通难、协调难等方面的问题,改“九龙治水”,为“一龙治水”,或者接近于“一龙治水”,同时,通过政府部门的整合和调整,能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减少机构的数量,减少过多的协调和沟通的环节,这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大部制管理模式,是否与小政府的目标相冲突。

可以说,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要真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基础性作用,就必然会朝着大部制管理方向迈进。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微观经济,反映在政府体制上就是必须走大部制管理的道路。

也许有人说,我们不是一直倡导小政府吗,如果实行大部制管理模式,是不是与小政府的目标相冲突呢?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我们知道,“小政府,大社会”是一个形象的描绘,是人们期盼政府规模不要太大,不要把更多的钱花在政府自身;但政府的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大小,必须和它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出现的新领域需要政府管理。

如伴随网络的出现,有了网络犯罪、网络经济、网络传播媒体等,这些对社会影响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非常大,都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管理。

过去政府没有这方面的管理功能,现在政府就要配备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和引导。

所以“小政府,大社会”和大部制是两个不同的含义,二者都有其特定的范围,不应该简单地等同或者对立。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综述。

不完全契约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关注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然后详细阐述其核心观点和研究方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领域和实证研究结果进行梳理和评价,以期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我们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研究前景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启示。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不完全契约理论,又称为不完全合同理论,是现代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分支,它挑战了传统契约理论中的完全契约假设。

该理论主张,由于现实世界中信息的不完全性、人的有限理性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即契约中总会存在未明确规定的条款和遗漏的情况。

有限理性:该理论认为,经济行为主体(如企业、个人等)在签订契约时,由于认知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的限制,无法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也无法在契约中详尽无遗地规定所有可能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

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如谈判成本、缔约成本、执行成本等),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契约时无法充分详细地规定所有条款。

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契约的不完全性成为必然。

机会主义行为:在不完全契约的背景下,当事人可能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全性,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违约、再谈判等,以最大化自身利益。

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重要性。

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当事人需要在契约中明确或隐含地分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即当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发生时,谁有权决策以及谁有权获得由此产生的收益。

不完全契约理论为我们理解现实世界中复杂多样的契约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政策制定和企业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不完全契约

不完全契约

本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6年第2期,引用请注明 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杨瑞龙 聂辉华内容摘要:标准的契约理论或委托-代理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然而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全的。

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

经济学家们在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由于契约不完全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发展了一个新兴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本文以一个基本模型为基点,围绕专用性投资效率问题,从司法干预、赔偿、治理结构、产权以及履约等多个视角,全面地介绍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产生、发展、应用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前景。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 敲竹杠 产权 履约一、导论经济学家很早就从契约或者合同(contract )的角度思考问题。

最初,埃奇沃斯方盒中的“契约曲线”实际上刻画了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短期契约集合。

引入了不确定性之后,“契约曲线”可以被重新解释为阿罗-德布鲁一般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的长期契约集合。

这种长期契约包含了当事人对未来商品的或然索取权(contingent claims ),但是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是对称的。

因此,一旦脱离新古典的完美市场假设,例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么契约可能无法达成。

幸运的是,自1970年代以来,以Alchian & Demsetz (1972)、Jensen & Meckling (1976)、Ross (1973)、Mirrlees (1974)、Holmstrom (1979)和Grossman & Hart (1983)等人的经典工作为代表,经济学家们发展了一个专门的“契约理论”来分析完美市场之外的契约尤其是长期契约。

契约理论在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或者激励理论。

契约理论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对称信息下的收入转移;二是不同风险态度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Hart & Holmstrom ,1987)。

“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难点——超脱部门利益

“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难点——超脱部门利益

“大部制”改革的最大难点——超脱部门利益【摘要】党的十七大在部署未来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特别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是有别于以往改革的新思路,并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在我国的实际实践中存在各种困难,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超脱部门利益。

【关键词】大部制改革部门利益一、引言所谓“大部门体制”,就是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国务院已经进行了五轮政府行政机构改革,但是,几轮改革一度陷入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这是一种有别于以往改革的新思路。

大部制之所以没有在我国大刀阔斧的进行是有其困难的,其中最大的梗阻是部门利益的垄断化。

二、“大部制”改革面临的最大难点——如何超脱部门利益弱化部门利益膨胀,“大部门体制”值得期待,但是不宜过高期待。

部门利益膨胀成因复杂,不仅有极大的广度,还有无比的深度。

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集团化,部门利益当中有着极其复杂的集团利益、小团体利益、领导个人利益,这些利益不会因为体制的改变而自然消失。

部门利益膨胀涉及的不只是一般政府部门,因为中国政治体制特殊,诸多的政府职能延伸到执政党以及人大系统。

因此,成功的“大部门体制”改革,肯定会牵动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和涵盖到党政、人大等权力系统。

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建立起来的很可能是貌合神离而不是浑然一体的“大部制”。

因此,“大部门体制”改革必须要考虑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合理有效对接。

比如文化部、广电总局与中宣部的关系,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与政法委的关系,中组部与人事部的关系等。

“大部门体制”极有可能把分散的部门利益积聚为集中的部门利益,减少部门利益的广度,但是有可能加剧部门利益的深度,因此治理起来可能会更难。

运用行政组织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当前进行大部制改革的原因

运用行政组织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当前进行大部制改革的原因

运用行政组织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当前进行大部制改革的原因2008年3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新组建部委5个,减少正部级机构4个。

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成为中国人政治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也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里程碑。

那么,如何认识大部制的内涵?怎样审视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它又如何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活?这一连串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思考。

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大明确指出了未来5年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大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

所谓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大部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

从国内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丰硕。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经济领域,转换其“全能型”、“管制型”角色。

因为,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只有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才能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而大部制正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有益尝试。

纵观我国政府的历次机构改革,都未在操作层面上尝试过大部制实践,自然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

因此,如何确保大部制改革的成功及其高效运转,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难点。

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部制做法倒是值得我们借鉴。

在西方世界,英国是最早开始尝试大部制改革的国家。

英国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探索将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先后进行合并、重组。

在60年代其先后组建合并了三个主要的大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及国防部);70年代,贸易工业部和环境事务部这两个大部又应运而生。

大部制还是小部制:不完全契约的视角

大部制还是小部制:不完全契约的视角

1 2 i 和 2
1 c(e) e2 ,其中投资 i, e [0, ) 。 i 和 e 属于社会收益,包括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此 2
外,A和B还有自己的部门利益 ② ,并且这些部门利益是难以转让的。比如,较好的办公室、 较高的员工福利以及凭借权力谋取的潜在租金。 一旦放弃相关业务的管理权限, 这些部门利 益就会消失。假设部门利益的大小取决于部门所掌握的资产(或资源)的多少。具体地,A、 B的部门利益分别为 (a1 ) 和 ( a2 ) 。由于政府部门的事务通常涉及宏观管理,并且需要应
尹振东
一、导论
最近十年, 为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权责关系, 国务院积极推行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 围趋同的事项, 集中起来, 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 多头管理,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例如,2013 年 3 月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宣布推 行大部制“改革”,组成部门由 27 个减少至 25 个。具体来说,铁道部撤销重组,部分职能 划归交通运输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入卫生部,成立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大部制改革不仅 明确了国务院下属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对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完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 也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大部制的讨论,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文献很多,但经济学的文献寥寥无几。政治学文 献对于大部制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强调大部制的协调益处。一些学者认 为大部制的实行有利于增加政府机构间的协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形成 权责统一的地方政府(原淑玲,2008;马英娟,2006;刘坤,2008;石亚军和施正文,2008) 。 第二, 强调大部制改革过程中的监管权、 监督权的配置问题。 他们认为大部制整合了监管权, 实现统筹管理,将部内监管与法律独立监管相结合(马英娟,2006;徐继敏,2006) 。第三, 讨论大部制的成本问题。 一些学者从政治学与经济学交叉的方面讨论了大部制改革, 认为大 部制减少了内部交易成本, 但增加了内部行政成本, 大部制的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与行政成 本的权衡(吕丽娜,2009;卓越,2008) 。以上文献有助于我们理解大部制改革的不同方面, 但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上述文献只强调了大部制改革的某个方面(收益或成本) ,缺乏统 一的视角; 其次, 上述文献局限于大部制的宏观思路分析, 缺乏逻辑严密的微观基础, 因此,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本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评论》(香港)第一卷,2002年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陈志俊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丁利一、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

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作出规定(所以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臵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

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

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

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

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

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

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default rule)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

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

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unforeseen contingencies)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

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

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

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不完全契约名词解释一、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在经济学领域,不完全契约是指当一方无法事先完全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或者无法将所有可能的情况全部写入合同中,从而导致契约的不完备性。

不完全契约的存在使协作关系中的各方需要通过协商、沟通和互动来适应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

二、不完全契约的特点1. 不完全契约通常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引起的。

各方在协商契约过程中不可能获得所有相关信息,因此无法对所有可能情况进行准确预测和规定。

2. 不完全契约要求各方在契约关系中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互动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未预测情况。

3. 不完全契约能够促进合作各方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增加契约的效率和弹性。

三、不完全契约的应用领域1. 劳动合同:由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变化,雇佣关系中的契约往往无法事先规定所有可能的情况。

不完全契约能够使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提高劳动关系的效率。

2. 农业合同:农业生产过程中受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事先确定产量和收益等预期结果。

不完全契约可以允许农民和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和补偿的调整。

3. 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无法事先完全预测代理方的行为和决策,因此需要建立灵活的合作机制来适应各种情况。

4. 股权和合伙关系:股东和合伙人之间的契约往往无法完全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完全契约可以帮助解决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协作问题。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不完全契约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弥补契约缺陷,并提供一种灵活和有效的合作机制。

不完全契约要求各方在合作中相互信任、积极沟通和适应变化,以实现协作关系的共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面临着各种不完全契约的情况,需要灵活应对。

了解不完全契约的概念和应用,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回顾:本文从定义、特点和应用层面对不完全契约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不完全契约是在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性的情况下产生的,它要求各方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互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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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假设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incomplete contract) ,即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方式、协作效果无法预测,也难以用明确的条款写入双方 认可的契约。 ① 由于自然状态特别复杂,每个部门做出的专用性投资水平在事前是不可证 实的,投资产生的部门利益在事后是不可证实的,但社会收益在事后可以证实。 ② 如果两个政府部门合并,比如A兼并B,或者B兼并A,它们相当于进行联合生产。此时, 它们还会额外产生协调收益。它们的联合生产函数为 R (i, e | a1 , a2 ) i e i e ,其中

例如,1958 年国务院将原属于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工作划归农业部管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 报》, 1958 年 22 期)。这意味着,原来水利部相关机构在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人力资本以及部分物质资 本投资变成了沉没成本。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存在专用性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资,部门合并才会带来 成本,否则只需将资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即可。 ② 部门利益既指在合法渠道内部门利用自身权力为本部门成员谋取的福利,如改善办公环境,调整部门内 人员的职位,还包括违法违规谋取的私人利益,比如贪污、滥用职权等。我们假设这些部门利益可以为本 部门的职员共享。因为本文聚焦于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部门内部的收益分配比约理论早期和后期模型的发展,可参考杨瑞龙和聂辉华(2006) 、聂辉华(2011)的综述, 以及 Hart(2008)的概述。 2
本文发表于《世界经济文汇》 ,2014 年第 5 期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问题。例如,根据我们的模型,北京大学与北京医科大学合并 是有效率的,并且合并后由原北大校长担任新校长也符合我们的理论预期。 本文剩下的部分包括以下内容:第二部分介绍本文的理论模型和主要命题;第三部分是 主要模型的扩展;第四部分是案例分析;最后是总结。
1 2 i 和 2
1 c(e) e2 ,其中投资 i, e [0, ) 。 i 和 e 属于社会收益,包括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此 2
外,A和B还有自己的部门利益 ② ,并且这些部门利益是难以转让的。比如,较好的办公室、 较高的员工福利以及凭借权力谋取的潜在租金。 一旦放弃相关业务的管理权限, 这些部门利 益就会消失。假设部门利益的大小取决于部门所掌握的资产(或资源)的多少。具体地,A、 B的部门利益分别为 (a1 ) 和 ( a2 ) 。由于政府部门的事务通常涉及宏观管理,并且需要应
办公大楼、 基础设施、 数据库以及下属的事业或企业单位等可以给部门带来实际利益的各种 资源。我们用资产所有权的变动表示部门权力或领导权的变动。例如,A部门被B部门合并 时, 我们就说前者的物质资产被后者接管了。 两个部门的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可以体现为对 某个行业的隐性知识,对某个数据库的长期维护,或者对某个下属企业的管理经验。比如, 在环境保护方面,国土资源部已经通过卫星监测、地面勘探等手段,对土地污染问题管理投 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而农业部也在农田水利的污染以及农产品污染的管理方面投入了很多 基础设施, 因此如果将它们简单地与环保部合并, 意味着减少了它们的权力和专用性投资收 益,并且会导致抵触。因此,我们假设,一旦某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或者某项业务 不再由其管理,这些人力资本的专用性价值会大打折扣。 ① 政府可以让A、B两个部门独立运作,各自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产品) ,这种状态我 们称之为“小部制”(mini-ministry system) 。政府也可以将A、B两个部门合并成一个新的大 部门,此时我们称之为“大部制”(super-ministry system) 。从企业理论的角度讲,小部制对 应于两个企业的市场关系,而大部制对应于两个企业的一体化。A、B两个政府部门提供公 共 服 务 的 生 产 函 数 分 别 为 R (i | a1 ) i 和 R (e | a2 ) e , 成 本 函 数 分 别 为 c(i )
难以得出可证实的命题。 本文将在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具体来说,我们将回答以下两个关键问题:什么时候 应该实行大部制, 什么时候应该实行小部制?如果实行大部制, 谁来担任新部门的领导?为 此,我们在一个统一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下,分析实行大部制的成本和收益,并着重讨论 社会收益和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大部制改革实际上涉及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最优边界问题。为此, 我们的思考起点很自然地从企业理论开始。科斯(Coase,1937)第一次打开了企业的黑箱, 认为当一项交易在企业内部产生的交易费用和市场上的交易费用相等时, 企业就在均衡中实 现了最优边界。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进一步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 三个维度刻画了影响企业交易费用的特征。 他认为, 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 纵向一体化 (企 业合并)可以减少企业之间的敲竹杠成本,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不过,他只看到了纵向一体 化的收益,而忽视了其成本,并且没有分析谁兼并谁的关键问题。以哈特为代表的产权理论 或不完全契约理论(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Hart,1995;简称 GHM模型)解决了威廉姆森的不足。根据产权理论,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一种不完全契约, 此时产权就是剩余控制权。 获得产权的一方会增加其谈判力和投资激励, 而失去产权的一方 会减少投资激励。 因此, 最优的产权安排在增加兼并者的投资激励和减少被兼并者的投资激 励之间权衡取舍。一旦产权安排确定了,企业的物质资产归属和企业的最优边界就确定了。 尽管早期的GHM模型提供了产权转移和企业边界的分析框架,但是忽视了企业之间的协调 收益。因此,哈特和霍姆斯特朗(Hart and Holmstrom,2010)又考虑了企业之间的协调收 益。在后期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模型中,两个企业合并会增加协调收益,但是会减少企业主或 ① 管理者的私人收益,这种权衡取舍决定了企业的最优边界。 本文结合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早期模型(GHM 模型)和后期模型,构建了一个政府部门 机构改革的统一分析框架, 分析了两个政府部门合并的收益和成本, 并特别探讨了合并后谁 当新部门领导的关键问题。 我们理论模型的关键权衡是, 实行大部制的好处是可以增加部门 间的协调收益,坏处是减少了部门利益。因此,当大部制带来的协调收益大于部门利益的损 失时,应实行大部制;反之,实行小部制。同时,我们在模型中解决了大部制改革后领导权 配置的问题。我们认为每个部门在合并前有着不同程度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投资专用 性,改革后领导权应该赋予专用性投资比较重要的一方,以保护其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 我们发现,如果协调收益特别大时,或者部门利益特别小时,由第三方担任新组建部门的领 导是最佳的。 本文的主要贡献之一是, 我们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内同时考虑了两个部门合并的收益 和成本,而不是仅仅注意到了大部制改革的好处或者坏处。否则,我们难以解释,为什么很 多存在交叉职能或类似职能的部门并没有立即合并。 本文的第二个贡献是, 我们不仅解决了 何时应该实行大部制的问题, 也解决了大部制改革后谁做领导的关键问题。 考虑到中国的政 治生态环境,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尤其重要。在现有的经济学文献中,与本文比较接近的是皮 建才(2011) 。他从工作设计的角度考察了大部制改革在协调收益和风险成本之间的权衡取 舍。这与本文的视角不同,我们强调了协调收益和部门利益之间的权衡取舍,并且讨论了谁 来当新部门的领导这个关键问题。 从理论发展的角度讲, 我们的模型既强调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收益, 又强调了谁当领导这 个关键问题。早期的 GHM 模型没有强调协调收益,而后期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则忽视了第三 方当领导的问题。因此,本文的模型可以看作是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拓展以及中国应用。从 应用的角度讲, 尽管我们的文章以政府机构改革为例, 但是本文的框架同样可以分析中国事
尹振东
一、导论
最近十年, 为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权责关系, 国务院积极推行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指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 围趋同的事项, 集中起来, 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 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 多头管理, 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例如,2013 年 3 月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宣布推 行大部制“改革”,组成部门由 27 个减少至 25 个。具体来说,铁道部撤销重组,部分职能 划归交通运输部;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入卫生部,成立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大部制改革不仅 明确了国务院下属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对转变我国政府职能、 完善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 也有着重要作用。 对于大部制的讨论,政治学和管理学的文献很多,但经济学的文献寥寥无几。政治学文 献对于大部制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强调大部制的协调益处。一些学者认 为大部制的实行有利于增加政府机构间的协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形成 权责统一的地方政府(原淑玲,2008;马英娟,2006;刘坤,2008;石亚军和施正文,2008) 。 第二, 强调大部制改革过程中的监管权、 监督权的配置问题。 他们认为大部制整合了监管权, 实现统筹管理,将部内监管与法律独立监管相结合(马英娟,2006;徐继敏,2006) 。第三, 讨论大部制的成本问题。 一些学者从政治学与经济学交叉的方面讨论了大部制改革, 认为大 部制减少了内部交易成本, 但增加了内部行政成本, 大部制的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与行政成 本的权衡(吕丽娜,2009;卓越,2008) 。以上文献有助于我们理解大部制改革的不同方面, 但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上述文献只强调了大部制改革的某个方面(收益或成本) ,缺乏统 一的视角; 其次, 上述文献局限于大部制的宏观思路分析, 缺乏逻辑严密的微观基础, 因此,
二、模型
(一)模型设定 我们将构造一个简单的不完全契约模型, 用以分析两个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合并。 假设存 在两个政府部门A和B,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能是类似的(例如铁道部和交通部) ,也可能 是有差异的(例如农业部和水利部) 。A、B两个部门分别拥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资产 a1 和
a2 , 它们利用物质资产可以做出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 i 和 e 。 这里的物质资产包括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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