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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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工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定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5、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结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6、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2001年8月12日)各市物价局、建委: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设计文件完成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结构安全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没有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应在建设单位报送材料齐全、具备审查条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大型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完成技术性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3个工作日内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由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中心复审,并做出技术仲裁。

四、审查服务收费,以送审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为基数,由建设单位支付。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标准试行如下:按建安工作量1.5‰收取,单项工程审查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209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209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209号)各市建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的管理,按照建设部134号部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建[2006]16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实施注册执业的专业(建筑、结构),各审图机构专职审查人员的注册执业关系必须注册到该审图机构,对目前尚未实施注册执业的专业(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等),其专职审查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执业资格。

沈阳、大连二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其他城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审图机构的资格证书。

一、二类审图机构中专职和兼职审查人员都必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各审图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专职审查人员中非退休返聘审查人员的比例,直至达到专职审查人员原则上全部为非退休返聘且具有注册关系或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非退休返聘的专职人员必须以所在审图机构的名义参加本市社保部门规定的各种保险。

沈阳、大连二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其他城市的各审图机构须于2009年12 月31日前达到此项标准,否则不予换发审图机构的资格证书。

三、各审图机构要进一步重视网络化建设和审查信息库建设的日常工作。

必须实行窗口化服务,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网络管理人员,对内实现局域联网,建立审查信息数据库,同时要向省厅服务器及时上报审查数据;对外要有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方便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查询、监督。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建筑专业)(专家评审认定修改稿)2008年12月6日1、设计说明1.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消防、人防批件等);现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任务书)。

1.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各项应符合编制依据要求)1.3建筑防火: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分类、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车道设置、消防控制中心设置等。

1.4建筑防水:防水等级、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作法。

1.5建筑节能:设节能专篇,含建设地所属气候区、节能率、围护结构构造作法等内容。

1.6建筑装修:室内外装修作法;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其他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设计文件深度2.1总平面图:应按规划批件要求,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2平、立、剖面图:图纸应完整,表达准确。

2.3详图:关建部位的节点、大样不应遗漏(如:楼梯、电梯、墙身大样、门窗立面、汽车坡道、无障碍设施详图等)。

2.4专业配合: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是民用建筑设计审查要点,通则中的强制性条文更是重中之重。

3.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第6.5.1条和第6.14.4条非强制性条文也应重点观注。

4、强制性条文4.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4.2 在2002年后所有新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辽建发[2008]2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建发[2008]27号)各市建委: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高标准设计,高水平施工,高质量完成,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你们,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各项工作开展的总体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控制投资的关键,是集中运用各项政策、标准,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在工程建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建筑设计指导思想。

从事建筑设计活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设计指导原则,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要以人为本,立足国情,既要弘扬历史文化,又要反映时代特征,不断提高原创设计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要确保建筑全寿命使用周期内的可靠与安全,注重投资效益、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大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力度,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

严禁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超资质、超级别设计,近期勘察设计市场治理的重点是严肃处理挂靠设计和压价设计,特别是外省入辽勘察设计队伍中存在的挂靠设计、压价设计行为。

挂靠设计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导致压价竞争,而且严重影响设计质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DB21/T3164-2019《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DB21/T3164—2019备案号Jxxxx-2019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Specification for Exa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ofGreen Building in Liaoning Province2019-6-30 发布2019-7-30 实施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明确指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为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制度,帮助设计师、审图人员全面理解绿色建筑新标准,明确设计及审图要点,本规程编制组借鉴国家先进理念、省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

本规程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版,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规程。

本技术规程细分了各条款的不参评情况,详细阐释绿建评分项涵义,提供经济节能的得分措施,提出操作性强的评审方法,对重点审查的要点进行标注,为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提供指导。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审查要点,附录 A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附录 B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等。

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与评分 (3)4 通用审查要点 (5)附录A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 (7)表A-1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得分汇总表 (7)表A-2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 (10)表A-3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 (27)表A-4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给排水 (31)表A-5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暖通 (40)表A-6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电气 (52)附录B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 (57)表B-1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得分汇总表 (57)表B-2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 (61)表B-3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 (79)表B-4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给排水 (83)表B-5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暖通 (93)表B-6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电气 (106)本规程用词说明 (111)引用标准名录 (112)Contents1 General P rovisions (3)2 T e r m s (1)3 Basic R equirements (1)3.1 General R equirements (3)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3)4 General Inspection E lements (5)Appendix A: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7)Table A-1 Summary T able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 Inspection S cores of P ublic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7)Table A-2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buildings (10)Table A-3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structure (27)Table A-4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31)Table A-5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h v a c (40)Table A-6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52)Appendix B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57)Table B-1 T able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 Inspection S cores of Residential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57)Table B-2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buildings (61)Table B-3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structure (79)Table B-4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83)Table B-5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hvac (93)Table B-6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10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11)List of Quoted Standard (112)1总则1.0.1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范辽宁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编制本审查规程。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辽住建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1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4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勘察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两种类别。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主体结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下列内容的变更,均为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的;2、重新进行工程勘察的;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相符,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5、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的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工程勘察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辽住建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43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深入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省两年来贯彻5号部令的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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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辽建〔2002〕10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三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四章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五章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规定;(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及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六条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收费情况、审查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的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不少于5万元;(四)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6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不少于5名。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4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不少于4名。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不少于4名。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六)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大专以上学历和10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二)年龄在35到65岁之间;(三)熟练掌握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规范;(四)结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3项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勘察专业及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注册执业关系。

第四章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十二条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工图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年检证明;(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五)已支付设计费的证明;(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图;(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并按合同约定付讫;(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批准;(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性审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特殊情况需委托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服务协议,明确送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

第十七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特别复杂项目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并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二)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技术性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查批准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0日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

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和审查工作服务情况等。

凡年检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吊销审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

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

第二十五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对所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

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做出合格结论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若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对与本单位及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审查机构应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评定标准》,将每个项目首次送审的质量评定结果记入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记录手册,并定期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审查工作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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