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深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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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沪安委办〔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本市正在开展疫情防控攻坚行动,力争早日实现社会面清零目标,分类分批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扎实安全保障,现就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清严峻疫情冲击下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强劲反弹的特点规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承担起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具体措施。

要全面深入研判,充分认清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复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疫后综合症”,加强五一和端午等重要时间节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疫情不反弹、安全有保障、事故能遏制。

各区安委会(办)要提请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3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究部署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

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促发展、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组织开展复工复产专项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落实备案告知、指导服务、检查督导等措施,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稳妥复工复产。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紧密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组织召开一次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专题会议,明确防范重点,分类研究制定行业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规范指引等,做到“一业一方案”。

2023上海市“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含答案

2023上海市“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含答案

2023上海省“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考试试题含答案公司:________ 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00题)1.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时下面那种做法是错误的( )。

A.报警B.疏散围观人群C.进行交通管制D.所有人员参加事故救援2.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的是( )。

A.隐患B.危险源C.重大隐患D.重大危险源3.生产经营单位( )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A.安全总监B.安全管理人员C.主要负责人D.以上均是4.有关气体钢瓶的正确使用和操作,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各种压力表可通用B.可燃性气瓶(如H2、C2H2)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C.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D.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方法是逆时针旋转调压手柄至螺杆松动为止5.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与技能B.掌握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C.接受企业安全文化的理念6.下列哪项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A.物的不安全状态B.人的不安全行为C.缺乏安全管理制度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惠。

A.事故究责B.隐患排查治理C.安全生产管理D.安全责任管理8.《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井配备( )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B.2C.39.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连锁反应而使燃烧反应停止的灭火方法是( )。

A.窒息法灭火B.隔离法灭火C.抑制法灭火D.冷却法灭火10.黄磷自燃应如何扑救()?A.用高压灭火器B.用高压水枪C.用雾状水灭火或用泥土覆盖D.以上都对11.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 )用沙土盖压,以防造成更大伤害。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4.18•【字号】沪公发〔2005〕132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132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5]42号)精神,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今年4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检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联动与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朱伟明副局长任组长,市局交警、治安总队、消防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交警总队)。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治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证件的核发管理。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印发的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印发的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印发的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21
•【字号】沪安委办〔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印发的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3〕18号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8号)的相关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印发了《上海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已经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着力降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警示,是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约见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等,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警示活动。

第三条市安委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其他约谈警示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二)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在督查督办、巡查考核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规定职责严重不到位的;(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六)有其他需要约谈警示情形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沪安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有关市安委会委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规划,推进布局调整(一)制定安全发展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统一部署,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将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本市通过国家审核的41个开发区产业定位,确定化工产业的集中区域或园区,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要积极推广上海化学工业区产业链一体化和循环经济经验,在化工集中区域和化工园区,要合理整合资源,集聚关联产品,优化园区布局,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将规划正式对外发布。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二)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增量必须向工业区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转产、搬迁、兼并、关闭,积极促进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沪应急执法〔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69号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0〕8号)相关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不断强化精准执法,推动相关企业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全面消除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安全本质度和风险管控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推动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金属冶炼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显著提升。

——全面摸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执法台帐,分类制定监督检查指导手册,监督检查精准化、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在2018年度、2019年度粉尘涉爆企业核验工作的基础上,跟踪掌握全市粉尘涉爆企业数量变化、经营状态,持续做好粉尘涉爆企业“一企一档”更新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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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号:沪安委办〔2009〕10号发布日期:2009-4-27执行日期:2009-4-27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近年来,我市为遏制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天气转暖,气温逐渐升高,此类事故将进入高发期。

为巩固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成果,决定自2009年5月份起,继续深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通过深入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活动,认真排查和治理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场所档案,严格危险作业场所审批制度和作业备案制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规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杜绝亡人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主要是涂装作业、食品加工、纸业生产、化工生产、炼油和通信、供电、环卫、市政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及在有毒有害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重点是进入受限空间和下池、下沟、下井作业的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危险场所。

如: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燃气井、地窖、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等场所。

三。

整治措施(一)强化安全知识的培训。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有关单位应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进行安全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安全管理部门落实这项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气味特点及危险特性的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防止盲目施救。

特别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

(二)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和规范,依法加强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

有关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要安装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同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加强安全监护及防范措施,并在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指定专人监督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

(三)强化管理制度的完善。

对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密闭空间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有关单位要落实主管领导审批许可制度、上报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制度。

凡是进入坑、池、罐和井下、管道等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和监护人的职责。

(四)严格作业准入的单位。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的场所,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不得将进入这些场所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要严格审查施工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

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承包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使用。

(五)严格现场安全的管理。

有关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作业规定,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对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专人监护情况下进行作业。

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护人员一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一旦发生中毒事故,现场救援者必须佩带专业防护面具实施抢救,坚决防止在危害因素不明或防护措施不可靠的情况下盲目施救。

(六)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有关单位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明确紧急情况下作业人员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使作业人员提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避免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5月6月)各地区、各行业(系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完善基础管理数据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进一步梳理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掌握动态情况,确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整治治理阶段(2009年7月9月)在集中整治阶段,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治理:1.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过专门的安全培训;2.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与作业单位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3.作业单位是否制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危险作业审批制度;4.作业单位是否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置硫化氢、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检测分析仪,是否配备救援设备、呼吸设备和排送风设备等应急救援抢救器材设备;5.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是否及时清理;6.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11月)2009年11月5日前,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一)振奋精神,落实要求。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到开展好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是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平安世博的具体措施。

要克服厌战情绪,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以超乎寻常的精心、超乎寻常的努力,始终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采取有效措施,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

(二)多举并重,强化监管。

各地区、各行业(系统)在整治过程中要注重结合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求,掌握本辖区、本系统内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具体数量、分布情况,完善台帐资料。

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中毒事故的主体和动态监管责任,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应要求立即整改,不按时整改的,停止作业施工。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发布日期:2003-8-1执行日期:2003-8-1生效日期:2005-12-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标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本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范围:(一)市直接监察单位;(二)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有关单位。

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范围:(一)除前款第(一)项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认为需要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告的,可以书面提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并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的综合管理和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一)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三)一年内发生重复重伤事故的;(四)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五)发生死亡事故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和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告。

(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发出监察指令书后仍整改不力的;(二)发生重复死亡事故的;(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告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名,并应当制作笔录。

接到通知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记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

第八条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第九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告的,应当在受到黄牌警告一个月后,书面向给予黄牌警告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落实整改的,可以撤销黄牌警告。

第十条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应当每月向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海安全生产》杂志公布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告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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