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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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事故约谈制度,以便及时追踪、核实和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事故约谈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并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的事件。

四、程序与要求1.通报责任事故:当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2.成立调查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3.约谈责任人:在调查结果确认的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将会约谈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解释和调查。

4.约谈记录:对约谈的过程、内容、结果进行记录,并让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约谈记录应详细记录责任人的言论、态度和承诺等。

5.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记录,上级主管部门将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解职等。

6.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约谈后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人按照承诺履行责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附则1.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发生,以及未按要求履行约谈记录和承诺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订和修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

3.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为确保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以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安全,我单位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六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六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有效杜绝、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约谈范围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____查证属实,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要____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约谈对象____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具体规定:1、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事故的,或者一次造成一定人数重伤,或者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乡—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2、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一般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3、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较大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模版一、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发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职能部门。

三、约谈程序1. 事故和重大隐患排查发现: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一旦发现事故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2. 初步调查: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确定事故或重大隐患的性质、原因、影响范围等,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初步调查结果后,根据事故或重大隐患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确定约谈对象。

4. 约谈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应向被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目的和要求。

5. 约谈会议:按照约谈通知的要求,召开约谈会议。

参会人员包括被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6. 提交整改方案:被约谈对象应在约谈会议后的一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方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7. 复查和跟踪:上级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进行整改方案的复查和跟踪,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8. 结果反馈:复查和跟踪结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向被约谈对象反馈整改情况和成效,并在必要时建议更进一步的措施。

四、约谈要求1. 约谈目的:约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强调责任、明确整改方向、提醒风险和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应当涵盖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3. 约谈效果:被约谈对象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 约谈记录:约谈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保存和备案。

五、处罚措施如果被约谈对象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达标,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等,并及时向企业内部通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3.18
•【字号】沪安监危化〔2015〕24号
•【施行日期】2015.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安监危化〔2015〕24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2014年第13号),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又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有关要求。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不再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火间距等替代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在行政许可和执法检查、安全评价和设施设计、安全管理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推进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2021年7月10日**煤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典型警示和超前防范功能,有效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全面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约谈,是指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指挥、屡次违章作业等单位负责人、班组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矿级领导;(二)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等致使矿井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三)采用欺骗手段致使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机电运输等系统联锁、报警、保险、保护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四)现场管理混乱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安全无可靠保障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五)隐患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六)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安全隐患和问题存在,不能有效解决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七)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八)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九)致使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下降,安全管理存在滑坡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十)发生重大险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十一)其他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为切实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

沪交行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治理相关支持工作,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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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
话警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1〕38号
市直接监察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特制订《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防止和减少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见谈话警示,是指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市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的约见谈话警示(以下简称“约谈警示”)。

第三条约谈警示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管理者代表。

第四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造成重伤人数3-10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职能处室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对象进行约谈警示,并视情予以新闻媒体曝光或网上公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发生较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市安全监管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警示的其他情形;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对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外,视情况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第六条约谈警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根据事故及其发生单位的不同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约谈警示小组。

约谈警示小组由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任组长,主持约谈会。

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约谈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应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训、防范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约谈警示的程序:
(一)约谈警示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二)审批同意后,由市安全监管局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第七条规定的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答复。

约谈警示小组成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作出承诺;
(四)约谈警示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和约谈警示对象签名确认后存档。

约谈警示记录应发送被约谈警示对象。

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部门;
(五)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六)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约谈警示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约谈警示,不得委托他人。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应通报批评。

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再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约谈警示对象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原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办法》(〔2005〕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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