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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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2024年规范房屋租赁合同(2篇)

2024年规范房屋租赁合同(2篇)

2024年规范房屋租赁合同____年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1. 出租方:指合法拥有房屋并有权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承租方:指租用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房屋:指出租方将出租给承租方的具体房屋。

4. 租金:指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给出租方的金钱或其他财产。

第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出租方和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公平原则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相关争议,维护合同正常执行。

第五条特别约定租赁双方在本合同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特别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出租方义务第六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条件1. 出租方应保证自己对房屋享有合法的租赁权或出租权。

2. 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基本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行,如水、电、气、暖、网络等。

第七条房屋维修和保养1. 出租方应负责房屋的定期维护、修理、保养和卫生清洁。

2. 出租方应承担因房屋设施损坏导致的修理费用,但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故意损坏的除外。

第八条提供房屋备案材料出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房屋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等。

第九条其他义务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和租金收取方式履行相应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承租方义务第十条使用房屋承租方应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的房屋,不得私自转租、转借,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一条租金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逾期付款。

第十二条房屋维护和保养承租方应妥善保管房屋和房屋设备,使用时要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而产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保持环境整洁承租方应保持房屋及其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妥善处理垃圾和污水,不得对周边其他住户造成干扰和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30•【文号】法释[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5]14号)一、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

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3﹞462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执行中是否可以强制承租人腾退房屋篇一: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租赁合同解除后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拒不腾退的可强制执行王显彪高旭一、基本案情20XX年2月,周树君与李涵订立租房协议书,约定李涵从周树君处承租坐落在门头沟区大峪南路的楼房一套。

期间,李涵与第三人刘平共同居住此房屋。

后因承租人李涵未按约定给付周树君房屋租金,20XX年4月23日,周树君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租房协议书,同时要求李涵腾退租赁的房屋,给付欠缴的租金,并返还电卡。

20XX年6月3日,周树君与李涵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李涵承诺其将于20XX年6月29日前将其租赁的房屋腾退,将该房及房屋配套的电卡返还给周树君,并向周树君给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李涵未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XX年6月30日,周树君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涵腾退房屋,返还房屋钥匙和电卡。

二、执行情况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随即到李涵所在单位将传票发给其单位领导转交给李涵,并向其释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涵务必尽快到法院,与申请人办理腾退房屋、交接设施的手续。

在此期间,申请人周树君来到法院,向法院提交了李涵的父亲李金明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经双方认可,李金明同意房主从20XX年7月10日开启李涵所租之房屋,屋内物品请费心给予整理,暂存放周先生处。

如有丢失损坏由李方负责。

”周树君据此要求法院同意撬开房门锁,将李涵的物品清空,将房屋交还给申请人。

执行人员经审查后认为,李金明虽为被执行人李涵的父亲,但其并非李涵的委托代理人,也非本案的当事人,其无权对李涵的物品进行处分,此事还须李涵亲自解决。

随后,在法院执行机制威慑下,李涵在第二次传唤后来到法院,执行人员立刻联系周树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研究腾房交接的方案。

李涵称该套房屋虽然是由其承租的,但是他是替第三人刘平租的,现在实际上是刘平在里面居住,房子里面有些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哪些物品是刘平的也并不清楚。

房屋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房屋租赁意向书是租赁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文件,是租客向房东提出租赁房屋的意向和条件的书面文件。

在房屋租赁交易中,租赁意向书起着承诺、明确和保障双方权益的作用。

那么,房屋租赁意向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将介绍房屋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并举例说明。

一、房屋租赁意向书的法律效力1. 明确事实,承诺责任。

房屋租赁意向书是租客向房东提出租赁房屋的具体意向和条件,一旦签署,即代表租客对租赁事宜的真实意愿和责任承诺。

在法律上,签署意向书相当于将相关事实和责任承诺书面化,具有明确性和约束力。

2. 确定要素,明确权利。

房屋租赁意向书通常包括租赁房屋地址、租金、押金、起止时间、租赁条件等相关要素,这些要素在文书中被具体明确,为后续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提供了依据。

意向书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提供了保障。

3. 约束双方,保障权益。

由于房屋租赁意向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双方在签署后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意向书约定,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租赁意向书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房屋租赁意向书的举例分析举例一:小明准备在城市中心租一套公寓,便向房东送去一份房屋租赁意向书。

在意向书中,小明明确提出租赁地址、租金、租赁期限等要素,并承诺按时交纳租金和押金。

房东在收到意向书后表示同意,并签署确认。

后来,小明在租赁过程中违约未按时交纳租金,导致房东产生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可以依据意向书向法院申请追究小明的法律责任。

举例二:小红准备在郊区租一栋别墅进行度假,便向房东递交了一份房屋租赁意向书。

在意向书中,小红明确提出了度假地点、租金、入住时间等要素,并付款预订了房屋。

然而,房东在房屋入住前突然取消租赁协议,导致小红的度假计划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依据意向书向法院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房东赔偿相应损失。

通过以上举例分析可见,房屋租赁意向书作为租赁交易的重要文件,在租客和房东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益。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

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私下签订租赁合同个人私下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有的。

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应吗可以的,只要不是强买强卖的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店面私下和转租人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么?是的,房东如果不同意的话有权收回房子,你现在和他签的协议的有效的,如果房东收回房子,你可以依照协议向他要回房租和转让费。

不过建议你和他一起去找房东协商,征得房东的同意,签订协议,不然你以后经营店面的时候房东要收回房子,可能会造成你较大的损失,不仅仅是房租和转让费的问题了,到时纠纷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衡量一下吧。

个人私下定的房屋出租合同有效吗如果房屋产权人是你,出租房屋时与租户签定”租赁合同时,当然由你与租户来签定合同。

中介作用只是在二者之间牵线搭桥。

收完中介费就没事儿了。

私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注册公司吗商业场所的租赁合同需要备案的,如果是私下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备案是不合法的。

注册公司不一定需要租赁合同,只有在开户的时候才会要求提供租赁合同。

两个人私下签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如果单方毁约,受不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只要是签名真实有效的就行私下签的租地合同我不履行会有什么后果,是我租别人的地土所权属于村集体村集体转让土使用权村集体土租赁合同般都约定承租要转租必须经租同意或直接约定转租未经租同意转租合同能损害合权益:1、若原租赁合同已经约定转租则应签转租合同;2、若原租赁合同约定经租同意转租则考虑签转租合同个人汽车租赁私下签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合同是合同双方合意的表现,只要是双方之间达成的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受民法保护。

我爸从房东那里租来一套房子,合同是我爸签的,然后我再私下出租其中先明确一点,就是你爸与房东所签租房合同是否明确了可以转租。

在明确可以转租的条件下,你所签的转租合同可以让你父亲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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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法条】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1、《合同法》F52(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1、客观标准;2、主观标准。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房屋租赁解释》F2-F3(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F2(3)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F3注:《城乡规划法》F4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F3注:A、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2层;B、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C、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

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

已超过2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F2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F2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可见:“违法建筑”已经替代“违章建筑”的称谓3、效力的补正(1)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针对临建)(3)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虽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注:2003《商品房买卖解释》F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5《土地使用权解释》F9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果F51、房屋占有使用费(不是租金,租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F2已有类似规定:合同无效,参照约定标准结算注:A不能按市场租金支付,一是尊重意思自治;二是防止不诚信主张合同无效。

B一般:主要是市场租金高于约定租金时,如果市场租金低于约定租金,则可例外不予支持。

2、赔偿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F9:经同意装饰装修 F13: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扩建F14:经同意扩建(四)未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1、案例甲、乙签订一份《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写字楼用于开办公司,租期5年。

后因乙方未按约定给付租金,甲方起诉至法院。

乙方以该写字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竣工验收或不合格以及未消防验收或不合格等理由主张该租赁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上述乙方所述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有:(1)《建筑法》F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法》F61: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消防法》F13: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F1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消防法》F15: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2003]民一他字第11号(已作废)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F11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注:F1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区分大型和小型)《房屋租赁解释》F8: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注:结合该司法解释F2、F3规定的无效情形,体系解释得出以下结论:只有未取得建设工程等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才无效,其他证照未取得,只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可以请求解除该合同。

而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故其他证照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其他证照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1)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必须办20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F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与是否影响安全等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20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F4规定的办证条件,不涉及安全、公益。

2、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1)不是所有房屋都必须办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F10: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2)与是否影响安全等公共利益没有必然关系200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F53、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已事实上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出租《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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