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规
注安法规章节分数

注安法规章节分数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各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
根据历年考试情况,注安法规的分值分布如下:
1. 安全生产法:约22分
2. 侵权责任法:约12分
3. 劳动合同法:约10分
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约8分
5. 建筑法:约8分
6. 矿山安全法:约8分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约8分
8.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约8分
9.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约8分
以上分值分布仅供参考,具体考试分值可能会有所变动。
考生在备考时,应全面掌握各章节知识点,注重理解和应用,提高答题准确率。
2023注安《法规》三页纸

大立2023注册安全工程师点睛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的效力层级: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名称规律效力层级宪法全国人大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XX规定》《XX实施细则》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政府规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按法条原文顺序)1.主要负责人与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m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交叉作业与发包出租管理交叉作业定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对方安全要求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各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发包出租前提不得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要求(1)双方签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23年注安法规

2023年注安法规
摘要:
1.2023 年注安法规概述
2.适用范围
3.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安全发展理念
5.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7.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8.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正文:
2023 年注安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规,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另有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为此,我们应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我国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通过加强监管,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安全事故发
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注安-法规条款和时间汇总表

时间相关条款事项1小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电话快报(较大以上事故,单位1小时以内报省级安监;重、特大事故省级安监1小时以内报国家安监,国家安监1小时内报国务院)2小时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2小时。
1日消防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2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爆物品的单位,应自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023年注安师考试《法规》必考点汇总

2023安全工程师点睛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的效力范围:(1)法的时间效力(2)法的空间效力(3)法对人的效力:一是属人主义。
二是属地主义。
三是保护主义。
四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折衷主义”P5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
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煤炭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
P58:安全生产法(按法条原文顺序)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

注安考试安全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于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2、法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有3种情况: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属人属地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3、法的特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4、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3条重点记忆)1》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此层级顺序记忆)2》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的。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顺序为)法律、法规、规章2、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只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关系——就法律地位来说: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
就技术要求来说: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4、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安全事故隐患和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安法规-单行法考点

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8个考点)考点1:矿山建设及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 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关联知识点: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16-18岁)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考点2: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先许可后核查)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先检查后许可)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
【法规】2024年注安口诀

记忆口诀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口诀】金矿危建运
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 许可制度。
3.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消防法》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 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故罪
家规定
3 年以下有期徒 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刑或拘役
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反安管理规定
强令违章冒险作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业罪
作业
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造成 情节特别恶 其他严重后果: 劣:5 年 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 有期徒刑 刑或者拘役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情节严重:3 年 情 节 特 别 严
2.高危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装备、器材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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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规范一般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假定: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的效力(1)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
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3)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畴。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
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到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
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
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普通法与特殊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同一层级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上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同一层级的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同一类问题都有规定时,应当采取的适用原则是普通法优于特殊法原则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责分工,负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总则《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一)使用范围:效力(人、时间、空间)自然人、法人;14.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之内;特殊法优先:排除适用(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没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是兜底基本法。
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遵守本法的规定。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核心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判断:全面主持、负责工作、实际决策人、决策者指挥者。
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