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刑法分论》第十至十一章期末考试学习资料
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刑法分论试题C(标准格式)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C
一、名词解释
1.法定刑
2.贷款诈骗罪
3.妨害公务罪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简答题
1.简述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2.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3.刑讯逼供罪具有哪些特征
三、论述题
1.试论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某,男,47岁,某村治保主任。
1998年10月17日上午7时许,该村保管员发现种子仓库被盗,丢失麦种200余斤,便向治保主任刘某报告。
刘某怀疑是本村村民所为。
刘某一面派人去派出所汇报,一面派人把岳某叫到村委会院内的一间屋子里。
刘某亲自上阵,对岳某进行辱骂,拳打脚踢,逼岳某承认麦种为其所偷。
岳某不承认,刘某就命令失将岳某关在小屋里,由民兵看守。
次日晚上,刘某带领两名民兵,继续对岳某进行威逼、刑讯。
因岳某不承认偷麦种,就将岳某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
岳某不堪忍受毒打,被迫承认偷了大队麦种,但和被盗情况不一致。
刘某仍让民兵把岳某关在小屋内。
半夜,岳某上吊自杀身亡。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问: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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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得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吉林大学《刑法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期末考试备考资料

吉大《刑法总论》第十一至十三章第十一章共同犯罪能否对共同犯罪行为定不同的罪名吴仕春案情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公诉机关将王某与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诉至法院后,产生如下争议:第一、本案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分析(一)本案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别定性?对于第一个问题,首先应仔细明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据此,成立共同犯罪须具备一下条件[1]: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中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将共同犯罪与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相对付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超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的危害行为的“间接正犯”。
另外,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为可以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王某与李某二人先前将孙某打倒在地的行为究竟给孙某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即根本不能明确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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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
生产、销传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埴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生产、销传劣约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生产、销售劣匆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传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o3、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其一,二者制造的要求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它要求的是仿照;而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要求的是从真币中提炼。
其二依据不一样。
“伪造货币”是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而“变造货币”,是依据原货币为基础而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的货币。
其三,伪造的货币没有原币成份,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而变造后的货币,具有原币成份。
第四,伪造货币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而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有限,而因二者的处刑宽严不同。
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相同点:一是行为结果相同。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内容(西政专用)

陈荣飞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内容第一章犯罪客体的分类依据罪状选择性罪名绝对性确定的法定刑第四节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第二章第二节特殊主体罪有几个3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个对象九.叛逃罪注意看《刑修八》十.间谍罪三种行为方式十一.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区别,界限二者是法条竞合十二。
必须发生在战争时第三章看目录就明白了第1 3 5 7 9 11 13 19 20 21 22 23 24 26 28 2930(与抢劫罪的区别)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7 (都是罪名)第五章(必须全章掌握)看课件:转换犯(在强迫劳动罪后)灭口只限绑架罪中构成一罪,在其他罪中构成数罪并罚。
对于抢劫:先抢后杀数罪并罚,先杀后抢一罪第4个罪注意强迫,欺骗转换故意杀人第24 25 26 27 29(与盗窃罪的区别,看课件)第六章(必须全章掌握)特别注意:第一罪抢劫罪,第8 9(注意看书279页犯罪客体)10(与抢劫罪的区别。
与绑架罪容易混淆,注意的是取财与手段是否同步,不同步则构成敲诈勒索罪)13(修正案新加罪名)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及挪用公款罪(先区分公用还是私用,如果公用不管主题是什么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私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七章第二节P291 第1P295 第3注意P296页最上面那段里面最后的那句话,还有第二段的最后的但是那半句P296 第4P297 第5P298 第七了解就好P299 第九第十P300 第十三第十四P301 第十五第十六P302 第十八的第2点注意看课件,考点1.转换犯2.处罚范围注意聚众性犯罪与组织性犯罪的区别P304 第20 只处罚首要分子P306 第24 注意是口袋罪类型注意看第1点的第2小分点,还有第2点第25 注意黑社会是考点P308 第2的第1点是考点注意为什么保护伞不是必备要素P310 第27 第1点的第3小分点P311 第28 与教唆犯的区别,注意看《刑修八》中13个死刑废除,废除了那些死刑P314 第34 第2点要记住P316 第37 第38 P317第2点的第2小分点要记住,还有接着下来的那段的第一句话(未经。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随着学期的结束,各种期末考试也如影随形地来临。
对于学习刑法分论的学生来说,期末考试是检验他们对于刑法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时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刑法分论,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考试复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罪刑法定原则1. 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是什么?3. 罪刑法定原则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二、刑法犯罪的主体1. 什么是犯罪主体?2. 犯罪主体的分类有哪些?3. 请列举一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三、犯罪的客体1. 什么是犯罪的客体?2. 犯罪的客体可以是什么?3. 犯罪的客体与犯罪的对象有何区别?四、犯罪的主观方面1. 什么是犯罪的主观方面?2. 犯罪的主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 主观方面的主观故意与过失有何区别?五、犯罪的客观方面1.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2. 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要素?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的结果有何关系?六、刑事责任的种类1. 什么是刑事责任?2. 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3. 不同刑事责任种类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七、犯罪的共犯与从犯1. 什么是共犯与从犯?2. 共犯与从犯的区别是什么?3. 共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八、刑法的适用1. 什么是刑法的适用?2.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3. 刑法的适用问题与刑法的解释有何关系?九、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1. 什么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2.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3.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十、刑法的法定解释1. 什么是刑法的法定解释?2. 刑法的法定解释的作用是什么?3. 刑法的法定解释与刑法的适用有何关系?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刑法分论考试复习题,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在复习过程中,同学们要注重理解和记忆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同时要善于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刑法分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刑事司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学科。
它涉及到社会秩序的维护、罪犯的惩罚以及法律的公正性等方面。
而期末考试是对学生掌握刑法知识的一次全面检验。
为了帮助同学们复习刑法分论,下面将提供一些复习题供大家参考。
一、刑法基本原则1. 列举并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
2. 什么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不得为的原则?它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什么?3. 列举并解释刑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2. 简要说明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关系。
3. 解释犯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并列举几种犯罪主体。
三、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原则1. 列举并解释刑罚的种类。
2. 解释刑罚的量刑原则。
3. 什么是刑法中的特殊刑罚?列举几种特殊刑罚并简要说明其适用条件。
四、刑法中的共犯和从犯1. 解释共犯和从犯的概念,以及它们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 什么是共同犯罪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3. 什么是犯罪分子的教唆和煽动?它们在刑法中的区别和适用条件是什么?五、刑法中的防卫和紧急避险1. 解释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
2. 列举几种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并简要说明其适用条件。
3. 什么是过当防卫?它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1. 解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
2.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有哪些?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为什么?以上是一些刑法分论的期末考试复习题。
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复习,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共犯和从犯、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内容。
同时,还要注意理论知识的联系实际,能够灵活运用刑法的原则和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祝同学们考试顺利!。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全)整合版
刑法分论(第五版)第四编罪刑各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
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2002年试卷二第11题)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谍罪和叛逃罪的构成要件(时间要件)。
叛逃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大部分犯罪中并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在个别犯罪中却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例如,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很多规定要求军人违反职责必须是在“战时”和“战场”,刑法第340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第341条第2款的非法狩猎罪都要求要有特定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特定的方法,包括“禁渔期、禁猎期或者禁渔区、禁猎区以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
”一、判断题1.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法定刑中不包括死刑。
(对)2. 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结果犯。
(错)3.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是区分危害国家安全罪与非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准。
(对)4.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对)5.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6.投敌叛变罪、分裂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错)7.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8.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对)9.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从重处罚。
(对)10.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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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刑法分论》第十至十一章
一、简述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由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不仅主体相同,客体相同,而且客观方面基本相同,都存在逾越职权与履行职责行为,即滥用职权罪存在故意逾越职权行为与故意不履行职责行为,玩忽职守罪存在过失不履行职责与过失逾越职权两种情形。
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不同之处就在于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滥用职权罪的故意形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只能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简述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3)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三、简述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
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泄露国家秘密罪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的;
(3)犯罪的客体方面不同。
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非法获取”。
四、简述区分战时临阵脱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有所不同。
前者中只能是战时参战的军职人员,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2)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前者是为逃避履行战斗义务,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3)行为表现不同。
前者行为人是在战场上或在战斗状态下脱离岗位,并非是向敌方投奔;而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五、简述区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犯罪的行为不同
(3)犯罪的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