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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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办法一、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由利用单位指派至少2 名在编在职在岗的中共正式党员工作人员到档案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查档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利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管档部门批准。

档案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二、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并报管档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留存借档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后借出。

城区内必须在5 个工作日内归还,城区外必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归还,不得擅自转接他人。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依纪按规照章给予处理。

五、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内容项目查档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查档人员查档事由(如需复制,须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领导签字:(公章)年月日审核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领导批示年月日年月日注意事项: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均须认真填写。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 3 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查档单位领导签批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4.档案管理机构须留存查档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本表后备查。

附件1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内容项目借档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政治面貌借档人员借档事由(如需复制,须明确提出复制要求并列出材料明细)借档内容借档单位意见领导签字:(公章)年月日审核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意见领导批示年月日年月日注意事项:1.“借档对象”、“借档人员”、“借档事由”、“借档内容”、“借档单位意见”等栏目均须认真填写。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保管档案单位查阅;处内查(借)阅档案需持《处内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如有特殊需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借用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

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档案部门的同意,方可摘抄、复制、拍摄。

4.查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撤换档案材料。

5.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定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6.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7.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

如该干部已经死亡工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部门查(借)阅档案的情况,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承诺书

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承诺书

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人员保密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人庄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借查阅制度;
四、本人与被查阅人员无亲属关系;
五、所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不携带进入公共场所,在规定时限内归还,不擅自转借他人;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只查阅所需部分,不私自翻阅与查阅无关的档案,不拍照,复制或摘录内容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
七、爱护档案,借阅档案时不涂改、污损、圈点、划杠、折叠、剪裁,不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
八、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一、干部档案主要供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政审、案件审理、出国、工资福利待遇、治丧等情况时使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提供。

查阅干部档案,必须由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共同进行。

二、查(借)阅干部档案,须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不得用介绍信代替),经提供查(借)阅单位负责人批准。

提供查(借)阅单位应履行登记手续。

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个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

三、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

确需借出的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借阅单位对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不得擅自转借。

提供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归还的档案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查。

四、查阅档案要在阅档室或指定地点进行。

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或折叠、损坏档案材料。

查阅时严禁吸烟。

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提供查(借)阅的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五、干部档案管理部门一般不为他人提供旁证材料,确属需要提供的,只能提供客观记载。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送交归档制度一、干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1996〕14号)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等方面材料。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均应建立健全收集、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工作制度,对收集、送交材料的要求与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定期定向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地向有关单位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形成材料的部门应当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发现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应及时补充收集;收集或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

形成材料的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办理。

档案资料复印、借阅、借离、调档审批表

档案资料复印、借阅、借离、调档审批表
档案资料复印、借阅、借离、调档审批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编号:
申 请 人
所属部门
资料名称
申请事项
□复印□借阅□借离□调档
申请事由
申请部门
意 见
归档部门
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果Hale Waihona Puke 说明:1.任何档案资料的复印、借阅、借离均需要经过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复印、借阅、借离公司的档案资料,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须根据总经理批示意见将“申请事项”的落实情况记录在“处理结果”栏内,“处理结果”栏内应记录档案现状(已归档、未归档、何时归档、借据),如有借据,借据应附本表后,直至档案归档;3本部门的档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即可,跨部门的档案需经归档部门和调阅部门负责人共同同意。借出时,还应由档案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企业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企业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企业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XXXXXXXX
注意事项
1.“查档对象"“查档人员"“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查档单位意见”等栏目须认真填写。

查借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审批,方可查借阅档案。

2.查档对象和查档人员在6人以上时另附名单,并在所附名单上加盖公章。

3.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的,或需复制档案材料的,须在“查档事由"、“查档内容”栏详细说明。

4.查档单位负责人签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效。

5.所借档案须在借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还。

6.本表可由各单位按原版式翻印。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和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以及中组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精神,对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作如下规定: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

其它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二、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

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

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复制。

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三、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有关部分。

四、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

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五、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方查阅。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阅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限期(两周内)归还, 逾期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5篇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5篇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1一、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只允许查阅批准查阅的内容,查借阅单位或个人需要摘抄、复制档案内容的,必须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摘抄,复制。

四、查借阅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档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除干部死亡撰写生平材料需要外,干部档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经档案管理单位负责人批准,限15天内归还,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2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或提供人员的情况和证明、证据材料的工作。

根据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对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作如下规定:一、查借阅单位范围1、本院各单位、各部门可直接申请查阅;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

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相应主管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2、办理案件;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三、查借阅手续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下载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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