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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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

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

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安顺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1、紧紧抓住安顺撤地设市、中国加入WTO等机遇,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科教兴安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开放带动战略;2、增强中心城市的经济实力,强化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3、新区开发与老城改造协调进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4、创造独具个性的城市特色,塑造内容丰富、层次清晰的城市景观和风貌;5、积极推进安顺旅游经济区的开发建设;6、注重自然景观、人文资源的利用和保护;7、以人为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条规划原则1、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统一提高,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2、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3、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结构清晰;4、近期可行,远期可控,远景可望。

第四条城市性质安顺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贵州中——西部的区域中心城市,具有独特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的旅游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模1、人口规模2020年城区人口达到50万。

2、用地规模城区控制在152平方公里,城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5.0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2.50平方公里。

第六条规划期限1、规划期:2001—2020年,20年;2、近期:2001—2005年,5年;3、中期:2006—2010年,5年;4、远期:2011—2020年,10年。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现状城区、西秀区的宋旗、幺铺、轿子山、蔡官、七眼桥、宁谷、龙宫7个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乡的辖区范围,即6个街道办事处、9个乡镇,面积为879平方公里。

第八条城区规划范围西南抵幺铺车站,东达两所屯,北接火烧寨,东西长约18.8公里,南北宽约11.7公里,面积152平方公里。

第九条城市发展目标1、经济发展目标①2005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100亿元,年均增长9%以上;人均达3800元;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160亿元,年均增长10%左右,人均达5700元;20 2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380亿元,年均增长9%,人均达12000元左右。

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

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

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地规模预测专题报告(2001—2020年)安顺市⼈民政府2001年12⽉⼈⼝、⽤地规模预测专题报告⼀、⼈⼝、⽤地现状及存在问题(⼀)概况1、⾏政区划安顺市位于贵州省中西部,四邻分别与贵阳市、黔南州、毕节地区、黔西南州及六盘⽔相接,属贵州省黔中经济带的西端重要区域。

安顺市曾有两次较⼤⾏政调整。

1996年1⽉,原属安顺地区的清镇市、修⽂县、开阳县和息烽县划归贵阳市代管和管辖;2000年6⽉,安顺地区撤销,设⽴地级安顺市,撤销原县级安顺市,设⽴西秀区。

安顺市共辖1区5县共36个建制镇和44个乡(含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黎阳⾼新技术⼯业园区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总⾯积达9264平⽅公⾥,总⼈⼝252.29万⼈。

2、城市规划从1956年起,安顺市曾先后编制了四次城市规划,其中1994年编制完成的第四次城市总体规划于1996年经贵州省⼈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在实施的过程中,两次⽐较⼤的⾏政区划调整,成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影响因素,同时西部⼤开发等外部条件的改变,城镇化的机制有了新的变化,城市发展处在⼀个⽐较好的环境。

(⼆)安顺市⼈⼝、⽤地现状1、安顺市⼈⼝现状2000年,安顺地区撤销,成⽴安顺市,⾏政区划与原安顺地区⼀致。

撤销县级安顺市,设⽴西秀区(含开发区),实⾏市带县(区)的⾏政体制。

安顺市范围包括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西秀区,全市国⼟总⾯积9264km2,2000年全市总⼈⼝252.29万⼈,⼈⼝密度为272⼈/平⽅公⾥,全市⾮农业⼈⼝为38.77万⼈。

由于⾏政体制的调整原因,在调研和搜集资料中存在⼀定的困难。

为了便于开展⼯作,在资料的整理过程中,沿⽤原安顺市(县级市)资料作为西秀区历史资料,名称统⼀为西秀区,其它县沿⽤原名,这样既有利于资料的统计分析和整理,⼜尊重⾏政区划的延续和发展。

下⽂中的安顺市指地级市,其统计数据沿⽤“安顺地区”资料。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安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安府发〔201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镇土地定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将我市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18年2月11日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土地级别范围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以《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主城区范围为主,并结合安顺市主城区发展状况及近期规划最终确定。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调整为:1.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东关街道、华西街道、西航街道和宋旗镇;2.幺铺镇、宁谷镇、龙宫镇、双堡镇、大西桥镇、七眼桥镇、蔡官镇、轿子山镇、旧州镇、新场乡、岩腊乡、鸡场乡、杨武乡、东屯乡、黄腊乡、刘官乡共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

(一)安顺市主城区级别1.商业、住宅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市府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马鞍山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体育路——市府路Ⅱ东二环路——黄果树大街——河流——龙宫大道——沪昆高速——马鞍山路(规划)——货场路——铁路——幺铺路(规划)——腰耳山——黄果树大街——迎宾大道——西航路——学院路——二环路——武当路片区——虹山湖——东山——虹轴学校片区——永丰大道——东二环路Ⅲ工业大道——沪昆高速——龙宫大道——河流——黄果树大街——东二环路——永丰大道——虹山湖以北——二环路——学院路——西航路——迎宾大道——腰耳山以西——幺铺路(规划)——铁路——货场路——马鞍山路(规划)——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机场路延伸段(规划)——机场路——机场以东——北三号路(规划)——虹山湖公园区域——二环路——永丰大道——头铺新村——麒麟小区——工业大道Ⅳ北四号路(规划)——北三号路(规划)——工业大道——东二路(规划)——东三路(规划)——郑家村——黄果树大街——工业大道——支家寨——永丰大道——二环路——马家冲——北三号路(规划)——机场以东——二环路——机场路——机场路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434县道——二环路——迎宾大道——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北四号路(规划)ⅤⅣ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2.工业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新和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河流——紫云路——马鞍山路——运输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Ⅱ东三路(规划)——黄果树大街——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定安大道——二环路——东三路(规划)Ⅲ安普高速——黄果树大街——东三路(规划)——二环路——定安大道——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北一号路(规划)以西——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安普路——北二号路(规划)——工业大道——安普高速ⅣⅢ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二)乡镇土地类别划分及范围表类别乡镇一类乡镇宁谷镇、旧州镇、蔡官镇、幺铺镇、轿子山镇、七眼桥镇、双堡镇二类乡镇大西桥镇、东屯乡、龙宫镇、杨武乡、刘官乡三类乡镇新场乡、岩腊乡、黄腊乡、鸡场乡二、基准地价(一)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用途级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Ⅰ级51301950360Ⅱ级30901500310Ⅲ级2020990250Ⅳ级1060680210V级910420/(二)安顺市主城区各乡镇基准地价表用途乡镇类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一类乡镇950505180二类乡镇740400三类乡镇540280160(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地类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V 级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机关团体用地(0801)行政办公用地(A1)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新闻出版用地(0802)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文化设施用地(0807)图书展览用地(A21)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活动用地(A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艺术传媒用地(B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体育用地(0808)体育用地(A4)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设施用地(0807)娱乐用地(B31)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康体用地(B32)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科研用地(0804)科研用地(A35)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教育用地(0803)教育科研用地(A3)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医疗卫生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A5)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社会福利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A6)1170900594408252303240168公园与绿地(0810)公园绿地(G1)270233188158/135135120防护绿地(G2)270233188158/135135120广场用地(G3)270233188158/135135120公用设施用地(080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水用地(U11)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电用地(U12)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燃气用地(U1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热用地(U14)360310250210/180180160通信用地(U15)360310250210/180180160广播电视用地(U16)360310250210/180180160环境设施用地(U2)360310250210/180180160消防用地(U31)360310250210/180180160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360310250210/180180160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顺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以下简称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燃气、热力建设,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城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各类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支持各类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技术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建设管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本市区域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统一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暂按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到市建设局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核验。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城市规划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各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泊位;(八)主要出入口;(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七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控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安府办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3日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培育新型住宅类产品,助力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效,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地特色实际,在我市推行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将安顺市打造成一流旅游城市与休闲康养目的地,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适应高品质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立体生态型住宅。

二、概念定义立体生态型住宅: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类型。

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三、试点范围(一)纳入试点条件1.仅限于住宅(商住项目中的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容积率不超过2.5。

2.已审批方案不纳入试点范围。

3.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作为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1.西秀区范围内,除西水路、西航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中华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黔府办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贵州省城市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是各级政府引导和控制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手段。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城市规划编制相对滞后、规划前瞻性不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亟待加强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全省城镇化推进大会精神,加快做好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化带动战略,统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快实现城市规划全覆盖,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切实加强空间管制,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促进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引导城市建设走布局集中、城镇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推动节能、节地、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落实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为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奠定坚实的基础。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8•【字号】黔府函〔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6〕233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准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的请示》(安府呈〔2016〕1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贵州省城市工作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质量,统筹做好安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全面建设一个天蓝、水清、山绿、城乡美的绿色安顺。

二、关于安顺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原则同意安顺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市域发展目标、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职能分工、城镇空间结构布局、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综合防灾规划和空间管制规划。

(一)实施该规划时,要进一步强化安顺市中心城区作为市域中心城市的地位,加快发展镇宁、关岭、紫云等县域中心城市,有重点地发展主要交通沿线小城镇。

加快“贵阳—安顺”城镇空间一体化步伐,加强中心城市、贵安新区、小城镇、产业园区间的有机联系与空间整合。

将乡村经济与城市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培育都市旅游与农副产品加工业,实现城乡融合。

(二)要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市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及供水、供电、通讯、防灾等基础设施体系,尽快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明确、发展协调的市域城镇体系。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重点地区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乡域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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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安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管委会、黎阳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旧城改造中涉及多个单一性质地块的建设用地,具体包含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应原控规性质、地块所占面积比例及原定的容积率来界定。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七条对于不改变用地性质,确需增加部分其它性质的建筑,应在确保原定用地性质前提下,以原定性质建筑为主,新增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高于50%,并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注明兼容性质及各类建筑面积比例。

第八条进入二级市场转让的土地,不改变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转让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办理转让手续后,持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变用地性质和修建性详规的,应向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报定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设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按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在2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在20000 m2以上的成片开发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600 m2、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 m2、高层公共建筑小于3000 m2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城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旧城区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建设用地,考虑拆迁量大,退道路红线等因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广场、不收费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准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提供开放公用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第十五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业办公或商业住宅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六条利用地形高差满铺处理,如消防车能直接进入的可视作地面,其建筑密度不大于45%。

原有建筑的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准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m,廊道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m;但穿越宽度小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不可小于4.6m。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外地坪1.2m高的外墙位置;②安顺市属于第Ⅴ气候区。

(二)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安顺市的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约为 1.0H,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③本表格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的情况。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m以下,山墙与纵墙间距按纵墙面建筑高的0.8倍退让,最小间距不少于8m。

进深大于12m的应按日照要求确定的间距退让,最小间距不小于13m。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若飞中路、虹山西路、塔山东路、塔山西路以内,两建筑相临面边线中心间距不小于0.9H(H 为前幢房屋檐口至窗外地面高度)。

此外,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H(H 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2.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5m。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m。

(五)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m。

(六)旧城区考虑拆迁量大,用地成本高,正南向住宅日照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0.8H(H为前幢房屋檐口至室外地面高度)。

第十八条小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m。

第十九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小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避免视线干扰及贵州省制定的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m,面宽大于50m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应按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但最小间距不小于24m。

(二)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按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并不得小于18m。

(三)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退让,并不得小于20m。

(四)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小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m,高层点式建筑与小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m。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要求,并不得小于24m;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应满足日照分析的间距,并不得小于20m。

第二十二条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按不小于1:2控制。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1.5h,在市区旧城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1h。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四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m。

2.东西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m;(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m;(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m。

其它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及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军事、航空港、气象台、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不少于3m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下表执行: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注:①w为道路宽度;②在旧城区及新城区商业街按批准的详规执行。

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让5m。

第二十九条沿小于18m规划道路红线两侧的建筑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

第三十条新建大型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m,并保证人流集散、绿化、停迴车等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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