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管理规定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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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学主管、行政主管等组成。

学校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决策。

2.学校负责人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管理、教育质量把关和内外部协调工作。

3.教学主管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材评审和教师培训等教学相关事务。

4.行政主管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员工管理等任务。

三、学员管理1.学校接受报名方式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学员进行歧视或限制报名资格。

2.学员报名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用。

3.学校对学员的培训结果和学习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定期向学员及其家长反馈学习进展。

四、教学管理1.学校制定合理的课程教学计划,并在学期开始前向学员发布。

2.学校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进行授课,并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能力提升培训。

3.学校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估,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4.学校提供学习资源和学习环境,保障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五、教师管理1.学校聘请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良好的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

2.学校对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评估和培训,并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3.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研究、教学改革和学科竞赛等活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学校安全管理1.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学员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2.学校加强对学校环境、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学校制定学员行为规范,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记录。

七、学校财务管理1.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财务记录和报告。

2.学校对培训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合规和资金安全。

3.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员费用,严禁发生财务舞弊行为。

八、违纪与处分1.学员如违反学校规定,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职业技校的管理制度

职业技校的管理制度

职业技校的管理制度一、职业技校的管理目标和原则1. 管理目标:职业技校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培养高素质技术人才的目标。

2. 管理原则:职业技校的管理原则是科学、民主、公开、规范、有效、服务。

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服务于教育教学事业的宗旨,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师生权利,推行民主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合理分工,高效执行。

二、职业技校的管理体制1. 领导机构:职业技校的领导机构包括校长、党委书记、教务处长、纪律处处长等,他们在学校的管理和决策中起着核心作用。

2. 管理层级:职业技校的管理分为两个层级,即班级管理和部门管理。

班级管理由班主任负责,部门管理由部门主任负责,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3. 管理岗位:职业技校根据不同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设立了不同的管理岗位,如教务主任、实训主任、就业处长等,他们负责各自的管理工作。

4. 管理职责:职业技校的管理职责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资源的配置,教学质量的监控,班级纪律的管理,学生就业的指导等,要保证学校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职业技校的管理制度1. 党建工作:职业技校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建立了健全的党组织机构,开展各项党建活动,培养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教师队伍。

2. 教学管理:职业技校制定了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的编制,教学评估的实施,教学资源的分配,教学质量的提升等,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

3. 管理评估:职业技校开展定期的管理评估工作,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

4. 紧急处理:职业技校建立了紧急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和突发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学校的正常运转。

5. 师生关系:职业技校建立了师生关系的管理制度,倡导师生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师生关系,促进教师和学生的良好互动。

6. 招生管理:职业技校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职业技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包括本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的管理原则是科学、民主、依法、规范。

第四条学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平等依法、公开、公正,权责一致、保密。

第五条学校管理实行综合管理制度,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及岗位应依法依规公正行使权力,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学校领导机构第六条学校领导班子是学校的最高领导机构,对学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对学校工作的进行保证,使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顺利进行。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校长、副校长、学校各部门主管任组成。

校长为领导班子负责人。

第八条校长是学校领导班子的领导,对学校工作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行使学校的各项权利。

在校长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副校长或学校领导班子按照校规进行接替。

第九条学校的其他领导机构包括教研处、行政办公室、学生处、后勤保卫处等。

第十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期限为5年,满期可以连任,如任期满期及其他情况,经学校领导班子商议通过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任命新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一条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学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十二条教师的聘任和管理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学校进行聘任时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所教学科、所承担工作符合本校人才培养专业特点,具有熟练掌握教学内容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教师在授课、实验室操作、学生实习实践指导等工作中应当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由,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进行骚扰,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诽谤等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教师从事任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进行。

不得随意调整、更换课程内容,确保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对教师进行绩效评价(学术技术评价)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进行评价,依据教学科研成果、师德、教学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分。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范文职业技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综合素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技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民主权利和人身尊严。

第三条学籍是学校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成绩各方面情况的综合记录,是学生学习的重要证明和重要依据。

第二章学生基本情况第四条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

第五条学生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习情况包括学科成绩、评价等。

第七条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

第三章学籍管理权限第八条学籍管理权属于学校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高效、顺畅进行。

第九条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统一管理,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特点制定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学籍注册第十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及时向学校提交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应提交的学籍注册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校录取通知书、照片等。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退学、重修、参军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有特殊事由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退学。

第六章学籍复查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第十七条学籍复查申请应在学生知道学籍处理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学籍复查申请后,应迅速组织或委托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学籍查询第十九条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

第二十条学生查询学籍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学籍查询申请表。

技工职业学校管理规定全集

技工职业学校管理规定全集

技工职业学校管理规定全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技工职业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技工人才。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技工职业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1. 依法办学:技工职业学校必须依法办学,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 独立自主:技工职业学校应独立自主进行管理,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3. 公平公正:技工职业学校的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领导班子1. 技工职业学校应设立学校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副校长等成员。

2. 学校领导班子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能够有效领导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1. 技工职业学校应设立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2. 教务处应组织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监督教师的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

第六条学生管理处1. 技工职业学校应设立学生管理处,负责学校学生的管理工作。

2. 学生管理处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学校的研究环境和秩序。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教学计划1. 技工职业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各个专业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2. 教学计划应根据行业需求和就业形势进行调整,保持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第八条教师队伍建设1. 技工职业学校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2.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评估,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第九条实训基地建设1. 技工职业学校应建设实训基地,提供学生实践和实训的场所和设备。

2. 实训基地应具备相应的实训条件和安全设施,确保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条学生招生1. 技工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招生政策,合理招收学生。

2. 学生的招生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考核1. 技工职业学校应建立科学的学生考核制度,评估学生的研究成果和能力。

2. 学生考核应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中专技校管理制度

中专技校作为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学生的教育机构,其管理制度应以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为宗旨,加强学校教学、教育管理,提升学校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校务委员会1. 校务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代表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教学计划、预算等重要事项,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参与具有决定性作用。

2. 校务委员会应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学校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及时解决教学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教师队伍管理1. 教师队伍管理应遵循“素质提高、能力提升、服务育人”的原则,重视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教师,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聘用、岗位激励、岗位评价机制。

2. 教师队伍管理应注重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要求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做到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3. 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鼓励教师自主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四、学生管理1. 学生的品行素质建设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点,任何违反学校纪律规定和品行规范的行为都要做出相应的处理。

2. 学生管理应尊重学生的个性,重视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 学生管理应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学生的社会实践和实习机会,提供多方面的教育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教学管理1. 教学管理应立足于教学质量,加强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编制,保障师生教学质量。

2. 教学管理应建立科学的考试评价制度,健全教学督导机制,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教学效果。

3. 教学管理应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开展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1. 课外活动管理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2. 课外活动管理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丰富多彩的活动方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doc

中等职业技校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就业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所从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附属职业高中、附属技术班,下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四条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倡联合办学第五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道德、智力、身体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国家政策,优先录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学生企业事业单位应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从业人员的比例。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七条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在人民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本辖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正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监督检查国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支持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指导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工作,检查和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各级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的国家政策,组织和指导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综合管理技工学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职业高中招生工作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职业技术学校管理条例全解析

职业技术学校管理条例全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管理原则职业技术学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坚持师生为本,服务社会,促进就业和创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校董事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设立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董事会负责学校的重大决策、发展规划、财务预算、校长的提名与聘任等。

第五条校长职业技术学校应当设立校长,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校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业技术学校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管理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教育教学目标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八条课程设置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技能培训。

第九条教学质量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制,加强对教育教学过程的监督与评价,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管理第十条教师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热爱职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关心学生成长,注重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资产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技工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全书

技工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全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确保技工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类技工职业学校。

第三条管理原则技工职业学校管理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注重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四条学生招生与注册技工职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录取后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品德教育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技术技能培训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技术技能培训,确保学生掌握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七条教师队伍建设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第八条教师培训与发展技工职业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第九条教师待遇与权益技工职业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课程设置与教材技工职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设置合理课程,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教学质量保障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章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校园安全管理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六条财务管理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健康。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技工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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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09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工院校设立第三章学制教育与培训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五章学生和就业第六章教师第七章学校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和依据】为促进技工院校发展,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设立、活动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工院校性质】技工院校是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是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就业服务为一体的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是国家职业教育事业和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范畴,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第四条【发展原则】发展技工院校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大力发展技工院校,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院校。

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而发展需求积极举办技工院校,或委托技工院校实施技能人才培养。

第五条【办学宗旨】技工院校要全面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国家教育方针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技能人才培养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六条【教育教学内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应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道德培养,加强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培养学生成为适应企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技能劳动者。

第七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实行校企合作办学制度。

技工院校应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与科技进步和企业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

第八条【证书制度和就业制度】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技工院校毕(结)业生就业实行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

第九条【表彰奖励】国家对发展技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管理职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行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企业所举办技工院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章技工院校设立第十一条【审批部门】设立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设立技师学院,由拟设立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条件】设立技工院校应符合当地技工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具备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具备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格,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设立技师学院必须在高级技校基础上。

设立技工院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步骤】设立技工院校,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技工院校的设立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筹备申请】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申请办学者、拟设立技工院校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社会需求现状与预测、办学稳定性说明等;(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三)属捐赠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筹设审批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拒绝筹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技工院校:(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二)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七条【筹设时限】申请筹备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3年的,办学者应当重新申报。

筹备设立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正式设立申请】完成筹建,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筹备设立批准书;筹备设立情况报告;(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九条【正式设立审批时限】正式申请设立技工院校的,审批机关应等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专家评议】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拒绝设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正式设立技工院校,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不具备办学条件、未达到设立标准的;(二)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三)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院校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名称使用】技工院校名称,可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前,根据学校所在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

第二十三条【更名和撤销】技工院校的更名、撤销,须由学校审批部门批准。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更名、撤销,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三章学制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

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一至两年。

第二十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层次学制】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以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招收技工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二十六条【技师学院培养层次学制】技师学院承担企业在职职工晋升技师的培训研修、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和技师考核评审任务。

技师学院学制教育,一般以培养高级工和预备技师为主,主要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其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培养预备技师学制一般二年。

第二十七条【一贯制教学】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中级、高级、预备技师一贯制教学的学生,应按照培养阶段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取得相应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学制教育】技工院校招收企业在职职工接受学制教育的学习期限,根据培养目标和学习形式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技工院校在实施学制教育的同时,应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培训层次和期限】技工院校承担各类职技能培训的培训层次和职业(工种),根据实际办学能力确定。

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期限,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招生对象确定。

第三十一条【就业前培训】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招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6—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工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实际需要,积极承担职工进行在岗、转岗、转业、职业资格、新技能等培训,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再就业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结合失业人员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的实际能力。

第三十四条【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技工院校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劳务输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相应技能,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第三十五条【创业培训】技工院校应针对劳动者特点和有关创业项目,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并为其提供创业咨询指导等服务,使其成功创业。

第四章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六条【素质教育】技工院校应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对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七条【思想教育】技工院校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学生文明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德育】技工院校应加强德育工作,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的成长规律,确定不同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校企合作】技工院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教育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企业应发挥技术、设备先进的优势,支持学校专业建设,接受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

第四十条【专业设置】技工院校专业设置,由学校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确定。

设置《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目录范围外的专业,须经专家论证,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技工院校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设置,应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第四十一条【教学原则】技工院校的教学,应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核心,贯彻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教学与生产(业务)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培养工作能力的原则。

技工院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应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常规工作,适应企业实际生产要求。

技工院校培养高级以上技术工人,应以提高解决企业生产难题能力为重点,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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