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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撂荒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撂荒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撂荒地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土地长时间无人耕种、无人管理,造成土地荒芜、资源浪费的现象。

在我国,撂荒地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规范撂荒地确权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撂荒地确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提供实施指南。

二、撂荒地确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撂荒地确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撂荒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土地权属应当明确,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土地用途应当合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3)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撂荒地确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撂荒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承包期限应当合理,不得少于三十年;(2)承包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闲置、撂荒土地;(3)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流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撂荒地确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调解仲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2)依法调解、仲裁;(3)尊重当事人意愿。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撂荒地确权作出了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三、撂荒地确权的程序1. 调查核实撂荒地确权工作首先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撂荒原因等情况。

调查核实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2. 公示公告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拟确权的撂荒地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 确权登记公示公告期满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并向承包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3篇)

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是我国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四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四荒地的开发利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四荒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土地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对四荒地三年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四荒地的概念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往往地处偏远,自然条件较差,土地资源利用价值较低。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农业技术的提高,四荒地资源得到了新的认识和重视。

三、四荒地法律法规体系1.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四荒地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四荒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四荒地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四荒地的林业资源进行了规定。

2. 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四、四荒地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的概念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

2.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条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转让;(2)受让方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3. 四荒地土地流转的程序(1)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2)向发包方申请备案;(3)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

五、四荒地权益保障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2. 受让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权。

3. 发包方的权益保障(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督权;(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权。

《土地仲裁法》十大措施为农民维权撑腰

《土地仲裁法》十大措施为农民维权撑腰

会应 当 自受 理仲裁 申请之 日起 5个工作 日内 ,将受
在 证据 可 能 灭 失 的 情 况 理 通知书 、仲裁 申请 书 副本和 仲裁员名 册送 达被 申
下, 当事 人可 以申请 证据保全 。 一方 当事 人 因另一 方 请 人 ;被 申请 人应 当 自收到仲裁 申请 书副本 之 日起
书面 口头 申请 皆可
当事人 申请仲 裁 ,应 当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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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土地仲 裁法 》 进 一 步从 以下 十个 方 面为 维护农 纠纷 涉及 的土地所 在地 的农 村土 地承包 仲裁 委员会 )
民土 地承包权 益提供强 有力的法律 保障 。 递 交仲裁 申请 书 , 提供相应 的证据 和证据来 源。 针对
代 应 土地 是农 民赖 以生存 的最基 本 的生 产资 料 ,农 事 人 、 理人 的请 客送 礼。 当事 人提 出 回避 申请 , 《 村土地 承包法 》赋予 了农 民长 期而 有保 障的土地 承 包经 营权 。于 2 1 0 0年 1 1日起 施行 的《 月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农村土地 承包经 营纠纷调 解仲裁 法》 以下 简 ( 当在 首次开庭 前提 出 。回避事 由在首次 开庭后 知道 的 , 以在最后一 次开庭终 结前提 出。 可
纷; 因收 回 、 调整 承包 地发 生 的纠纷 ; 因确认 农村 土 许 口头 答 辩 。 地承 包经营权 发生 的纠纷 ;因侵害 农村 土地承包 经 人数众 多代表 参加 农 村土 地承包 经营 纠纷 仲
被 可 营权 发生 的纠纷 ; 律 、 法 法规规 定 的其他农 村土地 承 裁 的 申请人 、 申请人 为当事人 。家庭 承包 的 , 以
人 和解 、 解不 成或 者不 愿 和解 、 解 , 调 调 也可 以 向农 对 其所代表 的当事人发 生效力 。 村土 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 申请 仲裁 。对于 当事人不 服 仲裁裁决 的, 法律允 许其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证 据 财产 申请 保 全 仲裁 审 限最 长 9 0天 农 村 土地 承包 仲 裁委 员

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法

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法

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承包经营者之间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重新仲裁。

该法规定了仲裁程序,包括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裁决、重新仲裁等环节。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前书面通知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或者委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

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多少年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2、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4、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5、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问土地承包仲裁程序是怎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最高法发布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全文) 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法发布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前条规定的,应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需要补齐的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甘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反映,具有不易调和、情况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珍惜土地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不断增加,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的矛盾趋于复杂,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员需依法进行组建和充实,仲裁设施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对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如 何 申请仲 裁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纠纷 申请 仲裁 的时 效期 间 为 二 年 .自当事 人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 侵 害之 日 起 计算 。 申请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纠纷 仲 裁 应 当符 合 下 列条 件 : (一)申请 人与 纠纷有 直接 的利 害关 系 ; (二)有 明确 的被 申请 人 ; (三)有具 体 的仲裁请 求 和事实 、理 由 ; (四)属 于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委员 会 的受理 范 围。 当事 人 申请 仲 裁 ,应 当 向纠纷 涉及 的土地 所 在地 的农 村 土 地 承包 仲裁 委员 会 递 交 仲裁 申请 书 。仲 裁 申请 书可 以邮寄 或者 委 托他 人 代 交 。 仲裁 申请 书应 当载 明 申请 人和被 申请 人 的基本情 况 .仲裁 请求 和所 根 据 的事 实 、理 由 ,并 提 供 相 应 的证 据 和 证 据来 源 。 书面 申请 确 有 困难 的 ,可 以 VI头 申请 ,由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裁 委员 会记 人 笔 录 ,经 申请 人核 实 后 由其 签 名 、 盖章 或者按 指 印 。
谁 来仲 裁 农 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委 员会 由 当地人 民政 府及 其 有 关部 门代表 、有 关 人 民 团体代 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代 表 、农 民代 表 和法 律 、经 济等 相 关 专业 人 员 兼任 组 成 ,其 中农 民代表 和 法律 、经济 等 相关 专 业 人 员不 得少 于组 成 人员 的二 分之一 。 农村 土 地承 包仲 裁委 员会依 法履 行下 列职 责 :
服务“三农 "
解 读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村 土地承 包经 营 纠纷 调解仲 裁 法》
河 北 科 技 报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营纠 纷调 解仲 裁 法》,为化 解农 村土 地承 包经 营纠纷 、维护 农 民土地 承包权 益 提供 了强有 力 的法律 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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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和解协议做 出 裁决书 ,也可 以撤 回仲裁 申
请。
5 农村 土地 .
承包 仲裁委员 会 应 当 自受理仲裁 申请之 日起五个 工作 日内 ,将受 理通知 书、仲裁
申请人可 以放 弃或者变 更仲 裁请 求 。 被 申请 人可以 承认 或者 反驳 仲裁请求 ,有 权 提 出 反 请
的, 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 , 也可以请求村
( )申请和 受理 。 二
民委员会 、乡 ( )人 民政府 等调解 。当 镇 i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 申请仲裁 . 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 调解 的时效 期间为两年 , 自当事 人知 道或者
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 申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E起计算 。 t
申请人 因财产保 全所遭受的损失 。 ( )开庭 和裁决。 三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应 当开 工作 日内, 将受理通知 书、 仲裁规则和仲 庭进行 。开庭 应当公开 ,但涉及 国家秘 裁员名册 送达 申请 人 ;决定 不予受理 或 密 、商业 秘密和 个人 隐私 以及 当事 人约 者终止仲 裁程序 的 ,应 当 自收到仲裁 申 定不公开的除外 。 请或者 发现终止仲裁 程序情形 之 日起 五 当事人 申请仲裁后 ,可 以自行和解 。 个 工作 目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 ,并说 明理 达 成和解 协议的 ,可以请求仲 裁庭根据
仲裁 ,适用本法 。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包括 : 1 ( )因 订立 、 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 土地 履
承包合 同发生的纠纷。( ) 2 因农村土地 承
包经营权转包 、出租、互换 、转让 、人股 解决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的实 际需要 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 回、 整承 设 立。农村 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在 当地 3 调
当事 人 申请财 产保全 的 ,农村 土地
接 的利害关系;有明确 的被 申请 人;有具 层人 民法 院。
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 、 由;属于农村土 理 申请有错 误的 , 申请人应 当赔偿被
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4. 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 会决定受 理 的 ,应当 自收到仲裁 申请 之 日起五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 ( 节选 一


总 则

议 书。 调解协议书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 盖
( 一)为 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 章或者按指 印 ,经调解 人员签名 并加盖 承包 经营 纠纷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 解组织 印章后生效 。 促进 农村经济 发展和社会 稳定 ,制 定本
辩 ,由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记 入笔 用的耕地、林地 、草地 ,以及其他依法用
录, 经被 申请 人核实后由其签名 、 盖章或 于农业 的土地 。 者按指 印。农村 土地 承包仲 裁委员 会应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 二
当 自收到答辩 书之 日起五 个工作 日内将 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 , 答辩 书副本送达 申请 人 。被 申请人 未答 由国务 院农业 、林 业行政 主管部 门依 照
法。
( 三)仲裁 庭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应 当进行调解 。 调解 达成协议 的, 仲裁 及 时做 出裁 决。 三 、仲裁 ( )仲裁委 员会 和仲裁 员。 一 1 农村 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 ,根 据 .
( 二)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 庭 应当制 作调解书 ; 调解不成 的 ,应当
求。
四 、 附则
申请 书副本 、仲 裁规则和仲 裁员 名册送达被 申请
人。
6 被 申请 人 .
应 当 自收到 仲裁 申请 书副本之 目起十 日 内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提 交答辩
(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 ,是指农 民 一
书 ;书面答辩确 有 困难 的 ,可 以 口头答 集体 所有和 国家所有依 法 由农 民集体使
请仲裁 ,也可 以直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二、调解
2.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仲裁的 申 请 人、被 申请人为 当事人 。家庭承包 的 ,
( 一)村 民委员会、乡 ( )人 民政 可 以由农户 代表人参 加仲裁 。当事人一 镇 府 应 当加 强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的调 方人数众多 的 ,可 以推选代表人参 加仲 解工作 ,帮助 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裁 。
因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 及其补偿 发 人 民政 府及其有 关部门代表 、有关人 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民 农 生 的纠纷 ,不属于 农村土地承包 仲裁委 团体代表、 员会的 受理范 围 ,可 以通过行 政复议或 代表和 法律 、经 济等相关专业 人员兼任
组成 , 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 、 经济 等相 关 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 )发生 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三
与 案件 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 的,可 ( 二)经调解达成 协议 的,村民委员 会或者 乡 ( ) 镇 人民政府应 当制作调 解协 以 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仲 裁 ,或者 由农 致富茸农 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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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3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仲裁 承 包仲裁 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 的 申请提 . 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申请 人与 纠纷有直 交被 申请 人住 所地或 者财产所 在地的基
包地发生的纠纷。( ) 4 因确认农村土地 承 人 民政府指导 下设立 。设立 农村土地 承 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 5 因侵 害农村土 包仲 裁委员会 的 ,其 F常 工作 由当地 农 t
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 村土地承包 管理 部门承担 。 6 规规定 的其他农村 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 2 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员会 由当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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