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2)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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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2011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目录工伤保险条例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1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答记者问 (17)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起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作者:王英伟来源:找法网日期:2010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起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1

工伤保险条例2011 全文最佳答案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 1 日起施行)(2003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8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1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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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涌镇几宗典型工伤事故
麻涌镇××纸业有限 麻涌镇××纸业有限 ×× 公司员工李向楠, 2010年 公司员工李向楠,于2010年 12月31日23时30分左右从广 12月31日23时30分左右从广 州黄埔区的居住地骑自行车 往公司上班, 往公司上班,途径广州新沙 疏港专用道时发生交通事故 被一辆小车撞倒, ,被一辆小车撞倒,导致李 向楠当场死亡。 向楠当场死亡。
胸 损伤 部 口 腹 损伤 腔 部 、 损 颌 眼 面 伤 及 损 视 鼻 觉 伤 及 损 嗅 耳 觉 伤 及 损 听 颈 觉 伤 部 损 器 伤 官 肌 损伤 肤 损 毒 伤 物 中 毒 综 合 伤 伤 损 损 伤
系列1

脑 颅 脊 柱 及



27
我市工伤事故发生的责任所在
18000 16000 140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全责 2804
樟木头某印刷厂员工, 樟木头某印刷厂员工,女,19岁。2006年1月3日在 19岁 2006年 货仓门口被叉车撞到,致胸10 11椎体骨折 10、 椎体骨折, 货仓门口被叉车撞到,致胸10、11椎体骨折,脊髓损伤 并截瘫
道滘某塑胶厂员工, 道滘某塑胶厂员工,男,35岁。因操作不当,高压 35岁 因操作不当, 油管爆炸造成全身烧伤、毁容,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油管爆炸造成全身烧伤、毁容,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什么是工伤补偿
工伤补偿是职工因工受伤后,按照《 工伤补偿是职工因工受伤后,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医疗 工伤医疗、 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医疗、 工资福利、伤残补助等费用总和 具体包括: 等费用总和。 工资福利、伤残补助等费用总和。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等。
爆 炸 职 业 病
淹 溺

其 他
25
我市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机器故障 其他 违章操作 不可抗力 2230 1927 1362 14520
35300
系列1
疏忽大意
26
我市工伤事故主要伤害部位
50000 44557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1984 668 353 243 818 2842 204 96 82 1115 89 2289 5000 0
工伤事故预防
一、为什么要开展工伤事故预防
(1)“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健康; 以人为本”切实保护职工生命健康; (2)贯彻工伤保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贯彻工伤保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3)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 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经济损失; 抓工伤预防,把事故发生宗数和发生率下降, 抓工伤预防,把事故发生宗数和发生率下降,不是 压制单位,不会要求大家隐瞒工伤事故, 压制单位,不会要求大家隐瞒工伤事故,各项工伤预 防工作的切实开展,把因为安全疏忽、工伤预防措施 防工作的切实开展,把因为安全疏忽、 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事故切实降下来。 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种事故切实降下来。
29
面对工伤,我们应该作什么? 面对工伤,我们应该作什么?
第三部分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工伤 预防
工伤 保险
工伤 补偿 工伤 康复
什么是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是社会保障部门运用经济 法制、技术、 经济、 分,是社会保障部门运用经济、法制、技术、 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 管理等一切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约 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 事故预防的新机制 束,形成一种事故预防的新机制,使职工免 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 遭工伤和职业病的威胁,为职工创造安全舒 适的生产环境, 适的生产环境,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措施。 权益措施。
麻涌镇几宗典型工伤事故
东莞市大× 东莞市大×纸业有限公 司员工罗文飞, 2011年 司员工罗文飞,于2011年2 25分左右 分左右, 月9日8时25分左右,在公司 一车间制浆楼检查挤浆机下 网时, 网时,左前臂被挤浆机压伤 ,送麻涌医院治疗后转中国 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治 诊断为“ 疗,诊断为“左前臂离断毁 左上肢脱套伤” 损,左上肢脱套伤”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2011年版) 2011年版) 年版
工伤保险科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工伤和工伤保险政策
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及分析 第三部分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第四部分 工伤预防工作情况
第一部分 工伤和工伤保险政策
莫某,48岁,在工作中不慎被电刨割伤左拇、食、中、 环指,伤口流血较多,自行包扎止血,诊断为:1、左环指 近节完全离断;2、左示、中指近节不完全离断;3、左拇 指软组织挫裂伤”。
我市工伤事故整体情况
我市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种类
30000 26007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1089 143 2154 731 80 3 18 59 14396 10660 系列1
械 伤 物 害 体 打 车 击 辆 伤 害
触 电 烧 烫 高 伤 空 坠 突 落 发 疾 病
麻涌某印刷厂员 32岁 工,男,32岁。左上 臂不慎被机器辗压, 臂不慎被机器辗压, 造成完全性撒脱离断 伤。
虎门某电子厂员工, 虎门某电子厂员工,男,30岁。高处坠落致重型颅 30岁 脑损伤, 开颅术“等治疗,现遗留尿崩症、 脑损伤,行”开颅术“等治疗,现遗留尿崩症、性功能 障碍、智力中度障碍。 障碍、智力中度障碍。
麻涌镇工伤事故整体情况(供参考) 麻涌镇工伤事故整体情况(供参考)
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010年 日至2011年 2011 30日 (3)社保局共完成麻涌镇劳动能力鉴定427宗, 社保局共完成麻涌镇劳动能力鉴定427宗 427 其中一、二级、四级0 三级1 五级3 其中一、二级、四级0宗,三级1宗,五级3宗 六级4 七级6 八级35 35宗 九级75 75宗 ,六级4宗,七级6宗,八级35宗,九级75宗, 十级237 237宗 未达等级66 66宗 十级237宗、未达等级66宗。 (4)麻涌镇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重大 麻涌镇2010年 2010 日至2011年 2011 30日重大 工伤事故发生12 12宗 包括1 级的1宗数、 工伤事故发生12宗,包括1-4级的1宗数、死亡 职业病3 8宗、职业病3宗。
麻涌镇工伤事故整体情况(供参考) 麻涌镇工伤事故整体情况(供参考)
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010年 日至2011年 2011 30日 (1)社保局完成麻涌镇的工伤认定1019宗(其 社保局完成麻涌镇的工伤认定1019宗 1019 中工伤保险参保967 967宗 非参保52 52宗 中工伤保险参保967宗、非参保52宗); (2)社保局完成麻涌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发611 社保局完成麻涌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发611 总待遇816 816万 含医疗费、 宗,总待遇816万(含医疗费、康复费等工伤 保险待遇支付
15488
16311
15072
系列1 5663
主责
均责
次责
无责
28
工伤所致伤残等级情况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级 一
22168 14681 2
级 二
系列1
3
级 三
8
级 四
28 109 133 492 552 1635
级 级 级 级 七 级 九 未 十级 达 等 级 五 六 八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故意犯罪的; 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或者自杀
第二部分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及分析
麻涌镇几宗典型工伤事故
东莞嘉× 东莞嘉×纺织有限公 司员工贾德意, 2011年 司员工贾德意,于2011年1 15分左右在公司 月4日3时15分左右在公司 车间检查4 车间检查4号梳棉机运转情 况时, 况时,右手手臂被卷入到 梳棉机的锡林上, 梳棉机的锡林上,导致右 手臂被机器卷断, 手臂被机器卷断,伤后到 东莞麻涌医院治疗, 东莞麻涌医院治疗,后转 到广州海军军区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无效死亡。
什么是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社会保险的体系下,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社会保险的体系下, 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 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 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 等服务, 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服务,最 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 自理能力, 自理能力,并尽可能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 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 回归社会和重返 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 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
麻涌镇几宗典型工伤事故
东莞市麻涌宝× 东莞市麻涌宝×纸品加 工厂员工石美兰, 2011年 工厂员工石美兰,于2011年 07月04日12时15分左右 分左右, 07月04日12时15分左右,在 公司选纸场坐在地上的小纸 卷上吃午饭过程中, 卷上吃午饭过程中,两捆白 废纸突然倒下, 废纸突然倒下,其中一捆砸 在石某身上, 在石某身上,导致胸部和腹 部受伤, 部受伤,经送东莞市麻涌医 院抢救,2011年07月04日经 院抢救,2011年07月04日经 抢救无效死亡。 抢救无效死亡。
塘厦某玩具电子厂员 20岁 2005年10月 工,男,20岁,2005年10月 31日因重型颅脑损伤 日因重型颅脑损伤, 31日因重型颅脑损伤,经抢 救治疗康复2年多, 救治疗康复2年多,现仍瘫 语言不清, 痪,语言不清,生活不能自 理。
厚街某石材厂员 工,男,39岁,2006 年10月9日火灾爆炸 重度烧伤。现重度毁 容,双手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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