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常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东省会【发布时间】2015-12-03【生效时间】2015-12-03【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1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5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从业人员与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行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规划的制定、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线路的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定的编码、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供公众乘坐的汽车电车。
本条例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政府扶持的原则,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衔接。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

广州市公交专用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确保公交车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公交专用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分出专供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交专用道的规划、施划、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和标线施划,组织做好公交车的运营调度,站点设置和维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车行道的管理和执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公交专用道与非专用道相连交叉口设置公交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并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管理和执法,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实施需满足相关标准中的道路车道数量、公交车辆比例、公交车流量、乘客数量、道路饱和度等要求。
第六条【公交专用道的施划】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和公安部《公交专用车道设置》(GA/T507-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道路交通和公交出行的实际情况,施划、设置公交专用道相应的标志标线,以及因地制宜配建公交港湾站,明令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在公交专用时段进入专用道。
第七条【电子警察监控】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 年广州市政府第 1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与建设公交车专用道时,应考虑设置视频监控电子警察,并可安装公交车载移动监控电子警察,在公交车专用道启用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交车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出台

从 1 2 月 1 日起 , 《广 州 市 出租 汽 车 客 运 管 理 条
例 》 (下 称 《条 例 》 ) 正 式 实 施 。 《条 例 》 明 确 出
租 车营运 过程 中禁止 抽烟 , 司机违 规抽烟遭 投
诉,
将被处
以2
0
元
以 一
k
50
元
以下
的罚款
;
而乘客在
车 内吸 烟 , 司机 劝 阻 无 效 有权 将 其
性 、 毒害性 、 放射性 、 腐蚀性 危 险物 品 的; 乘 客在
出租 汽 车 内吸 烟 、 吐 痰 、 扔 杂 物 和 损 坏 车 内设 施 、
设备的; 醉酒 者 、 精神病患者乘车影响安全驾驶
的 。 出现 上 述 情 况 , 司 机有权拒绝载 客 。
(穗 交)
Hale Waihona Puke 《广 州 市公 共汔 车 电 车 客 运 管 理 条例 》出 台
理 安排 设施 用 地 , 明确 公 交 首末 站 、 中途 站 、 枢
纽站 、 专用道 、 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 港湾式站台
等 设 施 建设 的 范 围、 内容 和 要 求 。
(粤交)
确立 由政府对经营者承担减免票 的足额补助
从 1 1 月 1 曰起 , 《广 州 市 公 共 汽 车 电车 客 运 管理 条例 》 正 式 实施 。 新条例 明确 了各级 政府扶 持公交 的责任 , 将站场 建设纳入 固定 资产投 资规 划 , 并对 乘客权益 的维护提供 了更完善 、 更有 力 的保 障机 制 。
请 “
”
下车 。
据 了解 , 在 出租 车营运 过程 中, 司机和 乘客均
被禁止 吸烟 。 就 司 机而 言, 在 出租 车 内吸 烟 将 被 责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暂行条例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站场(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的管理,提高公交站场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交站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具体实施对公交站场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交委委托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对国有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由产权单位移交使用的公交站场进行维护和服务管理,其他公交站场由市交委和产权所有者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管理单位。
第七条公交站场实行有偿使用,站场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方法和标准收费。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交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全市公交站场,并按照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没施建设计划,逐年统一组织建设和改造公交站场。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公交站场用地,未经有关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地铁总站、航空港、展览馆和大型的商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住宅小区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公交站场设拖,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一条公交站场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市交委的意见。
公交站场建设竣工后,市交委应当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穗交[2010]832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0〕832号)市客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市公用公交站场管理服务中心,各公交企业,BRT管理公司:为规范我市公交站点名称和站点设置的管理,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2.广州市公交站点设置管理办法二O一O年八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公交站点名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名称(简称“公交站名”)的管理,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名,包括公交中途站点、首末站点、枢纽站场的中文名称以及英译名称。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点命名、更名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站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市交委委托依照本规定对本市公交站名具体实施行政管理。
广州市内各公交企业负责做好公交车上关于公交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广州市公用公交站场中心(以下简称“公交站场中心”)负责公交站(场)站名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站点的命名第五条站点名称应当以中文命名为主,英文译名为辅。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穗交[2008]6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穗交〔2008〕68号)市客管处、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公交企业: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并送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交线路经营授权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包括驾驶员考评、车辆考评、线路考评、企业考评四个方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维管处)、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驾驶员考评第五条驾驶员考评实行《服务资格证》记分制管理和年度查验两种考评方式,由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22•【字号】穗交[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2012〕64号)市客管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各公交企业: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促进我市公交行业广告收益提升,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广告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广告资源(以下简称公交广告资源)管理,逐步提升公交广告收益,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汽车电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交广告资源是指用于发布广告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身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协议书确定并纳入市财政补贴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广告资源经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利用的规划和管理,指导公交企业做好公交广告收益提升工作。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我市公交广告资源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可以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客管处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公交广告收益;(二)每年根据市场需求,按照中心线路、市郊线路和不同类型车辆,研究合理的公交广告资源价格水准,并对公交企业提出指导意见;(三)逐步建立统一的公交广告资源管理平台,指导各公交企业做好公交广告资源的招投标工作;(四)按季度汇总各公交企业的公交广告资源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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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穗交[2003]27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穗交〔2003〕2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下称市客管处)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线路管理
第五条经营者经营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应当取得我市公共交通客运资质证书,并取得市交委批准的线路经营资格。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第六条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
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七条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市客管处批准后实施。
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车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九条除城市道路施工建设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调整的线路外,对新开或者已实施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
第十条申请实施线路调整时,首先由经营者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调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线路调整申请表,经市客管处现场勘察,达成线路调整初步意向后,经营者再正式向市客管处行文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传统节假日和临时大型群体活动需临时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临时调整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市交委进行的线路调整:
(一)因轨道交通、道路等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
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三条经营者因各种原因需对线路实施临时报停、中止或者恢复行驶的,应当按线路调整程序向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报停或者不能如期恢复的线路,市客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线路的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线路营运统计报表,参与市客管处组织的年度审验、线路考评和“营运服务合格率”、“服务设施合格率”、“环保合格率”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购置营运车辆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委上报新购车辆选型情况报告,经市交委对车辆技术和整车配置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后,方可购买。
第十六条经营者持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及市交委运力、车辆选型批复文件,前往市客管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委紧急用车指令,调派用车:
(一)抢险救灾;
(二)客流集散点运力不足;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交委和环保等部门对公共汽车电车噪音和尾气的检测,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标准以及本委的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设施合格率考核标准》完善车容车貌、服务标志、车辆设备和绿色环保标志。
按规定张贴老年人免费
乘车标志、设置车厢内宣传框架和“三牌”等设施、规范车辆报站器用语等。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卫生制度》,实施公共汽车电车每天保洁、每周两次大清洁、每周一次消毒工作制度,重点对车厢内乘客接触较多的座位、扶手、车门、栏杆等进行全面擦拭和消毒,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规定:
(一)确保参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但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排气无黑烟;
(二)做好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的维护修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建立车辆排气污染状况和制动系统技术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发动机和制动系统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和制动无噪音;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交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与车辆报废期限相同,报废后需更新运力的,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市交委申请,并严格按批复执行。
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性能,驾驶操作技术优良,有二年以上的大客车驾驶年限;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半年以上暂住证;
(二)到我市指定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参加岗前培训学习;
(三)参加市交委规定的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领取《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当穿着单位统一的服装,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正确摆放《服务资格证》等证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二十五条行车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营运服务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二)不得二档起步、经常急加速、减速;
(三)不得在公交站场怠速等客;
(四)不得拒载、拉客、中途逐客和越站;
(五)不吸烟、使用手机;
(六)对乘客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语气亲切、微笑服务;
(七)发现车辆冒黑烟或产生制动噪音,应当及时报修治理;
(八)车辆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它营运车辆;
(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寻找现场见证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行驶途中发生歹徒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报警并按公安部门指令将车开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车辆到达终点站时,应当检查车厢内有无乘客遗留物或者异物。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二)安装和使用全市普遍应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
(三)按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票价标准收费,不得任意改变收费标准和随意提价、压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建立线路营运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服务、投诉专用电话,及时处理乘客各类咨询、投诉、建议;
(六)完善和建立驾驶员、站务员招聘、录用和违章处理规定,建立驾驶员和站务员档案,严格签订劳动合同;
(七)聘请乘客代表组成乘客代表委员会,直接接受乘客对线路经营服务工作监督评议;
(八)建立新闻媒体接待和媒体曝光事件处理制度,对情况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曝光事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实行目标管理安全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制订具体行车安全考核量化指标。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瞒报、漏报。
成立专职稽查队伍,加强对驾驶员行车作风、服务操作及车辆安全机件、服务设施等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
其中公司和分公司级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会议。
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每周不少于1次,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内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车辆回
场检、例保、例检、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定期检审等制度,确保有故障车辆不上路营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发生线路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市交委可责令其全线车辆停运进行安全教育整顿。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行为,由市交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