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关于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六十二条》规定)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不依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法规安全生产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法规1、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包含哪些内容?2011年1月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来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其内容有:(1)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3)严禁自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严禁迟报、漏报、谎zd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国家安全生产九条禁令内容国务院国资委1月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zd产禁令》。
这九条禁令包括: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回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答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3、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中的三超指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九条内容中第三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南方电网电力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是什么一、严格执行“两票”制度。
严禁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和擅自更改“两票”的工作内容;严禁在未按规定设立监护人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的技术措施。
严禁在未经验电和没有可靠接地的停电设备上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擅自改变安全防护措施、扩大工作范围的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安全生产法第25条释义内容规定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施行,本文整理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原文、主旨和释义。
条文原文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具体义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
法律快车提醒,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员工的安全职责有哪些员工的安全职责主要有: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知识,增加自我防范能力。
3.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

违章指挥的15种表现,请对照自查!展开全文15种常见违章指挥的表现,请对照自查!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

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的八项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8项:一、知情权劳动者对于劳动安全知情权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关系密切,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重要前提,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有权了解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和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为保证劳动者知情权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标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告知劳动者。
劳动者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有可能提高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
二、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接受教育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企业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劳动者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才能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的这部分权利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来实现的。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当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了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

关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的划分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工程企业为了提高工期和效益,经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不仅会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更会给工人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制订一套科学、合理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限划分规则变得非常必要。
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定义1.违章指挥指施工管理人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安全工艺评估、双重评估等安全审核程序,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和教育,直接参与施工指挥,从而引发违法违规、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2.违章作业指在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措施或者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条件下,强行进行作业,造成事故的行为。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危险性和特殊性的工作均需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如果施工单位组织工人进行违章作业,就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
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的划分1.划分标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划分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划分的依据包括:•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指挥和管理活动;•违章是否涉及到操作工的劳动安全问题;•违章行为的后果影响范围大小。
2.划分方法在具体划分过程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违章行为的影响范围;•违章行为的后果大小;•违章行为的归责;•法律法规要求等。
3.技术准备为划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界限,需要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包括:•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和标准;•指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记录违章现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实时更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条例等法规。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其划分的重要性在建筑施工领域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是非常常见的现象。
违章行为的发生会严重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同时也会给工程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划分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界限并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划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界限不仅能够让施工企业更好地规范自身的安全管理行为,还能够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使工人们逐渐养成“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有助于规范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中三违是什么

安全生产中三违是什么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
安全生产中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规用工。
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领导者或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未经培训、考核和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擅自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违章操作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违规用工是指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未经过岗位培训,使用未经检查、检测合格、没有工作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危险、有毒、有害的作业等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三违”行为的存在会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禁止和制止“三违”行为的发生。
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岗前
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悉作业规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同时,用工单位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用工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都具备相应的工作资格和技能。
在安全生产中,严禁“三违”行为的发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只有有效遏制和预防“三违”行为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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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关于违章指挥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和规范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中,对于违章指挥也有相关规定。
下面就违章指挥进行1000字的分析。
首先,什么是违章指挥?违章指挥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指挥错误,导致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发生。
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各类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则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企业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46条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人员违章指挥。
这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人,无论其身份、职位、层级。
违章指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会对生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违章指挥者要给予相应的
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者不仅要承担个人责任,还要对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违章指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因此,对违章指挥的监督和查处非常重要。
《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违章指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此外,违章指挥还会引发其他问题。
一方面,违章指挥意味着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缺乏科学的指挥调度。
这会导致工人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安全保障,容易出现混乱和事故。
另一方面,违章指挥还可能导致工人心理紧张和抵触情绪的产生,降低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针对违章指挥,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预防和处理。
首先,加强对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规定,杜绝违章指挥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体系。
通过安全隐患检查和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指挥行为。
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此外,还要加强对违章指挥的处罚力度和力度。
对于严重违章指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对于轻微的违章指挥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以警示其他人。
总结起来,违章指挥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违章指挥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需要加强对违章指挥的预防和监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人的操作能力和安全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